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民企应对(三):壮士断臂之选择——企业破产或公司解散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企业均遭到严重的损害,疫情更蔓延至世界各地,直接导致我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对各领域行业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订单流失、资金链断流、员工讨薪维权、欠租房东阻扰生产等等一系列问题缠绕各大企业,此次疫情加速了市场调节作用,提示着每一位企业家,淘汰落后产能,对于无力回天的夕阳企业,应当当机立断,及时止损。本文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务经验,对疫情下民企如何壮士断臂,及时止损,优化产能进行法律分析。
一、何为破产?何为公司解散?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文是针对在疫情的契机下,淘汰劣质企业,及时止损,疫情并不可预见,企业家在当前对公司进行解散,应是自主决策,所以本文公司解散依据的是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款。
二、资可抵债、股东不和,疫情止损可解散
三、资不抵债,疫情止损可破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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