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6成离婚夫妻都在“抢孩子”:法院判决剥夺抢孩子一方抚养权

2016-12-01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吴杰臻律师原创。



离婚案件中“抢孩子”是个十分沉重的话题。近日,我手中的一个案件又发生抢孩子事件。


在此之前,我早就提醒过当事人,虽然对方不想抚养小孩,但不排除以此作为筹码进行财产谈判,甚至会抢小孩。


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觉得对方没有能力抢小孩。


结果,孩子就在放学中途被抢走了。


为何离婚案件中,那么多人都喜欢抢小孩?


这是因为在双方条件相当时,法院会优先考虑维持小孩的生活现状,不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另外一方面,有些法官会担心如果将孩子判给非持有的一方,将来会执行难的问题。因为,以交付孩子为案由,申请执行立案,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近6成离婚案件中存在抢孩子现象。



一旦出现抢孩子,被抢的一方难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进行救济:


第一,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这是家庭纠纷,不予处理。除非在抢孩子过程中发送殴打等违法行为。然而,有些当事人为了通过公安机关确定孩子被对方抢走的事实,报案时谎称孩子丢失,或被陌生人抢走,派出所则会对此进行一定的调查,以证实孩子被对方带走的事实。


第二,无法向法院申请裁定孩子在双方离婚前轮流携带。


第三,向法院起诉侵犯监护权,一方面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诉求,因为对方对孩子也有监护权,没有证据表明由对方携带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等等。另一方面诉讼所需时间太漫长,经历一审、二审的程度,孩子的成长环境已彻底改变,无力回天。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面对抢孩子,最直接的回应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把孩子抢回来。


如此一来,最受伤的肯定是孩子,其次可能有人要坐牢。


实际上,对于“抢孩子”和“隐匿孩子”的行为,应视为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原则上应丧失抚养权。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为有效遏制日趋频繁的“抢孩子”现象,在2013年审结的一起争夺抚养权纠纷中,首次对“抢孩子”一方的家长在抚养权分配方面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对离婚夫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了警醒。


无锡一对年轻夫妻,对离婚本身并没有异议,只是在孩子抚养方面有较大分歧:男女方都强烈主张对儿子的抚养权。


女方说,儿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对儿子的生活习惯比较熟悉,能更好的照顾儿子。而男方在庭审中提出,“去年4月底女方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这一年中,我和父母曾多次去探望孩子,但是女方一直不让我们探望。”男方向法庭提供了社区证明,证明男方在2012年9、10月曾去看望过孩子,但是女方不让看。


另外,儿子的入学问题也引起了男方的质疑。女方说已经给儿子报名幼儿园了,但是男方说去调查过女方家附近的幼儿园,并没有儿子的入学登记,要求女方提供幼儿园的具体名称,但女方坚决不同意向男方披露幼儿园的名称。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而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抚养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可见,遏制“抢孩子”现象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将感情破裂期间“抢孩子”、“隐匿孩子”的行为作为一个重大的不利因素来考虑。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此外,还应完善亲权保护立法,确立在夫妻一方将孩子强行带离原生活住所、强行阻止对方行使亲权等情况下的司法救济。


猜你喜欢……


【1】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最新意见

【2】离婚案件中单方擅自转让房产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深圳中院案例

【3】最高法关于区分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16个权威案例裁判要旨

【4】《人民司法》婚姻家庭61个案例裁判观点精选(2009-2016)

【5】判令一次性付抚养费的经典案例

【6】人民司法 | 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时的补偿款计算

【7】2014-2015全国“婚外情成本”抽样调查报告

【8】非同居婚外情的离婚损害赔偿可行性探讨

【9】最高法和各地高法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汇总及理解与适用

【10】在不构成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下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观点汇编

【11】“假离婚”司法救济5大裁判规则实务总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