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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四)
问
我单位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应税业务,对方无法开具发票,应该取得何种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问
我单位作为单一承租方,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等,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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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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