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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撤资、清算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财税〔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4号) 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项“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企业注销之前不需要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极简清算所得税 一文理清撤资的所得税处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专题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