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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解锁五大消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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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网络消费问题、重磅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共20条,涉及网购退换货、二手平台购物、直播间购物、外卖点餐等不同的领域消费纠纷。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明确:格式条款无效

日常涉及网购纠纷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常常会以消费者签署的电子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商品介绍页面中已经有明确说明等作为依据,以抗辩消费者,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本次《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为司法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签收拆封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七日内向商家要求退货,但有些商家会以“爆款商品”、“特殊商品”、“已经拆封”、“影响二次销售”等为由,拒绝退货,进而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对此情形,本次《规定》第三条明确,即便拆封了,但如果消费者仅是对商品进行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商家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数字传播


网络直播带货主体不明确?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的20条规定中有7条均涉及网络直播带货,并着眼于“品牌自播”“网红直播带货”等不同直播模式做出不同规定。其中第11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对于“网红直播带货”做出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规定》还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进行规范,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上海法治声音


消费者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难以维权?

最高法:二手交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认定

二手交易平台相较于其他平台而言,对卖家的身份审查较弱,卖家也不需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二手交易平台上网购假货和消费欺诈现象频发,有的卖家本应入驻电商平台,但是却选择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交易,营造“非盈利者”的形象,消费者难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还原了个人卖家的经营者身份。若消费者在二手交易平台产生买卖纠纷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二手交易平台上个人卖家的用户注册时间、账户交易记录、产品销售数量、评价等信息数据,以判断该卖家是否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图片来源:保密观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不担责?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外卖行业不断发展,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外卖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使得有一些无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次《规定》也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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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央视新闻、京衡律师

文字整理:史学会

本文编辑:史学会

本文审阅: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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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吴 芮

副  主  编: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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