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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0年1月15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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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出消息,云南玉溪中院11月8日对孙小果死刑出狱后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有些人大声叫好,觉得这小子罪有应得;有些人大叫不好,以为此孙背景深不可测,反正死不了;甚至还有人误以为最终只判了25年,反而越判越轻,不知道这仅仅是针对死刑出狱后再犯新罪的宣判,总之各种议论都有。
我的疑惑是,玉溪中院为什么急于宣判孙的后罪?为什么不能等审判前罪的云南高院再审案宣判后,结合前案的判决结果,再给后罪量刑呢? 既然对他原来的死刑案决定再审,就意味着此前的所有判决一风吹,统统作废了,加诸其身的各种罪名,目前均不存在,要由法院对他原来所犯罪行重新审判。 既然如此,再审案尚未宣判,负责审判后罪的法院怎能知道孙是不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的?而5年内再犯罪应按累犯加重量刑;
也不知道孙是不是在服刑、或假释期间再次犯罪,服刑或假释期间再次犯罪,说明此孙主观恶性较大,缺乏悔改意识,也应结合主观方面给后罪综合量刑; 也不知道孙是不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再次犯罪的,如果是就应该依法执行原死刑判决……上述因素,都会影响到后罪的定罪量刑。
虽然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民诉程序中“一案的审判需要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为前提时”,就应暂时中止审理的规定,但在本案的量刑中,玉溪中院显然需要参考云南高院再审的判决结果,虽然没有中止审理的规定,但玉溪中院完全可以在不违反审限的前提下,等待再审宣判后,再进行宣判,何况云南高院的再审案件已于10月14日开庭审理,宣判在即。 与其说玉溪中院是“急判”,还不说是“妙判”,妙就妙在宣判时间恰好是孙小果无罪的空白期。 审判机关的再审决定,等于宣告此前加诸孙小果其身的所有罪名均不存在,而再审结果尚未宣判,此时之孙,从法律上乃“清白”之身,没有犯罪前科,没有斑斑劣迹,仅仅是一个合格的有待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云南玉溪中院刑事审判法庭上的“犯罪素人”。 一旦再审结果宣布,那就不同了,玉溪中院将要宣判的,就是一个罪行累累、恶贯满盈、重复犯罪、没有悔意的惯犯了。由此可见,此时宣判后罪,十分巧妙,独具匠心。 仅仅从撰写刑事判决书的技术上看,一般的刑事判决书都需要在前序部分叙述本院所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尤其犯罪前科,例如孙某,何年何月犯何罪被何机关判处何刑罚,何年何月违反何法受到何机关的何种处罚等等。既然再审决定宣告孙此前的判决无效,而再审结果又暂未宣判,那么请问玉溪中院此时如何替孙小果撰写这段内容丰富的“犯罪简史”?
有这么多理由,为何就不能等待,非要急判、抢判孙的后罪呢? 如果云南高院对前罪的再审判决宣布后,审理后罪的玉溪中院发现需要根据前罪判决,对后罪重新量刑时,该怎么办? 从理论上说,再审决定也有可能推翻此前的有罪判决,给孙小果平反昭雪,还其清白之身。 当然,有一个可能,那就是云南高院在10月14日再审开庭后,合议庭或审委会已经有了判决结论,并将此结论提前知会了审理后罪的玉溪中院,审判结果虽未对社会公开,但玉溪中院已经知情,在量刑时,已经参考了该判决结果,这才有了11月8日的宣判。 这个推测当然荒谬,因为没有公开宣判的审判结果,从法律上就是不存在的。也许,审理后罪的法官认为,反正再审要判此孙死刑立即执行,我给他的后罪如何判决都不重要了,都是个形式而已,我这个判决形同废纸一张,于是随意敲响手中发槌? 希望专家为我解惑。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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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中院为何急判孙小果后罪?
孙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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