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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关漫道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 — 以社会复归视角看社区矫正法

敖翔 智汇社矫 2022-03-31

自2019年6月,《社区矫正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的每一次审议都牵动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几个月来,社区矫正宣传网刊发了多篇关于立法的文章,引起了热烈关注和反响。但不管之前对法律草案有何种争议,法律一旦通过后,就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那么在社区矫正法出台时,我们应该思考用什么样的视角来看待这部法律,以及对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会产生什么影响。

从社区矫正法的内容来看,立法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突出了罪犯社会复归的立法价值,明确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因素的工作目标,强调了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注重的两个方面:

一是了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二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同时,采用社区矫正对象这个法律术语,也体现了立法者坚持对轻缓罪犯去标签化,重视人权保障,减少社会歧视和排斥的立法价值取向。因此,我们更应当以社会复归视角来看待社区矫正法,以及思考法律出台后,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发展方向。

回溯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背景,即监禁刑罚虽以强化外在监督隔离的方式防范犯罪人危害社会的风险,但基于惩罚威慑的监禁处遇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时困难重重:交叉感染、社会剥离和犯罪标签等问题导致犯罪人教育矫治效果低下、无法有效融入社会而再犯率高涨。同时,也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 (FranzV Liszt,1851-1919)在他的犯罪二元论里指出:“犯罪原因在于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而其中社会因素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反思刑罚本身的局限性,是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再仅仅只是从刑法学角度来看待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制度,而应更多从犯罪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待,深刻理解犯罪不仅是罪犯的道德问题、政治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当代中国,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社会结构的逐渐发育,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犯罪得到广泛倡导。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更应该理解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也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司法政策调整的事实表明:严刑峻法,高压稳控,一味强调政府加强社会控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灵丹妙药。在十几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对那些成功的案例,真正促使罪犯发生明显转变的因素究竟是什么?那些失败的案例,导致他们重新犯罪的因素又究竟是什么?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但不管如何,笔者认为,这次社区矫正法就传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督导罪犯养成行为自律,帮助其重建家庭、社会支持系统,能够正确应对和处理人生的各种危机和困难,避免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当去努力实现的目标。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历程,可谓是“立法兮,长路漫漫;佳人兮,望穿秋水”。此次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意味着17年的试点工作正式结束,社区矫正则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时代”。但是“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法律的出台也正是社区矫正的新的起点。

如何根据社区矫正法,调整工作理念、思路,尽快对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提炼出执行规律,调整工作模式,也是摆在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或许对很多同志而言,立法未如其意,心中有失落感、挫折感。但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大框架来看,这只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而已,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从建立到健全,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定道路是充满荆棘、充满曲折,同时还可能会遇到更多预想不到的困难。

我希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在立法后,都能积极调整心态,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冷静、多一份思考,在岗位上积极工作,认真思考,总结有益的经验和规律,为社区矫正法的健全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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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敖翔

排版:油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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