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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 | 广州中院:这种情况也算离开户籍所在地!貌似连检察官也中招了!

2016-05-17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1裁判要旨


上诉人(原告)的户口属于单位集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其所在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9号(天河区检察院地址),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论上诉人自2011年8月起居住在天河区员村二横路XX园XXX栋XXX房,还是如被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在2013年3月后居住在中山大学学生宿舍,均可认定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2律师点评


今天看到广州中院的这个裁定,差点吐血了。中国文字的博大精深,连检察官也要中招。天河区法院和广州中院的法官都告诉你,户籍所在地的“地”指的是具体门牌号的地址,而不是门牌号所在辖区。


也就是说,户口本上的地址在龙口西路19号,但实际住在龙口西路20号,这也算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这不都居住在天河区吗?


首先,从文义本身来解释,无法确定这个“地”指的是具体地址还是行政区域。


其次,从体系来解释,翻开正本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表述都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将民诉法中“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地”解释为“具体门牌号地址”,完全不符合整个体系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条规定更直接地表明,住所地是与辖区挂钩的。


最后,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法院管辖权,本身是为了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审理和执行的便利)。在龙口西路19号,还是马路对面的20号居住,都是天河区内,不会对诉讼便利产生影响。




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附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一、上诉人不存在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法律意义上以确定法院管辖权为目的的“住所地”实际上指的是以区、县为单位的行政区划,上诉人租住地址“天河区员村二横路XXX园XXX栋XXX”与户籍地址在同一行政区划,不能认定为上诉人离开住所地。二、上诉人不存在离开户籍具体门牌号地址超过一年的情况。上诉人于2011年8月入职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户籍于2011年8月26日自“天河区天河直街XXXX号XXX楼”迁至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天河区龙口西路19号”。工作期间,上诉人勤勉上班,有时甚至连续一周以上在单位加班加点,吃住均在单位,从来没有出现离开该户籍具体门牌号地址超过一年的情况。因此,原审错误认定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无论依据上述第一或者第二个理由,上诉人都不存在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湛江市XXX区XXX路XXX号,被上诉人提交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淡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加盖硇洲公安边防派出所公章的《证明》证实“余某及女儿2013年3月31日从广州返回湛江开发区XXX镇XXX街XXX号与其父母一直居住至今”,即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上诉人的户口属于单位集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其所在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9号,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论上诉人自2011年8月起居住在天河区员村二横路XXXX园XXX栋XXX房,还是如被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在2013年3月后居住在中山大学学生宿舍,均可认定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因此,本案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由被告(即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XXXX

审判员  潘XXXX

审判员    谢X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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