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6.12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6.07-6.12
在6.07至6.12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The General Assembly should provide guidance to the UN system on the question of who gets to represent Myanmar
缅甸在联合国大会的代表权在缅甸政变之后便成为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尽快指定缅甸在联大的合法代表。
链接:
https://www.ejiltalk.org/the-general-assembly-should-provide-guidance-to-the-un-system-on-the-question-of-who-gets-to-represent-myanmar/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本文就境外代购所产生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2.
在重复仲裁的审查中,通常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仲裁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是重复仲裁构成何种撤裁事由。本案例中,法院则认为“仲裁庭针对郭晓萌在仲裁程序中的答辩意见,对汪光辉是否属于重复提起仲裁申请作出了认定,认为涉案仲裁并不构成重复仲裁”,并进一步言及“本院亦注意到,案涉仲裁中汪光辉的仲裁请求事项与前一仲裁请求事项的不同。而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涉及仲裁审理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畴”,似乎认为是否构成重复仲裁属于一项实体问题。
3.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1年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如题。
4.
仲裁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也正因此,当事人对仲裁合意存有疑义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异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一般认为当事人认可仲裁机构的管辖,之后无权再主张该异议。本案例中,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没有仲裁协议并据此撤销仲裁裁决,似乎仍有一定的争议空间。
5.
2021年5月12日,在Republic of India v Vedanta Resources plc [2021] SGCA 50一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了印度对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绝宣告性救济申请判决的上诉。本案中印度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宣告在投资协定仲裁中披露或产生的文件不属于 "机密 "或隐私,并且印度可以在具有相同基本事实的平行仲裁案件中披露这些文件。高等法院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在仲裁庭的命令是合理的且仲裁庭完全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的情况下,宣告性救济没有依据。上诉法院指出,高等法院正确地确定了一个初步问题,即投资仲裁的一方在向仲裁庭提出法律问题并得到不利的裁决后,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宣告性救济向新加坡法院提出相同的问题。高等法院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但决定不行使自由裁量权,批准所寻求的宣告性救济。上诉法院对这个问题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同时也维持了高等法院拒绝宣告性救济的最终决定。理由为该申请是一个 "后门上诉", 以请求提供咨询意见为名,也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介入,公然违反了最低限度司法干预的原则。
6.
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向“长赐”号船东提出总计为9.16亿美元的赔偿请求,具体包括3亿美元救助费用、3亿美元商誉损失及其他损失,但“长赐”号船东未予接受。4月13日,依据苏伊士运河管理局的申请,埃及伊斯梅利亚市经济法院正式发布了对“长赐”号的扣押令。船东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5月4日,伊斯梅利亚市经济法院驳回了船东公司解除“长赐”号扣押请求。5月23日,伊斯梅利亚省上诉法院驳回了船东公司的上诉请求。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主席拉比耶5月2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埃及方向“长赐”号船东提出的赔偿金额将降至5.5亿美元,并向船东告知了付款条件,但船东公司并未作出回应。目前“长赐”号被扣押于苏伊士运河的大苦湖水域。鉴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长赐”号短期内仍难以从苏伊士运河彻底脱身,由此引发出复杂的法律问题。
7.
中国企业参加国际仲裁,常常会有个疑问,应当单独委托中国律师,还是单独委托外国律师,还是中外律师合作?三种方式哪一种方式更好,应当考虑什么因素?本文讨论了三种方式得当利弊、中外律师的分工等问题。
国际经济法
1.
最惠国待遇条款从产生到发展至今,仍是一项条约义务,而非习惯法规则。是否适用最惠国待遇以及如何划定适用范围由国家自主决定。长期的投资实践表明,最惠国待遇只涵盖投资实体领域。就当地救济等候期条款性质而言,附期限的当地救济条款属于程序性条款,当地救济等候期属于程序事项。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做法有悖于国际投资实践传统。概言之,认定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是类似案件的首要议题。附期限的当地救济衍生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私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国际投资领域对附期限的当地救济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附期限的当地救济条款通常都包含两种救济方式:东道国救济和国际仲裁。附期限的当地救济重点在于东道国救济的期限,它是投资者启动国际仲裁程序的关键。只有经过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东道国救济期限,投资者才能请求国际仲裁。在申请人援引的“西门子案”中,仲裁庭对附期限的当地救济条款性质做出了不同解读,该案中仲裁庭不认为附期限的当地救济条款是提交国际仲裁的前提。
2.
本案是《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生效十余载以来东盟的第一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对东盟成员国和欲以转投资或再投资方式在东盟各成员国间进行投资的第三国而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借鉴意义:第一,厘清投资者提起仲裁的基础——合同或条约;第二,重视《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第2条第3款对既存投资获得保护的特殊规定;第三,在东盟投资保护体系中理解《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和《1998年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的关系。
各国国内法
1.
《企业如何理解和遵守〈反外国制裁法〉——重点解析、热点问答和实操建议》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或“本法”)正式颁布实施。本法的出台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进一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与此同时,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依法应对外国制裁的同时,又能确保海外投资安全以及国际化供应链稳定,成为了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从企业视角出发,就实操层面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合规应对建议。
2.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本文是《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与正式文本对照表。
3.
古罗马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举证责任是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的分配关涉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在学术界争议不断,在实务中对此也曾存在分歧,《民法总则》出台以后,最高法院倾向观点认为宜由被告对“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详见下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相关观点对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4.
如题。
5.
《普罗米修斯之火还是潘多拉魔盒?—浅论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风险及规范》
本文拟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与风险、人脸识别数据的法律属性展开探讨,并依循人脸识别数据从“采集”、“存储”到“流转”的生命链,对当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路径进行梳理。
6.
2021年3月4日,俄克拉荷马州众议院以85票对11票对5票通过了《俄克拉荷马州计算机数据隐私法案》。目前,该法案已经提交给参议院审议。若通过,该法案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与弗吉尼亚州刚刚通过的法律相同)。该法案类似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隐私法》(CCPA)。尽管像GDPR和CCPA这样的立法批评家认为,这给业务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但该法的作者认为在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中保护俄克拉荷马州需要该法案。立法要努力跟上技术的进步,法案代表了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的第一步。在联邦层面通过全面的数据隐私立法之前,鉴于技术的不断进步,俄克拉荷马州等各个州将继续提出并颁布消费者隐私法律。因此,企业可以期待未来会有更多的法规。
7.
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可以分案审理。
8.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存在分歧,争议点在于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属于再审裁判。本文拟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的处理方式,探析重审生效裁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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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Hep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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