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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违纪款用于公务开销 要不要处分?

2016-06-12 三湘风纪


湘纪君微评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用于公务开销或者用于捐助、赈灾等公益活动,将一些高档烟酒等礼品交给接待部门用于公务接待,习以为常,甚至奉为尚廉之举。湘纪君郑重敬告,现在务必对这类行为说“No”!要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寻找答案,从下面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
 基本案情

谢某,党员,某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2016年春节前,谢某以该局业务处需要办公用柜为由,虚开5000元购买办公用柜发票,在财务部门报销后将此款存于个人账户。同年5月,该市纪委根据举报对谢某贪污问题立案审查。在调查谈话时,谢某如实谈及上述违纪事实,但谢某同时也谈到,后将所报销款项全额用于单位招待外省文化厅考察团的餐费。经查,谢某所说用于接待餐费情况属实。
案例评析

谢某虚开5000元发票,在财务部门报销并存款于个人账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同时,根据《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相关规定,本案中谢某行为构成贪污既遂,但是,不符合贪污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不涉嫌贪污犯罪。 依据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谢某虚开发票报销后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致使赃款脱离单位控制,谢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实现。即便赃款后用于公务开销,也不能抵消事先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影响谢某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归结。同时,谢某在纪律审查调查谈话时有如实坦白情节,量纪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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