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个坑爹货,父母再有钱,都会变成媳妇的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投稿邮箱:
近日,笔者看到民主与法制时报的一则报道,认为颇有代表意义,特拿出来普个法。
故事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老妈在北京全款给儿子买了套房子,并在购房合同上写上了儿子的名字。
特别注意,这个购房合同是以儿子的名字签的哦,将对整个事件有决定性影响。
都说生仔好听,生女好命。
老妈深知这孩子左脸写着“坑爹”,右脸写着“坑妈”,中间写着“坑你全家没商量”。
再加上这儿子已经离了一次婚,这次若再离婚面,就损失惨重了。
于是,老妈就迟迟未缴纳印花税等费用,未给儿子办理房产证。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儿子婚礼后1个月左右,与老婆闹矛盾了。在老婆的软硬兼施下,儿子就为答应老婆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儿子假借以办事需要为由,从老妈手里骗到购房合同和发票,到公证处办理了共同财产约定。
不到半年,老婆发现儿媳竟然拿着这样一份财产公证起诉法院,要求与儿子离婚并分割这套房屋。
老妈得知后,认为房产证还没办,赠与尚未完成,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却被公证给了他人,难道公证就能如此任性?一怒之下,老妈找公证处算账。但是,公证处认为没有问题,维持公证书的效力。
其实,这是并不复杂,但很多人会有误区。
我们先得搞清楚,老妈赠予给儿子的是金钱,还是房子?
购房合同是以儿子名字签的,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是把房子卖给儿子的啊。虽然房款都是老妈给的,但房子是卖给你的吗?既然房子不是你的,那你赠予的就是钱。
赠予金钱和赠予房子有什么不同?
金钱是动产,一经交付(即交到对方手上或对方指定的第三人手上),所有权就转移了,就不能再随便撤销赠予啦。
房子是不动产,要登记过户,所有权才算转移,而这套房子还没过户,就可以随便撤销赠予。
既然,房子是儿子的,他怎么跟他老婆约定,是他的事,与老妈无关。
老师,你刚才不是说房子还没过户,就可以撤销吗?那儿子这个时候撤销赠予不就行了?
看来你还是太嫩了。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他们的财产协议已经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不能任意撤销了!
除非,出现了《合同法》第192条和195条的情形。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再说了,这种财产约定,究竟属于赠予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有争议呢。
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连撤销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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