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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竟不知道妻子真实身份:遭遇“被结婚”

2016-11-14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吴杰臻律师



身份证遗失被冒用 四川籍女子被“结婚”


今年,四川女子曾玉琼与丈夫张明回老家为孩子办理独生子女证,因一方的结婚证遗失,两人到民政局补办,结果却出人意料。经查询,曾玉琼竟然在2010年与江西湖口一名周姓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多次来湖口县处理此事。


发现妻子“重婚”


张明和曾玉琼都是四川人,1994年,两人在四川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便一同去外地打工。2001年前后,在广州打工的曾玉琼不慎遗失身份证,当时她并未在意,也未及时登报报失。2005年,曾玉琼回老家重新办理了一张二代身份证。


今年6月,曾玉琼夫妇一同回老家为孩子办理独生子女证。“这几年我们经常搬家,结婚证掉了一份,只好又去当地民政局补开。”张明告诉浔阳晚报记者,经民政局查询,曾玉琼居然在2010年和江西一名周姓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


张明有些不可置信:“那几年,我们两个一起在外地打工,从没分开过,也没去过江西,不知道这份结婚证是怎么办理的。”带着疑问,7月,张明夫妇来到湖口县,找到了那名与妻子“结婚”的周姓男子。


“曾玉琼”已结婚6年


记者辗转联系上该周姓男子,他表示,自己在2010年与“曾玉琼”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我们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都对得上,因此没觉得有什么问题。”而对于自己与妻子“曾玉琼”是如何认识等结婚细节,他并不愿意多说。


“结婚后,她在我家呆了几个月,就自己回老家,几个月之后再回来。”周先生说,妻子“曾玉琼”这几年几乎每隔几个月便回老家四川一趟。“这几年,她一回去就要住上好几个月,我也联系不上她。今年7月,有两个人找到我,说我妻子的身份是盗用别人的。”这时,周先生才知道和自己结婚多年的妻子并不叫“曾玉琼”。妻子真名叫什么,是哪里人,周先生一无所知。


民政:当时无法判断身份信息真伪


对此,湖口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上世纪90年代,结婚登记几乎都在乡镇办理,那时没有网络,无法查询到当事人有没有结过婚。直到2010年,结婚登记才开始联网,但只能在全省范围内查询,并且民政系统的网络没有跟公安网络联网,不能查到当事人有没有结婚,无法判断其身份信息的真伪。

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和身份证照片不符,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很多人身份证的照片和现在的样子有出入,只要对方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能对上,我们就会为其办理。”


曾玉琼告诉记者:“我们在湖口当地派出所查询到,周先生的妻子持有的户口簿是假的,估计也是根据我的身份证伪造的。”目前,张明夫妇仍在湖口县处理此事。



律师评论


无缘无故被“结婚”,这事估计落谁身上都轻松不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当事人曾玉琼能否申请撤销呢,撤销是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律师认为: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


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及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可见,男女双方申请登记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等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而新闻中周先生的“妻子”冒用曾玉琼的身份证件、伪造户口薄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形式要件的规定,该结婚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可撤销。


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的婚姻登记应一概撤销?


司法实践中,除了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婚姻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早婚现象,在该情形中,婚姻当事人往往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但对相关年龄进行了谎报,未涉及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针对该情况,《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骗取的结婚登记不宜一概判决撤销》一文中的杨春花与宾川县民政局行政诉讼一案可资参考。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杨春花及第三人邵少云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就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直至2011年5月,且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两个子女,可见双方结婚的意愿是真实的。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春花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之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的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法定婚龄并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春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可见,婚姻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但未涉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结婚登记行为,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一概判决撤销,这种情况下需进一步审查婚姻当事人双方至诉讼时是否已经符合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


三、撤销登记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法指引了因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仅受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请求,且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新闻中曾玉琼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而登记结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其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一旦结婚证被撤销,曾玉琼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自然不复存在。而《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杨春花与邵少云的婚姻关系虽存在着结婚登记时一方婚姻当事人未达法定婚姻的情形,但该结婚登记未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且至杨春花起诉撤销结婚登记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虽然结婚登记的程序违法,但不宜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双方如因感情不和产生纠纷,宜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离婚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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