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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 财税 | 厦门税务局答复双层有限合伙架构下个人合伙人所得类型


本文共计822个字,阅读时间大约4分钟

本文来源:中税国际国际部


提示:针对多层有限合伙架构下,自然人LP分得所得的税目归属问题,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下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认可在存在嵌套有限合伙的结构下,自然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期厦门市税务局12366在网上留言中作出了明确答复,认为即使存在双层有限合伙的情况下,仍应穿透所得的性质,即底层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情况下,最上层的自然人仍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网页链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17a0c8b59db4d9da94a2d8afb589d69)


Q&A

Q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A: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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