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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确定跟踪配偶不再是犯罪!

2017-05-09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

“离婚大师”投稿邮箱: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被视为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又一重拳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

这下,调查公司基本要完蛋了!

3月,广州东风中路一家追债公司被查,业界风声鹤唳。

调查价格,一夜疯涨!

现在还敢赚这些钱的,简直是道口舔血。

这不禁让人回想起2011年的九头鸟事件。

至于,这一司法解释会给办理婚姻案件带来什么巨大的影响,明天再文推系统分析。

万幸的事,我从中看到对配偶出轨取证的希望——终于不用游离在罪与非罪之间了。

以前,很多客户问我,怀疑丈夫出轨,跟踪偷拍他,会不会犯罪?

我给予的建议是:

1.不要使用间谍器材,不然分分钟被刑法教你做人!

2.找人调查丈夫出轨时,千万不要问人家怎么调查的。以后他们出事,你还有辩解的空间。

为什么会这样呢?


跟踪他人,最容易犯这两个罪名: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这种设备,只要被发现,基本都会被定罪。至于什么才是这类器材,你看《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就懂了。如果你看不懂,你在某宝上搜索针孔摄像头等关键词,搜索结果被屏蔽的就是这类设备了。几乎将所有隐秘式和远程遥控式的常用跟踪偷拍工具都是窃听、窃照专用设备。

2.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跟踪是婚外情调查罪容易的方式,把GPS设备安装再车上,将木马程序植入手机上等等。只要找到他的位置,就很容易现场抓奸。至于更高Q的网页渗透、后台爆破等等,一般老百姓难以入手。

可问题是什么呢?跟踪也算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这是哪门子公民信息啊?

没错,就是“个人行踪”!

在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指导案例,就是把“个人行踪”认定为“公民信息”。

那个货,跟踪广东省某领导长达2个月,就挂了!

在后续的案例中,也有不少跟踪领导人,都挂了!包括那个跟踪区委书记的汕头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完全是祁同伟的翻版啊。

这个入罪,是以跟踪时间长短来计算的。

由此推算,如果老婆跟踪长达2个月,同样有可能被老公送去坐牢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入罪逻辑是什么?

1.看目的——是不是用于犯罪,如绑架。

2.看数量——个人行踪,五十条以上要坐牢。

3.看获利——5000元以上要坐牢。

如果老婆跟踪老公,这三条都够不上!

但找私家侦探就不行,收费肯定是5000元以上。

这是要每一个离婚当事人,都要身怀侦探绝技啊。

司法解释就是这样的道理——找人帮手不行!自己去调查,可以!

这也算不幸中的万幸吧!

关于跟踪偷拍的故事,以后有机会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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