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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君 | 立法语言中介词“对”“对于”的语用考察

语标 2023-07-17

本期推送由《语言文字应用》编辑部与“语标”公众号合作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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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中介词“对”“对于”的语用观察


提要

张恒君 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有效的268部法律中的介词“对”“对于”做了全面考察,旨在揭示二者的语用差异及使用规律。考察发现,立法语言中介词“对”的语义多样,当“对”表“关涉、有关”义时才与“对于”构成同义词,此时二者的替换也不是完全自由的状态。就可以替换的“对”“对于”而言,“对X”主要在句中状位出现,而“对于X”多居句首用作话题标记语;“对/对于X”居状位时,“对于”的辖域大于“对“,”对“多与简单形式组合,而”对于“多与复杂形式组合且其后的VP主要是复杂形式,并且”对于“与”对“具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根据同义同形原则,我们对二者在我国法律中的精准化和规范化使用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立法语言;同义同形原则;使用规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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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张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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