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如何降低“被”虚开专用发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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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月20日,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要求该公司将2019年12月12日从某服装面料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的价值20万元的服装面料的进项税额2.6万元(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20年5月税款所属期进行转出,并于次月申报期申报。
公司财务人员从业务人员处了解到该业务的情况。该笔业务系业务员从某纺织品批发市场购进,90%货款按销售人员提供的公司帐号通过银行汇款,余下10%货款在货物验收入库后一个月汇款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目前业务员已无法联系到销售人员,网上查询到面料销售公司已为非正常户。
【解析】
1.业务处理。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规避进入检查程序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风险),公司财务人员应于2020年5月作进项税额转出,于6月申报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异常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争议解决方式。
(1)税务机关的一般处理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该类异常凭证的处理,一般是接收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自行进行处理。
(2)争议解决方式
纳税人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3)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证明材料包括:对应经营业务的详细说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3.所得税的处理。
(1)补开、换开
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凭符合规定的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相关资料证实
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对既不能补开、换开,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几个方面规范业务流程,规避税收风险,防患于未然。
(2)纳税人可根据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如:核定征收)和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如: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5%)选择采取合适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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