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返现、促销及网络红包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天津国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二十、电商平台促销活动扣除凭证问题
(一)企业举办促销活动,并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例如“财付通”)将促销奖金支付给获奖的消费者,对企业发生的上述奖励支出,可以凭以下证明资料在税前扣除:
1.企业促销活动的安排;
2.企业将奖金拨入网络支付平台时,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出具的收款明细;
3.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将奖金拨入获奖消费者在该平台账户的拨付款项明细;
4.企业代扣代缴获奖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二)电商支付个人线上分析链接的佣金,例如:C商家作为天猫的入住商铺,参加天猫的活动。如A个人分享了商品的销售链接,B个人通过A的链接购买了天猫商铺C的产品,天猫按照比例给予A淘宝客佣金,支付给A的佣金由天猫后台直接从给商家c的货款中扣除。对于该笔佣金,可以凭以下证明资料在税前扣除:
1.企业佣金活动的安排;
2.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出具的收款明细;
3.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将佣金拨入个人在该平台账户的拨付款项明细;
4.平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
5.支付的佣金不能超过佣金税前扣除比例的要求。
天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非官方渠道)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第二、三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等) 2018.1.4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目前参照原《营业税实施细则》有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完税凭证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网络红包、拆迁补偿等)
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15
十、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不少企业运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顾客使用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但是可提供电子商务系统定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是否可以据此税前列支?
答:本问题中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标注:这个是真实支出,给钱,并不需要发票。]
本文来源于大力税手,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