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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法官向律师借钱,有借有还,算违纪吗?
梅某,党员,某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2016年1月,梅某找到自己正在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说自己购买轿车向其借1万元并承诺半年偿还。高某当即将1万元交给梅某,梅某给其写了借据。同年3月,梅某偿还了该借款。该案原告败诉。
梅某作为审判员,在诉讼活动中,违犯廉洁纪律,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借款,构成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追究梅某的党纪责任。
在本案中,梅某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但梅某在诉讼活动中,违犯廉洁纪律,违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规定,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借款购买汽车,其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违纪行为。
“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未涉及的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