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即将施行 “本土化”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日前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引入我国既是顺应国际化的趋势,也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如何做到社区矫正“本土化”备受关注。
四类人适用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上述四类人员要经过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后,才能进行社区矫正。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为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的。所以,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根据社区矫正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要把矫正小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管理,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法还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并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对不服从管理,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如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11万人。近几年,我国每年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余万人,2019年全年正在列管的矫正对象有126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从实施效果来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
2011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写入刑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因应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社区矫正法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去年6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表示,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方式方法等作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立法思路注意到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应当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等仅作出衔接性规定。对有关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衔接配合程序,尽可能予以细化,以增强操作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的试行虽然在较短的时期内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所以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如何矫正大量的流动人口罪犯、农村籍罪犯,如何解决社区矫正制度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如何解决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少、工作量大、缺少专项资金的问题?此外,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观念陈旧、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矫正方式单一等都影响着这一行刑制度改革的成效。
社区矫正“本土化”受重视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本土化”是关乎社区矫正在我国能否实现的一个根本问题。社区矫是刑罚社会化、人道化、经济化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国际社会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从引入试点到全面推行再到现在,已经走过多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既有本土化的成功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有文章表示,一个问题是观念陈旧。当前,相当一部分人对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存在认识偏差。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和报应主义思想影响,民众理解的“犯罪”就是“坐牢”,也普遍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对社会的负责。社区矫正把原本应该关进监狱的犯罪人放在社区,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多种帮扶措施,这在很多人尤其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看来是无法接受的,容易导致社区秩序的混乱和矫正效果的丧失。另外,有很多法官和监狱执行人员也觉得监外行刑的风险大于监内执行,在狱外行刑的问题上顾虑重重。司法机关长期形成的“用重典”观念,使得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表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矫正官,履行有效的治疗、咨询、教育、监管等职责。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孔祥鑫建议建设“荣誉矫正辅导员制度”,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力量发展薄弱,社区矫正开展十余年中,相当数量的志愿者形同虚设,建议选拔并固定一支具有公信力和社会威望、热衷于矫正事业的专业志愿者队伍,赋予其“荣誉矫正辅导员”称号,授权他们监管与指导矫正对象,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在制度移植的问题上,不应简单地支持或反对,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条件的异质性,对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冲突、困境要有充分的应对措施。例如,社区矫正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其教育、帮扶的一面,而忽视惩罚的本质。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同时还要考虑本土环境,这样才能实现被移植制度与现有环境的耦合,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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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