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市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培训会
1月3日,昆山市社区矫正中心邀请刑事执行、社区矫正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法》专项培训。在会议现场,与会人员就《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彻底结束了社区矫正领域十余年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刷新了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相对于以往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鲜明地呈现出人性化管理和恢复性司法的宗旨和要义。
一是突出矫正对象的回归改造。《社区矫正法》体现出矫正方式的转型升级,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回归改造。重新明确称谓,没有采用“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旧称谓,确定“社区矫正对象”为法律标准名称,是新刑法观念在社区矫正领域的生动体现。“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是轻罪犯、偶犯、过失犯,大多数人本不想犯罪,社区矫正的本来目的是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如果将其称为‘服刑人员’‘罪犯’,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他们服法改造”,玉山镇司法所副所长阮巧根在培训会上如此谈及自己的感想。
引入社会力量,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法》第五章明确了地方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帮扶职责,鼓励社区矫正机构以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社会组织的形式开展教育帮扶活动。阮巧根副所长说:“以往我们实施损害修复、精准矫治等教育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涌现出郝某某勇救火灾成英雄等先进事迹,说明教育帮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服法改造是极其重要的。如今,《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将这些做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在法律制度的支撑下,我们的教育帮扶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二是放宽矫正对象的外出条件。《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批准。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该条突破了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外出规定,肯定了2019年12月刚刚出台的《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内容,是人道主义和共情关怀的充分体现。昆山市社区矫正安帮科副科长俞越说:“昆山处于上海、苏州两大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性较大,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原来都在上海、苏州工作,按照之前的规定,在昆山接受矫正不能离开昆山地界,因此在外地上班的社区矫正对象就必须辞去工作。《社区矫正法》放宽了外出审批的条件,既能保障这部分人的正常工作,又方便了他们在昆山进行服法改造,两全其美,能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接受教育管理,回归社会。”
三是注重吸收基层的实践经验。《社区矫正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管管理和教育帮扶”,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肯定了基层实践中采取电子定位手段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的举措,将基层的经验做法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种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采取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周庄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陈诚说:“实践中,手机定位和电子定位装置定位是基层常用的两种定位手段。《社区矫正法》在肯定信息化手段的同时规定了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审批权限,能够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充分体现出社区行刑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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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昆山市司法局矫正科
排版:油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