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矫正法》内容浅谈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主体资格。
一、从法律特征,看社区矫正机构的属性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的法律特征:(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5)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从《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看,社区矫正机构完全具备机关法人的所有属性和法律特征。
二、《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定位
1、《社区矫正法》在工作职能上进一步优化: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明确,“主管”代替“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能“指导”交由社区矫正委员会行使,“组织实施”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则由“承担日常工作”设计为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2、《社区矫正法》第16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本条法律规定即意味着社区矫正机构具备有国家机关的属性。
三、《社区矫正法》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应权力
《社区矫正法》第23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管理权;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具有批准和决定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具有考核奖惩权。第40条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权。
四、从协助分工和信息共享,看社区矫正机构的级别地位。
《社区矫正法》多次提到单位之间协助问题,如第12条村、居委会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协助;第30条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对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协助;第31条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第35条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等。协助应当是下级对上级本职工作,或者平级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的,为了实现某一共同的社会义务,产生的合作关系。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协助问题上,《社区矫正法》显然有共同合作的意思,也体现政法机关齐抓共管的立法精神。
《社区矫正法》第5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这里的“相关部门”当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即法律对社区矫正机构确认为独立的职能部门。
五、《社区矫正法》从政法机关职能分工,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
1、工作分工
第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2、法律文书送达分工
第20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工作状态分工
第32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六、从政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看社区矫正机构的适格定位
按照目前政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来看,每个层级的公检法机关,均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级别低于公检法机关。
当某一项司法行政事务交由公检法三机关自行加以管理会出现诸如权力集中、职能冲突、权利保障不力等问题时,该项事务就应从公检法三机关独立出来,被确定为“宏观层面的司法行政事务”,并最终被划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工作亦是如此。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历经16个春秋,一路砥砺前行,到《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司法行政机关一直处于同级政法单位中的弱势地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不利因素,亦与此息息相关。法律的出台,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擎天柱,如果没有顶层设计方面的有力支撑,可能依然是步履维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需要协同作战,社区矫正机构有密切工作往来的单位之间,如果执法主体资格不对等或者行政级别悬殊过大,显然不符合《社区矫正法》立法的本意,必将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以上对《社区矫正法》部分法条的解析,我们认为,在法律正式实施前,首先要强身健体,对社区矫正机构有一个适格的定位,以肩负起法律赋予的应有职责。因此,我们建议:
1、规格。社区矫正机构规格应当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低半格的行政级别设立,行政隶属为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二级单位。
2、层级。从司法部到地市级司法局,主要以管理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必要的横向联系,没有直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职能,可设置为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宜,内设机构可依法定职能组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设置为社区矫正执行局。设局长一名,级别为科(副)级公务员,副局长1至2名公务员;组成人员应当在8人以上。内设机构可设为股级:办公室(含纪检监察职能)、执法大队(承担宣告、日常检查和奖惩职能)、报到接收、调查评估(兼顾对象的迁出迁入和社会联络)、警务室(含检察室),监控室(视频网络指挥中心)、帮困扶助(志愿者、社会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未成年管理、档案室(安全保障性警用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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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西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 龚国峰
排版:油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