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取得火车票、汽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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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会计朋友在一起讨论起了出差费用有关的车票进项抵扣问题:疫情期间,企业购进境内旅客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汽车票、行程单,能否计算抵扣进项?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是很清晰,如下图。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疫情期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一环扣一环,上家开下家抵,所以如果上家不缴,那么下家就不能抵扣。
既然8号公告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根据上家补缴下家不抵的原理,对于疫情期间购进的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该是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的。
那么,疫情期间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汽车票就都不能抵扣进项了吗?
非也!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可以看出,并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中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机票行程单可以抵扣进项,因为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汽车票不得抵扣,因为汽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类情况均属于公共交通服务:
(1)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公交公司、旅游公司等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3)接受政府安排,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的包车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放弃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带税率的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以按税法规定依据票面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企业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时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运输服务发票,这个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要看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用于免税收入,如果用于征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用于免税收入的,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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