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7.31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7.26-7.31
在7.26至7.31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昨日(23日),为回击美方非法制裁多名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官员,中方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前美商务部长罗斯、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主席卡罗琳·巴塞洛缪;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前办公室主任乔纳森·斯迪沃斯;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金度允、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在港授权代表亚当·金、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以及香港民主委员会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中方的雷霆反击也引发外媒关注,包括《今日俄罗斯》、路透社、《卫报》在内的外媒都注意到,这是中国首次动用《反外国制裁法》。
2.
《【Jessup系列】和凌老师一起聊聊“一轮游”命运之根源》
别人能达成的成就,为何中国赛队一直没能实现?中国从不缺少优秀的学生,怎就迟迟无法突破一轮游的“命运”?真探究起来,这一“命运”不是一个两个原因就能解释清楚的,为此,国际法促进中心执行主任刘毅强和悉尼大学法学院凌兵教授进行了一场对谈,以图总结一些经验、教训供未来的Jessuper/杰赛普人参考。国际法促进中心特将对谈内容整理下来,以飨读者,希望能为中国的国际法事业发展添砖加瓦。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2014国际商会调解规则》项下的调解是一个灵活的程序,旨在通过一名中立人的协助促进达成协商和解。国际商会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CC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DR)是唯一有权管理该规则项下程序的机构。为方便中国及亚洲当事人的使用,该规则被译成中文,读者可通过点击“阅读原文”获取《调解规则》中文版。同时,国际商会已出版《调解指引手册》及《关于利用调解解决“一带一路”争议指引》,为当事人选择和适用调解程序指明方向。
2.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现行仲裁法将迎来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也是最为重大的修订(前两次均仅对个别条款修订)。虽然目前仅是修订意见稿,但是已可借此窥见新仲裁法可能带来的重大变革。本文对13个核心修订内容进行了归纳并略作点评,方便大家快速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3.
如题。
4.
《云南案例:借款合同裁决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委裁决被不予执行》
法院核心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仅从借款合同形式上进行审查,忽略了宁夏某某公司已涉嫌以居间人身份掩盖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吸收存款取得资金控制权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贷牟利的违法事实,若本案的仲裁裁决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依法不予执行,权利人(受害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5.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理解与适用〉之第一条、第二条》
如题。
6.
2021年1月13日,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Swiger v. Rosette, No. 19-2470 (6th Cir. 2021)一案作出判决。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贷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任何与仲裁协议的效力、可执行性或范围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交仲裁,这构成一项委托条款,明确无误地表明双方同意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只有特别针对委托条款的异议,才能将可仲裁性问题重新纳入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本案中,原告Swiger只是对整个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提出异议,而未特别对委托条款提出异议。因此,贷款协议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另外,法院还认为,非签署方是否可以执行仲裁协议涉及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该问题也应提交仲裁。因此,法院支持了被告Rees的强制仲裁动议。
7.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性,具体体现为不存在一套当事人应当明确遵循的详尽仲裁规则的标准范本。与此同时,仲裁程序问题贯穿于仲裁申请的提出至仲裁裁决的作出的整个过程。实践中,对于仲裁中败诉的一方而言,基于仲裁中的程序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实也并非难事。而此时便需要司法当局判断,相关仲裁程序的安排是否在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是否确实影响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实质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
国际经济法
1.
《金融战正式打响:美国证监会刚刚决定不再处理中国企业的赴美上市登记》
如题。
2.
《301条款、301调查及关税措施在WTO下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本文认为,(1)在美国明确提出301调查报告所指控事项及关税措施均与WTO无关的情况下,专家组却未对此作出应有回应。事实上,301调查事项及关税措施均属于与WTO相关的事项。(2)关于本案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问题(即专家组设立之前已颁布而尚未生效的措施是否落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专家组虽做出了正确结论,但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3)在主要问题上,专家组以举证不足为由认定美国的关税措施未满足公共道德例外的要求,从而违反了WTO协议,其论证总体上合理有据,但同时却认可了美国援引的公共道德本身及美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的基本逻辑,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4)我国政府可能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放弃了涉DSU第23条的指控,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301条款本身、本次301调查及关税措施均违反DSU第23条。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官网显示,2021年7月2日,中国投资者Alpene Ltd依据2009年中国同马耳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该请求被ICISD登记为编号ICISD Case No. ARB/21/36)的投资争端。该项争端涉及金融领域的银行企业纠纷。
各国国内法
1.
如题。
2.
《胡建淼:论“行政处罚”概念的法律定位——兼评〈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
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给出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制裁性的不利决定。本文在此基础上论及其三点缺憾之处,并加以延展讨论。
3.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该规则在试行8年后,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复调研、细致修订,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全面梳理了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既是监督申请人的流程指针,更是检察官办案的规范依据,系民事检察监督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类文件,将在较长的时间内指导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作为曾经参与过《监督规则试行版》草拟工作的成员,笔者非常有幸能经历试行版从立项、调研到草拟的全过程,也因此一直关注规则的修订。此次规则修订将规则草拟中曾经争议的几大痛点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既兼顾了检察系统办案的现实需要,也衡平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和民事诉讼法既有立场。从组织保障、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丰富角度,全面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有非常多的亮点。笔者拟以本文,从修订的核心内容、重要条款入手,解析检察监督工作和规范的最新动态。
4.
《从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看“未依法申报”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于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并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于30日内解除独家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本文在以下部分对于该案的主要看点进行了梳理,并分享我们对于该案对企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合规方面影响的一些思考。
5.
“砍头息”问题系从实践中来,故而其认定也具有明显的实践性。本文已对相关考量和关注因素予以罗列,一言以蔽之,认定“砍头息”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即裁判者是否可合理相信,相关款项和费用支付确实具有“利息”以外的用途,并非“砍头息”。
其他
1.
2021 年 4 月 9 日,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MPI)两位所长 Josef Drexl 和Reto M. Hilty 率领其研究团队发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立场声明》,该研究分为“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所需的输入”、“作为过程的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应用输出的知识产权” 三大主题,根据研究成熟度在以上三大主题下就二十六个要点提出了初步结论、可能的结论以及尚须研究问题的见解,并对它们逐一解释和推理。该声明有助于拓展读者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领域的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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