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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全国生态日”|兴国法院的“绿色”行动……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

活动主题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倡导绿色低碳,共建美丽兴国

我们一起行动……



 01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兴国法院联合

江西潋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在潋江湿地公园开展

“全国生态日”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活动

利用晚上大家散步休闲的时机

提高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

▲“全国生态日”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活动现场


在现场,法院干警为过往的行人发放相关法律宣传资料,送上法院专属“清凉扇”、袖套、围裙、便民购物袋等生活好物,介绍“全国生态日”的由来和意义,讲解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政策,倡导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现场解答法律问题,还凑巧现场调解了一起商户矛盾纠纷。免费送法的服务摊位成为浮桥边一道靓丽的风景,晚上的普法宣传活动也收获了群众们的好评。

下一步,兴国法院还将充分利用晚上的有利时机,开展“兴法夜市”等普法宣传活动,真正做到“到人多的地方去,到有需要的地方去”,让法浸润兴国的每一寸土地,让更多人学法、懂法、用法。


 02 打击破坏环境类犯罪引导修复生态资源

 胡某明非法占用农用地及非法采矿案





01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某明私自将从村民手中租赁的耕地,推平用作采石场堆料场及洗砂池,导致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毁损耕地22.96亩。被告人在2020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工人开采花岗岩矿,共非法开采415.72立方花岗岩荒料。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某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除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已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修复。

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履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复垦及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义务并确保通过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验收,若未按期完成,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相应的复垦修复费用八十六万零七百元,上述款项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

03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兴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保护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运用“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以“补植复绿”的形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是法治护航美丽兴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小事做起

自觉做生态环境的

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

美丽中国有你有我

一起拥抱绿色未来!



案例、编写|张荣琳                    编辑|杨莉、谢小丽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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