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祥|浅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施行已近半年,然各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步调不一,有的设立了社区矫正局,有的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有的是股级建制,也有少数副科级建制,缘何如此?我想可能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有关,还与各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别,显示出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刑事执行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副科级建制。
原因有三:
其一,是独立履行刑事执行职责的必须。《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根据该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活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纵向上对接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正科),对下指导司法所(副科级),横向上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副县级),一个股级单位如何对外联系这些领导单位?在社区矫正机构成立之前,社区矫正工作是以司法局的名义对外,不存在这些问题,而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不协调的问题由此显现。股级单位有多大的协调能力?股级单位要指导副科级单位(司法所)?
其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须。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尚在学习的未成年人,有初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有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有假释出狱的罪犯,有暂予监外执行的老弱病残。这些人多处于社会边缘,在社会适应方面容易出现问题,潜在危险大。为维护社会稳定,要让边缘人口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不能成为社会的旁观者,更不能成为社会的破坏者。众所周知,对人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着对这些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社区矫正机构,既要很好的履行刑事执行职责,又要向社会输出合格的建设者。而当前很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工作力量薄弱,不符合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作为股级的社区矫正机构难以有效协调解决体制机制的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其三,是坚持权责一致的必须。《社区矫正法》实施前,司法所承担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县级社区矫正管理股以司法局的名义指导、管理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主要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职责陡然增加,因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追究责任的风险随之提升。当前,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面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机构难以准确把握监管教育的幅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压力极大,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却是一个股级单位,社区矫正恐成为一个人人避而远之的工作。
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如今,《社区矫正法》已经颁布实施,而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还在路上。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法律规定了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需要相应的工作处遇,确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副科级建制,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必须,是坚持权责一致的必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须。
社区矫正法专题
山东省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共8章107条(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