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上,正义还存在吗?
人类至今,仍然受惠于洛克这位伟大的思想家。
经济上,我们所珍视的财产权;政治上,我们所提倡的政教分离……人类现代化观念的基石由它奠定。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深受洛克的影响。
最为值得尊重的,是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出发,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真正目的。
在他看来,政府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追求既得利益,而仅仅是用来保障人类的自然权利。
01.
你拥有自己的手机吗?
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很是经典。
如果你要理解现代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比如说人权、法治、有限政府,甚至是人民的革命权,其实是无法绕开这本书的。
《政府论》
这本书对于法国和美国政治进程的影响也非常大,比如说美国的《独立宣言》,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洛克思想的一个翻版。
而且,洛克跟我们当下的日常生活其实也有关联。
比如,我们可以来假设一个场景。
假设此刻你的手机突然被抢,你的反应是什么?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说我要报警,或者说我要把它抢回来。但是我们可能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反应?
这个问题听上去莫名其妙,因为我们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律赋予了我们对于手机的财产权利。如果别人要抢夺它,就是在侵犯这一权利。
但是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法律是不是评价我们日常行为,最重要的一种正义标准呢?
换一个更极端的语境来讨论:恶法算不算法律?
比如在纳粹时代,根据法律,我们要去屠杀犹太人,那么那些刽子手是不是就是不需要受到审判?
被审判的艾希曼。图源:Britannica
又或者我们去问一个人说,你为什么不杀人,结果这个人回答你说“因为法律不允许”。如果你听到这样一种看上去非常正确的说法,内心会不会觉得有点毛骨悚然?
因为你觉得,一个人之所以不会杀另外一个人,是因为内心这么觉得。并非是法律的规定,而是内心中一种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诫命,要求我们不这样做。
这样一些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会认为在法律之上会有更高的一种正义的标准或者原则。
在传统的中国,我们把它理解为叫天理;在西方,我们则称之为自然法。
回到刚才手机被抢的案例里面,如果再做进一步的追问,要求你说明为什么手机属于你,那么你得给出更加实质性的理由。
你可能会说,因为我是用钱买过来的,它是一种公平交易的后果。
然而,当你给出这样的理由时,其实预设了售卖产品的一方,比如说苹果公司,是正当拥有Iphone的资格的。因此,这一财产转让的后果才是正义的。
但是,凭什么我们认为苹果公司对于Iphone就有正当的拥有资格呢?
这听上去也很莫名其妙,显然是因为苹果公司的员工花了很多心思去设计、生产这些产品,其中有他们的心血存在,所以当然应该是苹果公司所拥有的。
可是,虽然他们在很多层面上付出了心血,但是苹果公司所使用的那些材料,它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吗?
如果你这样追溯的话,你会发现很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在源头上都是大自然的馈赠。这些资源并不是人类劳动的后果。
换句话说,我们拥有对于劳动所产生的一种增加价值的部分,拥有支配权,但是那些被所有人共有的资源,起初是不被任何人所有的。
那么这些资源,为什么在某一个时刻就通过你的加工,成为了你的财产呢?
这其实就是关于人类财产权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突然又些恐慌,原来我们手上这个攥得很紧的小手机都是靠不住的。那这个世界还有什么靠得住的?
当然,这只是一个脑洞的游戏而已。在现代人类社会里面的基本共识,我们还是承认基于劳动所得来的财产权。
我用这个案例只是想表明什么?就是哪怕为何你拥有手上小小的手机,这样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其实它都包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理念。
这些原则和理念至少可以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你会认为在实在的法律之上,存在一个更高的,也就我们叫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第二,我们基于劳动就能够创造价值,由此我们获得对财产的一种支配;
第三,具体的实在的法律是根据这项原则制定出来的,要保障这样的一种财产权;
第四,你也可以进一步引申出,政府其实就是用来保障这些权利的。
这些一系列的观念或者原则,其实都与洛克的《政府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02.
洛克如何开创了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的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历史,影响非常深远。
在他写作的时候,洛克其实有一个特定的政治立场,就是为反对君主专制的辉格党而辩护。
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先来说说洛克跟霍布斯的不同。
同样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最后会拥有一种绝对权力;而洛克则走向了有限政府论。他们为什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呢?
洛克,图源:Wikipedia
在我看来,这其实和洛克的基督教背景有关。
我们首先可以从自然状态下,人类平等的自然权利谈起。
霍布斯认为,因为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欲望,由此就会推导出来一系列的自然权利。人与人之间之所以平等,是因为在生理和物理上这样一种实力层面上是平等的。
在自然状态之下,即使是强壮的人也无法在完全意义上压倒一个弱者。因为如果弱者偷袭,实际上强者还是有被伤害的可能。
但是洛克延续中世纪的自然法传统,他的论证方式非常不同。他认为我们之所以拥有自然权利,是来自上帝的赋予。
就像《独立宣言》里面的那句“人人生而平等”,它的英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严格翻译的话,它的意思应该是“人人在被上帝所创造的层面上是平等的”。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至少在洛克那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与它神圣性的渊源是不能够分开的。
因为如果把这些原则转化为人类经理性思考所达成的共识,那么由于人类的理性思考存在局限,它可能还会存在争议的空间。
比如说你说要尊重人权,但是可能有人会说凭什么?社会达尔文主义难道不是更正确的吗?
当人类陷入这样一种争论过程中,你会发现人权原则可能是不稳固的;而在一个基督徒占主体的社会里,如果搬出上帝,显然可以终结这样一种争论,某种意义上也让人权原则的基础更加坚实。
基于此,我们可以来看第二个更关键的问题:自然权利可以让渡吗?
或者说得更直白一些,一个人可不可以自愿为奴呢?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可以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出去的,他可以让渡给一个全权的利维坦,一个主权者。
利维坦形象,图源:Google
但在洛克那里,他可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他就说这些权利是上帝所赋予的,所以不能够轻言放弃。
生命权实际上是上帝所赋予你的,你不能够放弃上帝所赋予你的权利;
同时其他层面上的这种基本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你也不能够轻易地放弃。
他在《政府论》里面说: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人是全能的上帝的创造物,他们就是他的财产。”
在这个意义上,你会发现一方面洛克是主张个人自由的,但是他又告诉我们人不能够完全拥有他自己。这样的观点充满了张力,看上去甚至有点吊诡。
实际上,洛克的意思是告诉我们,人类在被创造和权利被上帝所赋予的层面上,是不自由的。但也正因为如此,他才能够实现不被任何人奴役的自由。
当然也有人会反驳洛克的观点,说假设形势比人强,我们怎么办?
比如,按霍布斯的推理,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战争状态,连生命都可能无法保证。即使最后我们放弃了自然权利,至少也是一个拥有和平的奴隶,是一个活着的奴隶。
但是洛克有不同的意见。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没有霍布斯说得那么糟糕。
这里的原因依旧与基督教相关,他认为上帝在人类心中刻下了自然法。所以你内心拥有对世界、对他人权利的一个基本尊重。你知道边界在哪,愿意尊重他人,甚至会与他人合作。
甚至,当有人违背自然法去任意地伤害他人,甚至任何一个旁观者都可以基于自然法,去惩罚这个侵害他人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这种自然状态之下人类社会的秩序,其实是可以实现的。
如果说霍布斯告诉你,离开国家你什么都不是;那么洛克会说,有时候国家的暴政会比无政府状态更可怕。
所以虽然洛克看上去不太善于文辞,但他还是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来嘲讽霍布斯这种理论。
他说:
“如果一个人会选择一个专制君主,那就意味着这个人居然会愚蠢到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的骚扰,甘愿自己被狮子所吞食,还居然认为自己是安全的。”
我们为什么会认为洛克是有限政府理论的一个开创者呢?
因为他实际上告诉我们,政府的目的仅仅就是用来保障人类的自然权利。
政府不应该超越于这个目的之上。
洛克的思想是欧美现代文明最重要的源代码之一,是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美国独立战争得以成功的强大思想武器,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深深被打上了约翰·洛克的思想烙印。读这本书,将极大的提升对现代文明的认知。
《政府论》最集中的展示了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了同时代政治学理论的最高成就,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的《圣经》”。而这样的经典,上下两卷一起只售价34元,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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