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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澳大利亚“先验”规划评估的理性、实践及其借鉴——以悉尼市为例【抢先版】

高煜 张京祥 国际城市规划 2024-02-05

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澳大利亚“先验”规划评估的理性、实践及其借鉴——以悉尼市为例》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1  “先验” vs “事后”规划评估
 
“先验”规划评估(‘a priori’ evaluation)是指在规划(项目)制定之前,通过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来评估方案制定过程、方案结果或备选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决策者提供相对理性、科学和整体的决策条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推测性。与之对应的“事后”规划评估(‘expost facto’ evaluation),则是指在规划(项目)实施之后,侧重对在特定一段时间内规划(项目)实施的效果以及产生的影响的评估,具有一定的实证性。
 
2  “先验”规划评估在中国的不足
 
中国的规划评估在实践中形成“先验”规划评估与“事后”规划评估的共存,但是研究主要集中在代表“事后”评估的规划实施评估领域。受到中国快速城镇化和政府规划部门长期“自上而下”的“家长式”管理的影响,“先验”评估法制化和体系化较弱、评估随意性强的现象。在中国向更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下,这种制度不完善的、可操作性弱的“先验”规划评估机制在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过程中表现出支撑不足,亟须从顶层设计、平台构建、技术支撑等多方面对“先验”规划评估体系进行整体性的加强和完善,才能使得府际、政企、政社关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都朝着“规制、协商、合作并存”的趋势发展。
 
3  澳大利亚“先验”规划评估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悉尼市规划评估实践体现了将评估思想有机地融入规划决策的城市治理路径,形成了“一个框架、专项指引、多方主体参与”的“先验”规划评估机制(图1)。在经历了持续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博弈之后,以《法案1979》所构建的规划和评估机制为公众、政府和市场之间提供了一个协作平台,具体表现为:(1)规划评估的阶段侧重“先验”评估,而非“事后”评估;(2)规划评估不再是区别于规划本身的检验工具,而是组织和编制规划的法定决策方式;(3)评估作为规划的重要工具,其理性不仅仅是具有代表政府的工具理性,而是代表所有城市主体间规划所应该具有的工具理性【通过选用最佳方法、路径等来达到决策者先前制定的目标】、实质理性【穷尽所有可能的要素,企图真实还原复杂的现实生活】和交互理性【将主体的不同意志融入决策过程中,追求主体间达成的共识而非各自独立的目标,关注过程中的互动而非最终的决策结果】组成的三重理性的融合。“先验”规划评估成为现今澳大利亚规划决策过程中串联各方主体的核心工具和价值导向,有效体现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图1  悉尼市“先验”规划评估机制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4  研究启示

(1)应建立“先验”与“事后”有机融合的高效规划评估体系。中国尚处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规划依旧是作为政府进行城市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面对规划逐渐由蓝图式向过程式的转变,“事后”规划评估并不能很好的在规划(项目)制定时起到评估和监督各方利益协商的作用。因此,结合澳大利亚和中国规划评估的实践,中国亟待为“先验”规划评估建立一套条理清晰、内容完整的制度化体系,并有机地融合“先验”和“事后”规划评估,才能使得评估作为有效的规划工具贯穿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真正的在规划体系中扮演其积极的作用。
 
(2)“先验”规划评估应由更为整合、详细和开源的制度框架予以支撑。中国虽然已经对“先验”规划评估的法制化有了一定的尝试,但是缺少统领性框架与跨部门间规章的整合,以及规章中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未能进行有效的界定。“先验”规划评估的主体是规划(项目)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复杂的多方利益主体,并且需要贯穿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因此,“先验”规划评估的制度化内容应该更加清楚、可操作以及可阶段性调整,包括对政府具体各相关部门、市场企业、社区、群众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的城市规划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必要的主体和参与行为等的界定,以及为不同标准、规章、法律预留接口的功能。
 
(3)“先验”规划评估中应转变政府的角色,从“政府主导”到“政府服务”。城市规划作为中国城市政府长期调配城市资源和要素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往往形成“政府主导”的组织惯性。但是,“先验”规划评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政府的角色扮演提出了向“服务型”转变的要求。政府应从制度一体化和平台一体化两个方面入手,精简一批审批事项,释放一批政府职能,做好推进“先验”规划评估的服务工作,做到善治与善政的有机统一。 
 
作者:高煜,悉尼大学建筑、规划与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564d@163.com
张京祥(通信作者),博士,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3593786@163.com
 
延伸阅读
英国规划评估体系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城乡规划法》实施评估及政策建议——以西部地区为例
健康影响评估导向下的城市总体规划:以美国洪堡县总体规划为例

编辑、排版: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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