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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丈夫欠债,执行过程中不得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2016年最新)

2016-10-17 离婚大师 离婚大师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进行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


(以上分别参见《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对福建批复: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对福建省高院的《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3号】(2015年6月30日作出)中认为可以追加。


最高法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复议人吴思琳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如下:《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对于婚姻关系的确认是采取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到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


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吴思琳与被执行人林荣达取得了1996杭旧字第208号《结婚证》,虽然申请复议人提出该《结婚证》是虚假的,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从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龙岩中院(2014)岩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中已经认定:虽然吴思琳与林荣达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确有程序瑕疵,但双方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办理过程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本案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该行政判决确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进行审查。


从行政判决的结果来看,福建高院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吴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杜万华:把未参加诉讼的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不合适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他在采访中明确表达了不得在执行阶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杜万华认为:


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反响这么大?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


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日第01版《最高院法官杜万华: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解答》



2016年最新判例:不宜直接追加


按照杜万华的观点,在2016年4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王宝军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11号】(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中,最高法一改前规,明确表示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为:执行程序中能否以王宝军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新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上海瑞新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


但是,本院驳回上海瑞新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上海瑞新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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