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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悦读 |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2017-03-19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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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多年前,一位公主在身心受到重创后凄然死去。她的去世引发了一场皇室与汉族官僚之间的纷争,导致了一个世代公卿之家的土崩瓦解,同时也引来了无数后人的唏嘘感叹。


(一)

台湾学者李贞德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是一本探讨中国古代女性法律地位的书籍,全书围绕北魏时期鲜卑族的皇室政权与汉族官僚之间展开的冲突,讲述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兰陵公主在怀孕时惨遭驸马刘辉家庭暴力而流产,并因此受伤过重而去世的案例。案发后,驸马刘辉潜逃,与其有染的二女子张容妃、陈慧猛以及二人的哥哥相继被捕下狱,朝廷随即以谋大逆罪来缉拿刘辉。

    

本书最精彩的部分乃是对驸马刘辉及张、陈兄妹四人的定罪量刑,北魏的皇室与汉族的官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灵太后为首的北魏皇室主张刘辉杀死了长公主的孩子,即谋杀皇室成员,犯谋大逆罪应判处死刑,与其通奸的二女子应剪去头发,送到宫中做奴婢,女子的哥哥也应被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兵役。以尚书三公郎崔篡为代表的汉族官僚则主张以父系伦理标准来断狱判刑,崔篡引用北魏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按照此律,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即使是故意也罪不至死。公主虽然地位尊崇,但按照父系伦理的角度,既然已经下嫁刘辉,便属于刘家之人,其腹中胎儿的首要身份是刘家之子,而非皇室的成员,故刘辉犯下的不是杀害皇室成员的谋反大逆罪,而是杀害自己子女罪。此外,在对张、陈二女之兄长的处罚上,崔篡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二女既已出嫁,就应追究其丈夫的责任,按照“亲亲相隐”原则,二人的兄长属于相隐的范围,所以不应受到处罚。

(二)

虽然此案统治者没有采纳崔篡的意见,但该案却是观察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一个绝佳样本。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思想注入法律条文之中,法也不再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王制》所谓“凡听五刑之诉,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即此种精神之说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引经决狱开端,到唐律的礼法合一,法律的儒家化终于完成。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北魏正处于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与定性之间的阶段,故而其程度还不十分明显。

    

法律的儒家化导致男权、父权、夫权增强,而女权则受到极大限制,但这种情形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期,女性的权利并非一开始就受到限制,魏晋时期对女性权利的限制就较为有限。

    

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一个政权分裂割据时期,各个政权对于婚姻家庭伦理观念难免有所差异,而统治北魏的鲜卑族是游牧民族,该民族汉化的时间不长,还保有一定的母系社会传统,女性的地位较高。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事中,女性往往还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案中的灵太后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自孝明帝年幼即位,便以太后之名临朝称制,十多年间,皆主掌大权。灵太后在制度上的作为虽然没有很深的影响,但为女性出头的意志却相当明显。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她的强硬态度,刘辉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当然,灵太后的这种女性意识是带有瑕疵的,从她对待张、陈二女的问题上就能看出。可见同为女性,普通女性与皇室女性享有的法律地位在当时是不同的,当两者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女性就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案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中国传统女性会遭遇的大多数刑法问题。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女性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被要求始终如一,而导致“以妒防奸”。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妒风炽盛,当时的妇女对传统的礼乐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且常常做出骇人听闻的事情。本案中的兰陵公主可谓妒妇中的典型代表,当她发现驸马居然与自己的奴婢私通并致其怀孕的事情后,居然“剖其孕子”,并令驸马刘辉观看。刘辉目睹此情景时大受刺激,导致他们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这也为后面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三)

除此以外,在《公主之死》这本书中,李贞德对于通奸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她认为魏晋时期,不论男女都没有因为通奸而被判死刑的记录,妇女通奸也不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惩罚,这与明清时期相比,妇女通奸遭到的惩罚要轻得多。如此看来,父系家族伦理中规定“夫尊妻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似乎并未得到全面发展。

    

最后,此案也充分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原则在刑法量刑中的运用。我国封建社会有“八议”制度,北魏取法魏晋,建国伊始便确立了“八议”制度。为规范宗室入议,北魏制定《议亲律》赋予宗室阶层以充分的法律特权,以宣示“皇家亲属,理弘尊敬”。如本案的兰陵公主,曾“剖孕子,节解”,其行为“悖伦理”,但其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却没有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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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 岚 覃渲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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