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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业主的知情权到底有多大
笔者认为对于业主的知情权也可参考该规定进行设计,以达到权利的制衡。业主可以被赋予查阅账目及具体合同发票的权利,但是需要向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要在一定期限内给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拒绝,业主可以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审价评估等,届时也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配合提供账目、合同与发票。这样既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又避免业主权利的滥用。
综上笔者认为业主的知情权是在业主应当获得信息时未获得该信息,从而业主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但对于已经获得信息的业主其实已经享有知情权,至于信息的真实性及正当性,不应通过行使知情权,而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去解决。业主对于程序违规、内容违法或侵害自身合法利益的业委会决议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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