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股权代持争议的裁判规则 ——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为视角

周小龙 张灵聪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关于我们

【明思】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交易形式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其它股东对被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而实践中,出于投资规避或不愿公开自身信息等原因,不少股东选择股权代持方式仅保留隐名股东身份,这使得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复杂。笔者检索相关案例,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视角出发,对股权代持争议的裁判规则作了如下梳理,抛砖引玉以期学者展开讨论。

1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转让的股权为国有资产属性的,其他国资经营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来源: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陈卯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6号】

作为隐名股东的山东省建行与轻工联社签订了投资协议,通过轻工联社向东华公司投资。东华公司工商信息为:轻工联社出资2500万元(其中包括山东省建行投资的1500万元),占30%;国托公司出资5833万元,占70%。

后建银公司成立,山东省建行对东华公司享有的1500万元投资权益安排由建银公司承继。

2010年,建银公司与陈卯签订了《转让协议》,将上述投资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陈卯享有和承担。后陈卯与轻工联社因出资人权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关于轻工联社与国托公司对案涉1500元投资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判决中表述如下:

“建银公司转让涉诉1500万元投资的行为,侵犯了轻工联社和国托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程序违法,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轻工联社和国托公司依其性质都应当认定为代表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和持有东华公司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建银公司转让所持1500万元投资,既未通知轻工联社、国托公司,也未通知山东省国资委,侵犯了国资经营、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优先购买权,程序违法,依法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同时,最高法院还判决:建银公司对该项股权实际未进行评估,《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中,就1500万元投资款属性来看,轻工联社与山东省建行的关系应当为股权代持关系,最高法院判决中也查明:“2005年轻工联社向建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出具了《关于深圳东华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在此期间,建行陆续投入(暗股)1500万元。”即山东省建行为隐名股东。同时,轻工联社与国托公司也有投资,亦为股东。

对于隐名股东建银公司向陈卯转让的股权,最高法院判决中基于案涉股权为国有资产的考虑,肯定了轻工联社及国托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关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其他股东能否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该案例案涉股权虽为国有资产,性质较为特殊,但也为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具有优先购买权提供了借鉴。

2外部第三人通过委托公司股东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以形成股权代持关系,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购买股权行为无效。

案例来源:桂粉金与陈玉真、陈忠华、第三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03民终362号】

公司股东桂粉金与公司外部第三人马林娣签订委托合同,股东桂粉金代马林娣收购公司股东陈忠华的股权,后公司另一股东陈玉真诉请确认桂粉金与陈忠华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述如下: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桂粉金、陈玉真、陈忠华均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桂粉金与陈忠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形式上看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但实质上桂粉金是代股东之外的人以股东名义收购股权,且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陈述公司上下均知道桂粉金系代非股东马林娣收购股权……桂粉金收购股权的资金亦来自于委托其收购股权的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案外人。故桂粉金与陈忠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外部第三人通过与公司股东签订委托合同收购公司股权,一方面规避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另一方面,外部第三人与被委托股东不仅存在委托收购关系,而且存在股权代持约定,外部第三人真实目的系收购股权后通过被委托股东代持股权,进而获得权益。所以,欲以此种收购方式形成股权代持,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具有实质违法性。

明思律师团队提示,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当存在股权代持时,实际情况则较为复杂。结合上述判例来看,如被转让股权为国有资产等特殊属性、或者股权转让实质影响到有限公司“人合性”、或者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其他股东有权依法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自身和公司的权益。


关于明思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评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

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705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明思研究:IPO虽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 明思研究:B2B与B2C企业律师尽职调查的感悟

• 申请执行人能否对被代持的股权强制执行 ——兼评执行阻却

• 非国有控股企业国资退出模式探讨

•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

• 拿什么去救济——“仲裁调解”之惑

• 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 一起涉外并购中的律师谈判技巧实例---兼评对赌协议

• 明思案例:明思代理买方,因卖方业主反价获判赔8倍

• 干货:三年税款追征期虽未届满,税务机关不得追征滞纳金及罚金之裁判规则

• 干货:税务机关能打破5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吗?

• 干货:房地产预售阶段涉税十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