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8.07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8.02-8.07
在8.02至8.07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内在于国际秩序演进史的历史性议题,也是全球治理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国际法治是促进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治理的根本方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赵骏在《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这篇文章中提出,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可在国际法创新中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进国际法治深入发展,展示中国的法治成就,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治提供中国立场和方案。
2.
如题。作者认为中国需要高度重视《灭种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
3.
《反对英国干涉内政,赤道几内亚宣布关闭驻伦敦大使馆,使馆人员立即回国》
如题。
链接:
https://m.gmw.cn/baijia/2021-07/27/1302434548.html?sdkver=ab0abe70&from=singlemessage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从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合法性争议,到境外仲裁机构是否属于我国《仲裁法》项下“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讨论,再到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籍属确定,我国学术、实务界经历了持续的讨论、探索。2020年,广州中院在布兰特伍德案的裁定中明确依据“仲裁地”标准将ICC在广州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不仅与国际潮流接轨,确定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也将成为我国构建更具有吸引力的仲裁地的重大助力。
2.
2021年7月30日, 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立即引发了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起, 历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个别条款修订后, 终于在千呼万唤中迎来了本次“大改”。细读《征求意见稿》, 不难发现起草者在仲裁制度国际化问题上的苦心孤诣, 但就个别修改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 也留下了不少晦暗不明之处。本文将基于《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和疑问, 结合笔者办理仲裁案件的实务经验, 谈谈《征求意见稿》之中的变化对仲裁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期为《仲裁法》的修订与完善尽绵薄之力。
3.
如题。
4.
《仲裁创造价值 ——法经济学视域下的国际商事仲裁“深圳经验”谈》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设计方面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充分适应了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提升制度自信并逐步争取话语主导地位的历史进程。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最新仲裁规则中,贯彻了仲裁协议的约定自由、允许当事人选择复裁救济、鼓励国际惯例的适用、新增首席仲裁员通过推荐排除方式选出等,在法经济学分析视角下都具有经济优势,为当事人创造了价值,节约了成本,是高质量、高效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深圳经验”,这既有利于深圳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上保持先行示范优势,也有助于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引擎”功能。
国际经济法
1.
如题。
各国国内法
1.
如题。
2.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可为第三担保人建立完备的抗辩权体系。基于从属性,第三担保人原则上可向担保权人主张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执行时效抗辩权,但不包括涉及债务人支付不能风险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的形成权但不行使时,第三担保人基于从属性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这样的形成权不仅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而且包括解除权、减价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形成权的,担保人不得主张抗辩权。基于一般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其可区分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基于特殊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先抵销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本质上是先执行抗辩权,原则上仅一般保证人享有,例外情况下物上保证人也可主张。先抵销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单方对主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应先通过抵销实现债权,否则第三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原则上只能由一般保证人享有不同,先抵销抗辩权适用于所有第三担保人。
3.
尽管数字货币是技术进步带来的新事物,但是,民法的法教义学具备一定的开放性,足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针对货币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数字货币这一核心问题,可以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和采纳技术的不同,将其分别涵摄到不同的权利类型下,以提供相应的解释方案。首先,法定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以数据为载体的现金货币,直接适用货币规则。其次,非法定数字货币基于技术,可以区分为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前者是债权,后者是绝对性财产权。最后,两种非法定数字货币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类推适用货币规则。
4.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5.
如题。
6.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不是本人接听,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7.
《股权无权处分案件之司法裁判规则——关于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和转让合同效力》
股权无权处分,通常发生于股权代持、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之中。随着物债二分原则的确立、被深入理解和广泛应用,关于股权无权处分的司法实践也随之逐渐成熟。民法典时代之前,《物权法》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7条构建了股权无权处分的基本法律框架,而现在,虽然《物权法》第106条已被《民法典》第311条替代,但基本的法律规则并未改变。本文以最近6、7年间在最高院、省高院审结的股权无权处分部分典型案例为素材,重点分析了司法裁判在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几个方面所确立的基本规则,并不涉及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认定等问题。
8.
独立保函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有本质区别。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独立保函是以相符交单为条件的付款承诺,与信用证性质相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信用证,适用独立保函的裁判规则。区分一份保函究竟是独立保函还是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关键在于文本是否为开立人设定了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而不在于是否使用关于保证责任的个别措辞。
9.
China’s Antitrust Regulator Planning to Fine Meituan About $1 Billion
据《华尔街日报》消息,美团或将在几周内因为垄断问题而被当局处以10亿级罚款。
链接:
https://www.wsj.com/articles/chinas-antitrust-regulator-planning-to-fine-meituan-about-1-billion-11628238951
其他
1.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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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Hep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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