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社区矫正法》共有九章六十三条,内容有多处亮点。其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成为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
《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试点试行,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现在在全国全面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广大社会工作者积极介入,先行探索,《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无疑肯定和吸取了其中的宝贵经验,并为社会工作在今后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础。
今天,就带您一起回顾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成绩,并梳理《社区矫正法》的最新规定,对未来做一展望。
Q:社区矫正工作一路如何走来?
A: 先试点,后立法。
2002年8月,我国上海以假释对象为突破口,率先探索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华东比较发达的6个省市,对5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司法部下达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分别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增加6个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市、区)达到18个,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分工和职责。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归入刑法,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刑和缓刑的罪犯及决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暂于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两类人员去除在外。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于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纳入到社区矫正对象中,去除了公安机关的社区刑罚和矫正执行权。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该办法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规定了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倾向罪犯的审前调查工作由基层司法部门负责。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5月27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举办,提出对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部署——要突出抓好工作落实,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2019年7月5日-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Q:社区矫正工作推行效果如何?
A: 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2003年至今的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近几年每年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解除矫正59万,正在列管的有126万;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从实施效果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
Q: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获得了哪些经验?
A: 多点探索,典型明显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出不同的工作模式,最为典型的是“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北京模式”可以用“1+2+3+N”来概括。1是指社区矫正体制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2是指两个矫正组织,北京市各区县都有阳光社区矫正中心,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的协调管理,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各区县还都成立了“阳光中途之家”,专门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初始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治和过渡性安置。基层司法所搭建了3支矫正队伍,分别是基层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警察和由社会招聘的协管员队伍。社会中的N个社会志愿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其他社会志愿者等。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一个司法所均指定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本所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工作。司法警察多数是从监狱系统抽调出来的,具有丰富的罪犯教育和矫治经验,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司法机构社工是为补充司法行政机构社区矫正力量的不足而招聘的。基本上每个区县的每个司法所平均配备有一名矫正社工,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档案的制作、走访等。北京市还开展了社区矫正专业化探索。如大兴区司法局与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签订了《大兴区社区矫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合作项目协议书》,工作组通过开展面谈、家访、小组活动、督导会、专项培训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给社区矫正人员关注希望、建立信心、反思自我、连接社会支持网络,搭建起更生的桥梁,引导出其社会恢复的力量,并通过司法行政和专业矫正的密切合作,探索在社区矫正中嵌入式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道路。“上海模式”是在上海市政法委和综治办指导下,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领导和监管,主要依靠政府成立民办非营利社区矫正机构——新航社区服务站,采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及工作手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多年来,新航总站在项目服务中运用个案、小组、社区、团康、讲座、沙龙、工作坊等方法和形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提供了认知指引、心理辅导、行为修正、家庭关系改善、社会适应提升、就学就业引导等方面的专业帮教服务;建立了个别化服务、风险评估、心理矫正等一整套极具特色的科学化工作方法,运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理,整合各种科学化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帮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将社会工作通用模式融入到社区矫正流程中的相关环节,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服务实施办法》《小组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社工重大事件和紧急事项报告的规定》《社工掌握研判服务对象信息的规定》、《新航社工工作标准》等社工服务规范性文件,逐步建构了社区矫正专业化帮教服务流程。“深圳模式”是由司法局或基层司法所到民政局提出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民政局向下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标,选择合适的司法社工服务机构,然后签订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中标机构的三方协议,中标机构排除社工到用人单位开展专业社区矫正服务。如“边缘青少年就学矫治服务项目”是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联合广州市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市区两级检察院及法院的力量,结成“社工-学校-检察院-法院”四方联动帮教网络,设立就学矫治服务项目试点,共同对广州市内被判缓刑的青少年、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定罪免刑的未成年人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矫治和教育帮扶。针对其违法犯罪辍学等行为偏差,采用纪律训练、心理辅导、德法教育、行为礼仪规范、文娱兴趣培养“五位一体”模式,帮助目标群体矫正偏差行为,重塑自我,提高社会适应功能,树立积极的人生目标,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发展内在潜能,融入学生群体,避免辍学和重新违法犯罪。采取开放式动态管理,矫正他们的偏差行为和不良习惯后,帮助他们重返校园或就业。
Q:《社区矫正法》对社会工作介入做了哪些规定?
A: 原则+细化,鼓励+保护
确立“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对介入途径、介入角色及相关责任作出细化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社会工作者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人身安全保护作出规定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Q:《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带来什么?
A: 专业规范 价值彰显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的一些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从多方面来看,社会力量也适合在特定的领域中开展工作。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这项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一些工作主要应当由专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例如,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以便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其他一些辅助性、帮助性的工作,可以成为社会力量大显身手的领域。《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未来,他们在审前调查、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效果评估、理论研究、社会监督等等方面将更加凸显自己的价值。社会工作者所具有的工作理念、专业技能,社会志愿者等所具有的生活经验、多种背景、地缘优势等,给他们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
通过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化,一方面可以给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这个过程也完善了已有的做法,实现了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从而将推动其发挥出在罪犯的社会恢复性方面的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