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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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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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于近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判决,判决委托人不应对巨额工程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是明思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典型一例,也是明思律所房地产部在全所开展专业化分类型建设的大背景下的重大收获,本所律师团队在遇到本疑难案件时,顶住压力,提高效率,凭借高超专业和丰富经验,成功把握案件走向,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明思律所在客户中的声誉。
古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挂靠委托人。由委托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实际由古某对某大厦进行施工。后发包人欠付古某工程款。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委托人及发包人共同向古某支付工程款24401477元及利息。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委托人及发包人共同向古某支付工程款21701477.42元及利息。
委托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抗诉,广东省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广州中院再审判决减除委托人部分债务,但仍对近150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抗诉、再审,委托人仍不服,委托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
二、明思点评古某与委托人是挂靠关系,根据债法原理,委托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承担还款义务:一是对发包人欠付古某工程款存有过错,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二是截留、挪用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1.委托人开立专用账户是政府协调和要求的结果,不应承担通常的违规出借账户的责任;
2.委托人对专用账户没有实际控制权,对账户内的资金无法监控、使用,不应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流失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广东省检察院同意再次抗诉,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委托人不应对发包人所欠古某的巨额工程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蒋银华博士:资深律师,法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梁瑞群律师:明思所青年律师,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银行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处理商品房买卖、融资、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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