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性的税收优惠
重庆水务(601158.SH)的一则半年报,揭示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能涉及的一些税收风险。联想到工作中也接触到了类似的案例,或者可能由此触发的风险,因此,啰嗦两句。
一份公告
两个事实
事实一: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事实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个疑问
那么,问题来了!
三个风险
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
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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