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八条具体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意见,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近日,浙江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和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8条具体政策措施。这是今年以来浙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所取得的第一个制度性成果。
《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社区矫正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当年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具有本省户籍,在社区矫正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没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补缴方式参保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本省户籍的社区矫正对象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本省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持本人户口簿、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缴费。
《通知》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本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参保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增参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其他城乡居民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通知》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社区矫正对象,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参保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断参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其他城乡居民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安排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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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