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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越 黄明理 |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进路

杨广越 黄明理 法律和政治科学 2024-01-11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进路
原文载于《治理研究》2020年第3期,为方便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正文字数10444字,预计阅读时间28分钟。
杨广越,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黄明理,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伦理学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公民道德与人的现代化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黄明理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


【摘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自觉制定并运用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依托最新网络科技成果,妥善治理网络价值观念体系的过程。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意蕴,凸显了防范和抵制敌对意识形态激烈攻击的现实意蕴并揭示了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的价值意蕴。为此,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应当加快主流意识形态网络化建设的制度供给、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全方位构筑网络意识形态的内容监管体系和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创新机制,从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时代;依法治国

 

  目录


一、概念的廓清:一个基于网络意识形态、法治化的逻辑定位

(一)正当性考察下的网络意识形态

(二)“良法善治”逻辑下的治理法治化

(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蕴

(一)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意蕴

(二)凸显了防范和抵制敌对意识形态激烈攻击的现实意蕴

(三)揭示了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的价值意蕴

三、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进路

(一)加快主流意识形态网络化建设的制度供给

(二)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

(三)全方位构筑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监管体系

(四)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创新机制




网络空间不仅是信息传播的有效载体,更是一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现实存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它深刻地影响着网民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特别表现在他们对国家、社会、工作和人生的态度上。如何有效治理网络意识形态成为时代之呼唤。当前,学界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学界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研究重视不够,主题式研究也较为缺乏。基于此,笔者认为首要任务就是廓清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相关概念,以明确其基本内涵和特征,继而深刻把握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蕴,并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以推动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概念的廓清:一个基于网络意识形态、法治化的逻辑定位


从语词构成上来说,“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这一概念的法治治理对象,而“法治化”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这一概念的治理手段。对于这两者的深入剖析,不仅有助于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而且也有助于明晰现实意识形态与网络意识形态之间、网络与意识形态之间以及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与网络空间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正当性考察下的网络意识形态


作为法治治理的客观对象,即网络意识形态,由于学界的多元化解读,至今尚无统一的界定。但是,对已有的代表性成果进行比对分析,有助于探寻到网络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正当性(学界共识性)“定在”。目前学界主要观点如下:一是有学者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是国家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文化生产、思想教育、价值传播、舆论引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总称。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互联网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所扮演的载体作用,但是将网络意识形态仅定义为主流意识形态,明显不够合理。二是有学者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是传统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再现,在一定条件下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网络意识形态和传统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相对单一。三是有学者认为,网络意识形态主要是网民依托数字化、符号化、信息化中介系统而进行的信息、知识、精神的共生共享活动中形成的有机体系。它的核心是价值观念。这一观点关注到了网民这一更广泛的主体,既说明了网民生产和传播网络意识形态的大致过程,也指明了网络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价值观念。四是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是现实的个人或集团的聚集地和言论场,从而网络空间的信息表达也掺杂着发布者的现实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因而网络空间不可能真正地“价值无涉”。这一观点与前三类观点的切入视角不同,它注意到了网络空间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功能,为进一步探索网络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学界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已越来越深入透彻,而且研究视角也较为多样,但是缺乏整合性,对网络意识形态和现实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表达还不充分,对网络意识形态特征界定和基本类型研究还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认为,网络意识形态一般来说是指网民(个人、集团或者国家)出于自身的正当或非正当的利益需求而借助于新兴的网络平台传达的价值观念体系。与现实意识形态相比,可视其为现实意识形态的网络化形态,同样受到党和政府的管理。但不同的是,网络意识形态本身具有难控性、去中心化、海量化等特点,治理起来更为复杂。而网络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它只是像语言一样具有意识形态功能而已。此外,基于认识视角的不同,网络意识形态存在两种类型:认识论层面的网络意识形态和价值论层面的网络意识形态。前者是指呈现在网络空间的,不是由于认识而是由于政治而产生的虚假意识。在这里,我们主要考察网络意识形态的对错以及分析导致这一虚假意识形态的认识和社会政治根源。后者是指呈现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了一定社会集团或个人利益和要求的价值观念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考察网络意识形态的正当性与否。


夏一璞:《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图片来源于当当网)


(二)“良法善治”逻辑下的治理法治化


一方面,作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方法之一,治理法治化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推进下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学界对于法治治理的研究,也较为深入,共识性较强。纵观学界的主流认识,有以下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学者将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看作是现实社会治理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二是有学者从法律本身的规制性和强制性出发,强调法律是网络治理的应然权威,从而进一步说明法治才是真正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优方式,即从制度层面约束人们的行为,协调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三是有学者在梳理了我国传统法治的特点以及西方主流法治的观点之后,认为我国现代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良法之治,即主张用良法治理网络空间。良法之治应当能够体现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率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


总之,以上观点都一致承认法律制度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法治治理才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佳方式。可以看出,法制偏重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法治偏重于运用法律法规治理能力的提升,二者各有侧重又相互协调。笔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对法治的界定,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良法善治”。所谓“良法善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而,网络治理法治化与网络治理是不同的,前者更多地强调运用良法来治理网络,以改善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后者更多地强调对网络空间进行多样化的治理。总之,法治治理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又为进一步实施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契机,二者互促互进,共同发展。


(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概念的对象和方法得到廓清之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厘定其基本内涵及其特征。一般来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是指党和国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自觉制定并运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整套“良法”,妥善治理由广大网民依据自身利益需求表达在网络平台上的多样价值观念体系。总的来看,它具有三个鲜明特征:


其一,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特征明显。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理论支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时代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因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指导,并且不断地坚持并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阵地建设,以引导和协调网络空间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其二,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多元化主体特征明显。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光靠党和国家的强制政权是不够的,还需要积极调动国际组织、政府、网络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因为只有按照“网络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形成官方主导、民间参与、国际协作的大格局治理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成效。


其三,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高站位特征突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虽然是网络法治治理的一部分,但是因为网络意识形态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它的法治治理早已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宏观层面。可以说,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关乎党的执政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省乌镇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图片来源于新华网)


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网络强国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也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更加妄图利用网络意识形态攻击甚至颠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权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应运而生。因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内涵着丰富的时代意蕴。把握这一意蕴,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法治治理网络意识形态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价值意义。


(一)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意蕴


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化治理要求我们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纳入到法治轨道,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从而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因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化治理内含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之中,符合法治时代精神。


其一,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是现实社会法治治理的网络化延伸。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说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融合趋势的加强,加之意识网络化现象越发明显,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斗争更加复杂多变。正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才旗帜鲜明地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托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再次强调了网络空间法治治理的重要性,为进一步有效地规范与引导网络空间各类价值观念体系,维护我国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


其二,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是国家主权的网络化体现和证明。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是网络空间法治治理的特殊内容,两者虽有差异,但是合法性前提是一致的,即党和国家必须拥有对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按照有关学者的说法,“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投射、发展和实践。因此,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内在地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现实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因而,网络空间也需要自由和秩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外而言,我国在国际网络治理中主动强调了“网络空间主权”合法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的演讲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互联网的全球化特征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地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为促进国际网络空间主权平等、未来网络空间整体格局等方面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彰显了中国担当。


(二)凸显了防范和抵制敌对意识形态激烈攻击的现实意蕴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者地位的思想”。可见,“意识形态是国家权力的组成要素,即‘思想的上层建筑’,其功能是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如果意识形态出现了问题,那么党的政权、国家安全、以及人民主权都将难以得到保障。而当今世界,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问题也日益凸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自身网络优势,组成战略联盟,不断地向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影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网络疆域”已然成为了敌对意识形态攻击的新渠道,敌对意识形态攻击的内容越发的丰富多元。


在政治领域:一些西方国家总是固守“西方文明中心论”的老观念,倚仗网络信息霸权和网络话语优势,不断地向我国挥舞人权、自由、民主等意识形态“大棒”。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西方国家更是掀起了“中国威胁论”的新一轮浪潮,并且借助强大的网络媒体故意歪曲、抹黑中国,使得中国国家形象和国际话语受损。在经济领域:一些西方国家更是在网络上极力宣扬新自由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错误思潮,并充分利用网络舆论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进行干扰,比如反垃圾焚烧项目等热点事件。在文化领域:一些西方国家不断利用网络媒体对我国进行资本主义“普世价值”的观念输出以及否定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为目的的“历史虚无主义”渗透,这些仅仅只是精神文化攻击的沧海一粟。所以,有学者指出,西方媒体通过议题的精心设置,网络的舆论炒作等手段,不断削弱乃至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侵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危害了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在宗教领域:敌对意识形态又利用网络宗教的流行趋势进一步开展攻击。在宗教攻击手段上,境外的宗教组织和机构利用网络远程宗教教育和培训的便捷手段对我国进行传教活动。在宗教攻击目的上,敌对意识形态主要通过将宗教问题政治化的方式、不断蛊惑、煽动宗教信众进行宗教抗议乃至政治抗议,以达到“分化”中国的目的。此外,敌对意识形态对我国的攻击越来越有意识地将青年作为目标。一些西方国家充分利用网络空间反权威、反主流意识形态的特点,对沉迷于网络空间且对党和政府存在反抗情绪的青年网民进行意识形态网络渗透,加上一些被收买的“网络大V”“意见领袖”或者“网络水军”的错误引导,极有可能煽动青年网民进行政治运动。比如,突尼斯、利比亚等国就出现过类似于青年“街头运动”的政治动荡,甚至产生了内战的情况。总之,在面对网络科技“西强我弱”、网络意识形态斗争“西攻我守”的局面时,我们必须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认真态度对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和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法治治理,以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三)揭示了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的价值意蕴


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是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建立健全网络法制体系、加强网络执法队伍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网络司法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提升中国特色的网络法治文化培育机制形成的网络法治治理多元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将有助于解决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新旧问题,从而切实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长治久安。


其一,有助于“网络空间主权”的法律确证。目前,“网络空间主权”的国内外博弈依旧明显。比如,网络空间活跃着一群“网络自由主义者”,他们宣扬互联网技术才是解放我们的真正力量,否定法律和制度的作用。此外,国内还有人受西方学者之影响,将网络空间视为像极地、外太空一样的无明确归属的领域,排斥党和国家的合法管辖。因而,随着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的逐渐完善和系统,“网络空间主权”必将得到法律法规的多次确证,我国“网络空间主权”也将更加巩固。


其二,有助于融通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各个环节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层面,已有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法律法规大都分布在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且规定较为宏观抽象,宣示性条款明显较多,碎片化倾向显而易见,可操作性显然较弱。执法层面:一则传统的网络执法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够合理,协作能力不足;二则网络意识形态复合型执法人才也相对缺乏,这类人才是指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熟悉网络发展与传播规律以及意识形态生成与传播规律,能够从法学专业视角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治理网络意识形态问题的创造型发展人才;三则由于经费限制以及执法装备学习与使用都需要周期,而网络科技发展很快,导致执法能力相对下降。司法层面,权力滥用、执法犯法(小编语:此处可能存在笔误,应为“知法犯法”)等情况依然存在。守法层面,广大网民由于自身法治文化素质不强,在面对网络负面热点新闻时,往往呈现出“泛道德化批判”和“泛政治化批判”两种倾向。前一倾向将一切社会现象伦理化,用理想主义和双重标准进行批判,从而产生出对他人和社会的不信任感,进而滋生出怀疑一切和悲观失望的社会心态。后一倾向将一切非政治现象政治化,将所有的问题归结为政治原因,干扰依法治国,抹黑我国政治生活。而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综合并贯通了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各个环节,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既解决了每一部分自身的问题,也解决了彼此之间相互配合的问题。


其三,有助于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多元监管和应急水平。由于长期的意识形态管理的高压态势和大水灌溉式的宣传方式,导致广大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热情并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监管水平。加之我国网络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在面临网络技术霸权下的意识形态进攻时,往往表现为后知后觉,预警机制难以有效实现。所以,只有构建起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才能切实激发网民、企业等有生力量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热情,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增强我国网络科技的实力,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实际效能。


弥尔顿·L·穆勒 (Milton L.Mueller):《网络与国家:互联网治理的全球政治学》
 周程、鲁锐、夏雪 、郑凯伦 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图片来源于豆瓣读书)


三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进路


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指的是如果我们积极而主动地顺应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大趋势,将有利于形成系统完善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法治框架,保障我国“网路疆域”的长治久安;挑战指的是敌对意识形态也在倾尽力量或显或隐地进行网络意识形态的输出,加之国内一些敌对分子蓄意煽动舆论,这些都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发展的长久稳定,威胁我国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为此,我们必须积极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时代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原则之下,着力针对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现实状况,构建起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网络意识形态的整体格局,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体系。


(一)加快主流意识形态网络化建设的制度供给


网络技术相比之下落后、网络社会思潮此起彼伏、网络管理相对滞后以及网络空间本身的去中心化等客观现实情况的存在,较为严重地制约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防御力、领导力、引导力、控制力和传播力。为此,有必要完善推动主流意识形态网络化建设的制度供给。


其一,建立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供给。要遵循从部门规章到党内法规再到全国性法律制度依次递进的原则,从而由点到面地覆盖所有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主体,进而不断明确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个人责任。


其二,建立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制度供给。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供给是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所在。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意识形态当中的引领机制、不断优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网络精品供给机制以及推动爱国主义网络内容供给机制。


其三,建立网络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机制。网络空间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信息广和信息含量高等诸多特点,因此传统主流媒体需要在遵循网络传播规律的前提下尽快建立融媒体体系,实现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同时,还需要建立提升舆论引导水平机制,不断提升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阵地效应。


(二)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


所谓良法保障善治,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需要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


其一,构建符合民意、操作性强、相对完善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制体系。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合理参与。“普通民众对制度塑造过程的参与,将有助于使民众产生一种对制度的积极认同和自觉遵守”。此外,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要遵循立改废释并举的原则,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和效率。


其二,架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组织机制,即组建一支忠诚于党、素质过硬、协作能力强的网络意识形态执法队伍。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现实效果主要取决于执法队伍是否能够做到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具备一专多能的素质以及拥有超强的协作能力。基于此,一则需要对其进行党性教育,这是因为“所有宣传思想部门和单位,所有宣传思想战线上的党员、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二则需要制定出复合型执法人才的选拔、培养以及淘汰机制,不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三则需要努力构建一套跨部门、跨地区、跨国度的“三跨”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多部门、多地区、多国度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集中优势力量促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当中执法能力的提高。


其三,完善符合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法治文化教育机制。网络法治文化是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软实力,在这个法治时代里,法律法规只有得到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真正实现效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因此,必须加强符合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法治文化建设。一方面,通过定期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党组)的法治文化教育活动以及主流融媒体的固定法治案件播放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遵纪守法的良性氛围;另一方面,针对青少年群众占据网络用户多数的现实,从大中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入手,适度强化网络意识形态教育内容,让他们从小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


(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


(三)全方位构筑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监管体系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还需要全方位构筑起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系不仅具有预测、预警、预防三重作用,而且在进行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时能够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具体而言:


其一,建立并完善网络意识形态监测机制。网络是技术主导型的新兴产业,技术力决定传播力、影响力。要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尽快在我国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家大数据网络意识形态监管与治理体系,为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监测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其二,建立并完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机制。基于大数据等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监测机制,如有异常,将迅速启动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警情、寻找警源、分析警兆、预报警度。这样,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将更加精准化和高效化。


其三,建立并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保障系统。如果出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该保障系统需要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安全风险,同时进行必要反馈。


其四,除了技术监管体系外,还需要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时代理念,构建起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出齐抓共管、共建共享共赢的优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最终实现多主体、多技术共同监管的制度机制。


(四)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创新机制


新时代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不能够固守传统意识形态管理的常规做法,而应在坚持守正出新的原则上,不断地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


其一,建立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技术创新机制。网络意识形态的法治治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网络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力量培养网络科技人才、建立网络科技研发中心,不断将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真正效能。


其二,国际网络意识形态协作治理机制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比如在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都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在与美国等网络先进国家合作中,能够借鉴国际上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的经验,从而有助于提升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法治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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