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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言实录 | 梁鹤年先生课堂拾锦 · 关于普世价值(二则)

蒋俊杰 王平 国际城市规划 2022-07-10

 
阿奎那的“自然法则”和老子的“道法自然”
 
梁教授的《旧概念与新环境》一书中《阿奎纳*的普世价值》一文认为,自然之法是内在的(immanent),只可以被发掘、被发现,不可能被创造,但它可以随着人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事情而“呈现”(emerge)出来。自然之法既是自然,当然也是普世。古典的演绎是,自然之法乃人类(个人与众人)道德行为必须遵守的法规。它的基本假设是道德乃人性特征,通过理性观察与分析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可发现道德原则。自然之法既来自永恒之法,它就是普世价值,而且是可以经理性去发现的普世价值。此中,阿奎纳特别强调“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
 
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经典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指从社会和个人角度运用理性分析人性,并且演绎出个人道德行为背后所遵循的规律。自然法思想不仅是西方社会制度的基石,也是文明的根源,深植于西方思想,为《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及美国宪法提供了是非对错、公私行为的基准。
 
梁教授提到,阿奎纳的“义”来自“法”,有点中国的“道”的意味。对此,我也深有同感。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道法自然”的思想,意即“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手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囊括了天地间所有事物的属性,宇宙天地间万事万物均效法或遵循“道”的“自然而然”规律,道以自己为法则。道就是对自然欲求的顺应。任何事物都有一种天然的自然欲求,谁顺应了这种自然欲求谁就会与外界和谐相处,谁违背了这种自然欲求谁就会同外界产生抵触。 
 
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神学家。他把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
 
作者:蒋俊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
 
 
 
什么是“普世价值”?
 
梁先生在《旧概念与新环境》一书中用一章的内容讲了阿奎那的普世价值。“普世价值”在国内已成为一种被官方定性的社会思潮,这是一种带有强烈西方属性的价值观,梁老师在本章中回答了相不相信“普世价值”以及同意不同意西方的“言论自由、法治、人权”是普世价值的两个问题;前者答案是肯定的,后者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西方能把这种普世价值观带到全世界?自然之法是其哲学基础,最重要的演绎者就是阿奎那。自然之法即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世价值,无关好坏。而具体和个别的行为则具有人、事、时、空的特征,并非普适的。基于此,你相不相信普世价值和同不同意“言论自由、法治、人权”是普世价值便有了答案。追本溯源,西方的人权理念在宗教改革以及随着西方的对外扩张后,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主观性人权和客观性人权,人权与自然之法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之前,自然之法是人权的基础,而霍布斯和洛克之后,人权理念成了自然之法的基础,自然之法只是被戴上的光环。再经过启蒙运动的延伸,西方的人权理念不断被延伸和提炼,从反抗暴政扩大到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的各种自由,除了个人、政治、法律的基本人权外,还加上了社会福利、教育和生活保障等自由,并进一步发展成为西方国家评价其他国家和文明的标尺。
 
作者:王平,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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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奕

排版: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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