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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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 数字社会如何塑造国家能力

数字社会如何塑造国家能力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22年第1辑,第23-34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网络空间治理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社会学。摘要国家能力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能力,是国家意志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力。在数字社会,信息交换和信息传播正在快速取代传统物品交换而成为新的社会驱动力量,数据归谁所有、数据传递由谁主导以及如何规制,是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因素。通过代码施加权力,从而实现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属性。通过算力奠基权力,已经成为争夺新空间控制权的重要竞争方式。通过解析权力的实施,政府可以塑造个体需要、改变个体的生存环境进而深入实施权力。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数据和数据传递模式。目前,政府不得不与企业联手建构更加有效的国家能力体系,这实际上是数字空间权力的再组织化过程,需高度关注政府自主性和保卫社会的能力建设。关键词:国家能力;数据;代码;单体★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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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晟 | 国家能力的信息基础

国家能力的信息基础✦✦✦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22年第1辑,第13—22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晟(图片源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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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为什么是数字法学

为什么是数字法学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22年第1辑,第5-12页。为方面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马长山,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数字法学。马长山(图片来自于百度百科)目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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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治科学》2022年第1辑·总第5辑 | 数字社会中的国家能力

马长山(5)2.国家能力的信息基础李晟(13)3.数字社会如何塑造国家能力周尚君(23)4.从法律执行看国家信息能力:以新冠疫情为例胡凌(35)5.国家数字能力建设中的公私合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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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至 | 认真对待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

认真对待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韩旭至:认真对待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原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第22-34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已省略原文注释。作者: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韩旭至(图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数字社会中个人拒绝权的制度形态三、数字社会中个人拒绝权的理论逻辑四、数字社会中个人拒绝权的实现路径五、结语摘要数字化不等于美好生活。必须正视拒绝权的价值,允许个人拒绝特定的数字化应用或其结果。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具有丰富的制度资源,根据权利来源、表现形式、规范属性的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这些拒绝权均有派生性、非支配性、包容性和场景性的核心特征。在数字社会中,数据与信息成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博弈结构。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是数字社会行为规律的客观需要,是技术伦理升级的基本要求,是数字人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拒绝权不等于拒绝数字化。个人拒绝权的对象限于违法的数据处理以及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形,个人拒绝权的对应义务应从数字政务服务的选择、数据处理的告知、数字产品的设计以及数字素养的提升四个方面进行重塑,并且,个人拒绝权的具体适用应在法定条件下进行利益衡量。关键词拒绝权;删除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离线权;数字人权1问题的提出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指,个人对特定数字化应用或其结果享有抵制的权利,包括已存在国内外相关制度中的个人信息删除权、“被遗忘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离线权”(right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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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丨数治与法治:数字行政的法治约束

王锡锌:数治与法治:数字行政的法治约束,原文刊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数字时代的法治与法学”专题研究栏目。作者简介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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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治科学》投稿须知

《法律和政治科学》投稿须知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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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 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

《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说理》(2022年第3期);等等。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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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宇 | 数字时代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检视与制度构建

数字时代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检视与制度构建✦✦✦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学研究”,苏宇,数字时代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检视与制度构建,原文刊载于《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图片源自百度百科)✦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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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亚林|使命型政党:从概念到理论范式的生成过程

使命型政党:从概念到理论范式的生成过程★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开放时代杂志”,【新刊】唐亚林|使命型政党:从概念到理论范式的生成过程,原文载于《开放时代》2023年第1期。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唐亚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唐亚林(图片源自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官网)摘要:“政党是社会和国家的中介”的萨托利式西方现代经典政党理论已然过时。它既不能解释西方现代政党的现实运作过程,又不能解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真正作用。基于“性质-角色-地位-功能”的综合认知,可以发现使命型政党内蕴着崇高的使命引领与强烈的责任担当的本质特征,内生于“党性人”与“政党主体理性”的理论假设塑造,承载着“使命-责任体制”的新型政治形态建构。从人民、政党与国家(及其代表政府)间的关系视角,重思使命型政党新型理论范式的创建问题,其核心在于“代表-信心制”与“人心政治形态”的复合建构。使命型政党从标识性概念到新型理论范式的生成过程,昭示着未来关于政党组织学的研究,还需要从政党强盛国家、改造社会、塑造精神、创造情怀、展现美好等多重视角,建构关于新型政党理论的一般知识原理、制度框架与运行机制。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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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 | 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逻辑进路

录一、问题的提出二、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定位三、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核心任务四、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关键问题五、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特色彰显一、问题的提出重农固本,乃安民之基。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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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 从执法个案到一般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论反思

●贾玉娇|情境、结构与逻辑:基层社会治理内卷化之困的系统分析●侯猛|“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学者与法官互动的知识社会学考察排版:唐熊、黄新婷审核:张瑞、罗有成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投稿系统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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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及其治理效能——基于国家意志聚合与实现的视角

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及其治理效能——基于国家意志聚合与实现的视角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学派”,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及其治理效能——基于国家意志聚合与实现的视角,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第26-45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已省略原文注释。作者:何显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何显明(图片来源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官网)摘要现代国家的建构是后发社会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起点,能否有效地聚合和实现以现代化为导向的国家意志,是衡量后发社会现代国家建构成效的重要尺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顺应人类文明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自主地探索和建构形成的现代国家,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领导体制、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治理准则、动员型社会的国家整合机制,以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举国体制等一整套创造性的制度选择,呈现出了强大的国家意志聚合与实现效能。这种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国家治理体系,成功破解了近代中国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国家无法治理的困局,为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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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

✦✦✦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学研究”,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原文刊载于《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权(图片源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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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费伟、诸靖文 | 数据赋能:数字政府治理的运作机理与创新路径

数字政府治理的运作机理与创新路径,原文载于《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104-115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已省去原文注释。作者:沈费伟,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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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建 | “控制权”理论与政府治理:一个研究评述

(二)政策执行研究政策执行领域一直存在许多矛盾性的现象,因此成为研究政府治理问题的焦点。比如,有的研究提出,在“碎片化权威”的治理结构下,中央的政令难以有效在地方推行,政策执行出现“梗阻”问题;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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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法律之外的秩序:土地的“习惯性利益”及其治理——基于两个社区的讨论

法律之外的秩序:土地的“习惯性利益”及其治理——基于两个社区的讨论✦✦✦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术月刊”,郭亮丨法律之外的秩序:土地的“习惯性利益”及其治理——基于两个社区的讨论,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7期。作者:郭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郭亮(图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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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松 | 数字时代的国家理论

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2周黎安|行政发包制与中国特色的国家能力3黄振华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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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法院领导小组如何运行? |《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文末留言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环球法律评论》公众号”字样张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本文系《法院领导小组如何运行?》一文的正文,注释从略,全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原文请参见环球法律评论网站:http://www.globallawreview.org,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张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内容提要:“治大国,立小组”是党在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司法领域,成立领导小组是法院党组贯彻执行上级任务的重要组织方式。目前,对法院领导小组的既有研究,注意到了政治势能对专项工作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忽视了物质激励的影响,法院领导小组的丰富运行样态未能得到充分揭示。多任务环境下的法院党组会根据“政治势能+物质激励”释放的任务重要性信号调配资源,分流任务。法院领导小组因之呈现出一种“虚实并存”的运行样态。在同一法院内部,有的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地将专项任务贯彻落实,有的却很少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有的则处于以上两端之间。物质激励对领导小组运行的影响较为显著,政治势能起到基础作用。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可考虑推动法院领导小组规范运行,设计科学合理的物质激励,并注重通过价值引领满足法院干警内在激励需求。关键词:党的领导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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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杰 | 中国网络社会的交往实践和发展逻辑

中国网络社会的交往实践和发展逻辑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术月刊”,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的交往实践和发展逻辑,原文刊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8期。作者:刘少杰,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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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娇|情境、结构与逻辑:基层社会治理内卷化之困的系统分析

情境、结构与逻辑:基层社会治理内卷化之困的系统分析✦✦✦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会科学杂志”,贾玉娇丨情境、结构与逻辑:基层社会治理内卷化之困的系统分析,原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7期。作者:贾玉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贾玉娇(图片来源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官网)✦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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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 | 大数据赋能的地方性差异——基于地方司法治理实践的比较分析

大数据赋能的地方性差异:基于地方司法治理实践的比较分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公共管理共同体”,王翔:大数据赋能的地方性差异——基于地方司法治理实践的比较分析,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3期,第65-73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已省略原文注释。作者:王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王翔(图片来源于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官网)摘要: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司法系统,是一场关于治理方式的变革与重塑。在大数据赋能司法治理的过程中,有的地方能够实现“强赋能”,但有的地方却是“弱赋能”。本文认为“技术开发度”和“治理依赖度”是理解这种赋能差异的理论线索,两者强弱交织,建构出解释技术赋能差异的理论框架,并产生出反映不同赋能效果的四种亚类型。“嵌入型”代表着技术和治理良性互构的“强赋能”类型;“游离型”、“约束型”和“追赶型”代表着技术和治理失衡的“弱赋能”类型。因此,未来司法改革需要平衡技术和治理间的关系,技术开发需要技术方案的系统性建构,技术应用有赖于司法流程的再造和重组,技术改造会对既有的司法审判带来挑战,技术赋能需要技术开发和司法诉求达成平衡。【关键词】:大数据;地方性差异;司法治理;技术赋能;比较分析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理论建构:大数据技术与司法治理交织的赋能逻辑(一)技术开发度:大数据技术开发与应用能力(二)治理依赖度:司法治理的内生诉求(三)技术赋能:概念内涵与地方性差异(四)赋能逻辑:“技术开发度”与“治理依赖度”的交互效应三、大数据赋能效应的地方性差异:类型比较(一)嵌入型:“技术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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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 | 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

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学研究”,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原文刊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图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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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方 | 论双轨法治——复规范性的中国叙事

论双轨法治复规范性的中国叙事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外法学”,朱林方:论双轨法治——复规范性的中国叙事,原文载于《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作者: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朱林方(图片源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官网)摘要法治构建中的规范多元是一项普遍性的社会事实。中国法治的“复规范性”,独特之处不在于其“多元性”,而在于其顽强的“双轨性”。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到当代的党规国法合治,一直是两种主要规范,通过三重制度逻辑——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的传导互动、积极主体与消极主体的差序治理、示范系统与规范系统的功能耦合——运转起整个规范秩序,“双轨法治”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深层结构。规范系统的双轨性来自治理结构的双轨性,古典“双轨法治”源于儒法交互的治理结构在规范上的复调表达,当代“双轨法治”源于“超政党”与“半国家”既交叉混合又相对独立的政治逻辑对规范秩序的双重塑造。居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能否始终保持开放性是影响“双轨法治”生命力的关键。这就要求处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其价值谱系必须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主体身份必须是流动的,而非固化的,功能系统必须是示范的,而非强制的。关键词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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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学者与法官互动的知识社会学考察

“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学者与法官互动的知识社会学考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华政法学”,法学∣侯猛:“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学者与法官互动的知识社会学考察,原文载于《法学》2022年第9期。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侯猛(图片源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摘要: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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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 | 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

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原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第152-164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候欣一,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候欣一(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目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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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黎安|行政发包制与中国特色的国家能力

Papaioannou,2014)。跨学科研究的一个共识是,贫穷国家之所以发展失败,脆弱的国家能力难辞其咎,导致政府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秩序及基本的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North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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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豫 | 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

Toffler)在1990年出版的《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描述了信息富人(info-rich)、信息穷人(info-poor)、信息鸿沟(information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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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法社会学能处理规范性问题吗?

science)。与此类似,一些社会学家也把这种社会规范称为“规范性结构”或者“社会秩序”,认为不同的社会类型有着不同的社会规范,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发现这种规范。埃里克·A.波斯纳(Eric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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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博 | 算法歧视的类型界分与规制范式重构

规制有监督模式下的新增型算法歧视重在评估算法影响按照计算机领域的专业界定,学习效果较好的机器学习算法一般情况下都难以脱离监督学习的作用。即便是“阿尔法零”(AlphaGo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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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法治与国家治理

法治与国家治理全文转载自公众号“社会科学杂志”,法治与国家治理,原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第5-11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马怀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图片来源于百度)目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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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和调试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刘辉|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作者:刘辉,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案件中屡屡出现价值理念和数据流通规则方面的冲突,成为数据司法乃至整个数据法治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权利、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三种法益之间的共时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简单偏废其一,而应当基于立体的法律价值博弈系统达成不同主体利益的纳什均衡。就个人数据携带权来说,可从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通过“数据盗用理论”的反向限制、原位数据权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补充和调适:对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而言,需要细分不同的数据类刑和适用场景,建立合理的数据流通授权规则,以达成数据私权保护和数据公共利益的协调。关键词:个人数据携带权;三重授权原则;数据竞争;原位数据权;个人信息保护目录一、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基本构造及冲突二、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之冲突的解决思路三、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双向调适四、结语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涉及个人自治、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这在事实上向人类提出了新的时代之问:如何让数据的运用更加尊重人的隐私、尊严和自由,更加尊重人的主体价值,让人类摆脱被大数据以及数据平台操控的命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明确规定了以数据主体获取和传输个人数据为核心内容的个人数据携带权,该规定成为包括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数据安全法》等在内的各国数据和信息保护法律竞相学习和效仿的对象。无疑,通过立法确立个人数据携带权,强化数据主体控制个人信息、加强信息自治的能力,已经成为大数据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数据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数据要素化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大数据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正在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我国现行法对企业数据权利规定缺位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数据持有企业的合法数据权益,司法机关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创设了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并试图在数据持有企业、数据获取主体以及数据主体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此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持续对类似的数据权益争夺案件的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在腾讯诉微播视界案、淘宝诉美景案等案件中,“三重授权原则”均得到适用。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是我国法院处理企业数据争夺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创造,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项诞生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之前并沿用至今的司法判断规则。源于GDPR的个人数据携带权实际上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The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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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 “同案同判”的性质及其证立理据

地方政府的价值治理及其制度效能梁治平|“法治”与“治法”之间熊浩|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排版:陈思臻审核:张瑞、罗有成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投稿系统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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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浩|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

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制与社会发展”,《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原文刊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作者:熊浩,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浩(图片来源于百度)摘要:线上调解一直以来都面临“效能论”与“机能论”之间的争论。从媒介传播的视角看,线上媒介技术的存在会对人际沟通过程产生质的影响,在线上媒介中,非语言行为会遭受损失。非语言信息的缺失将对调解员、调解的互动过程,以及调解的解纷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具体而言,线上的沟通环境导致调解员耐心的消耗与注意力的下降,互动氛围友善程度的降低,以及通过识别情绪发现当事人真实需求的困难。调解解纷机制有效展开所依赖的深度沟通要求与线上“贫媒体”的扁平化结构之间存在着机能失调。正是这种机能失调构成了法院在线调解发展现状不够令人满意的深层原因。因此,法院不应单纯追求解纷过程的“线上化”,而是应该尝试建构线上、线下调解案件分流的类型学框架,突出智能系统在案件管理维度的功用与价值,以更加开放的态度迎接科技对司法过程的深度赋能,如此,方能在机能维度有效地提升线上调解的运行质量。关键词:在线调解;机能失调;非语言行为;需求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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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从特殊中发现一般——反思中国经验的阐述问题

从特殊中发现一般——反思中国经验的阐述问题,原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3期。作者: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静(图片源自“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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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罗有成|数字正义论:理论内涵与实践机制

Decision-Making)规定,算法掌控者应当运用动态编程语言开发开源性算法影响评估模型,并依据该指令附录C的评估要求为其设置权重、配比风险系数和设定评分编码。结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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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 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

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原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社会学委员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周尚君教授(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律和政治科学”)摘要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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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莹 周飞舟 | 空间身份权利:转居农民的市民化实践

空间身份权利:转居农民的市民化实践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术月刊”,《空间身份权利:转居农民的市民化实践》,原文载于《学术月刊》2021年第10期。作者:吴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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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峰 | 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与权力

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与权力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法学”,《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与权力》,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5期。作者: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雨峰(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西南政法大学”)摘要:通过影像和访谈获得的材料可以提供生动的司法运行情况。基于一部电影和深度访谈发现,在基层司法中,与抽象的法律规范相比,地方性知识发挥着重要作用。依赖于时间、空间、阶层、主体等地方性要素,司法在运行中呈现出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技术。正是这些权力与技术,使司法呈现出多重面相。司法并不是纯粹的公权力规范私主体行为的过程,相反它是国家公权力和民间私行为互动的场域。仪式是司法中的重要要素,当事人有时会通过参与仪式而影响理想中的司法仪式。空间体现着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基层司法更多呈现了民间百姓的实践,从而使司法具有了多义性。因此,看上去是“背离”司法的现象实际上是司法的不同面向。关键词:基层司法;仪式;权力;技术;司法多义性目录一、材料与方法二、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一)仪式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二)司法中的仪式要素三、基层司法中的权力机制(一)空间的位移与话语之争(二)逃避的艺术与权力的行使四、基层司法中的话语体系(一)司法中的两种知识体系(二)地方性知识的消解性五、司法多义性与新时代的命题晚清以前由于地域通讯交通等原因,传统中国的国家权力仅及于县级,所谓“皇权不下县”。对于乡村社会的税收民政治安等问题,政府利用地方人士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通过建立各种子体系,形成了各自具有特定功能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些地方人士既是政府的联络员,又是乡村社会的代表。由于这些地方人士存活于乡村社会中由多种组织体系规范等构成的文化网络,他们变成了事实上的国家经纪,致使政权的建设出现内卷化。1840年后,帝国主义的威胁迫使传统中国开始革新性的国家建构活动。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了根据地时期形成的革命传统的基础上,对中国乡村进行了现代化建设。其中,司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取代乡村的宗族人情秩序。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新的历史进程。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法治建设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苏力教授指出,与大都市相比,至少在中国乡村,有关的规则和案件处理是脱节的,如果要把问题处理得当,法官就必须调动和运用个人的智慧,法官要关心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和正式法律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法治被理解是规则之治,但在中国基层农村,司法仍然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二十年过去之后,苏力教授当年提出的问题依然存在于基层中国(特别是农村),他提醒中国法律界要关注中国的问题,要具有关于“中国的常识”,要从事眼睛朝下看的研究。在这个前提下,本文试图拓宽苏力教授的观点,关注基层司法中的仪式、权力机制与技术策略,认为在理解基层司法时,福柯的“微观物理学”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司法权力依赖于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技术的行使,产生了司法的“多重面相”,甚至是背离司法的效果。[美]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一、材料与方法本文的研究材料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素材来自一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这部电影上映于2006年,被认为是对云南丽江宁蒗县基层法官骑马翻山越岭到山林深处百姓家里开庭断案的真实反映。影片中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是经验丰富的法官老冯,因法官专业化改革而必须马上退休的杨阿姨,刚刚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阿洛。与很多学者关注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不同,这部电影以法律人为核心,围绕诸多纠纷展开,更多体现了法律人的思维,而不像《秋菊打官司》指向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影片中涉及多个案件:案件A是继承纠纷案。妯娌两个因为继承一个无法分割的泡菜坛子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调解不成,最后老冯索性摔碎了坛子,拿出自己的五元钱,每人分二元五得以结案。案件B是猪拱罐罐山案。被告的猪拱了原告的罐罐山(即摩梭族埋骨灰罐的山,类似于汉人的坟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头猪,做一个法事。经法官调解,被告向原告赔一头猪。但被告的妻子拒绝执行,最后答应由法官代为履行,于是出现了法官替当事人赶猪的情形。案件C是借款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楚,被告欠原告一百五十元钱,被告认账但没有偿还能力,承诺原告可以取他家里的任何东西,包括一头小猪。原告认为被告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那头小猪也不值一百五十元钱。最后老冯拿出一百五十元钱,买了被告的小猪,将一百五十元钱给了原告。老冯背着猪离开。案件D涉及的是执行问题。一对夫妇离婚之后,财产分给女方即被申请人,房子留给了男方即申请人。但是,女方和其亲戚姐妹拒不搬出男方的房子,并把男方和其父亲赶出,男方和其父亲没有地方居住,到处找临时住宿。女方拒不搬出的理由是,没有地方居住。之后,女方坐到地上哭闹,法官束手无策。女方的姐姐告诉法官,女方从十三岁就和申请人结婚,还有个孩子去世了。最后男方妥协答应复婚。案件E是赔偿案。村主任准备嫁女儿,对象是法官阿洛。在举行婚礼时,村主任杀了原告的两头羊,理由是原告的羊吃了村主任的庄稼。村主任认为,按照群众投票通过的村民公约,羊吃了谁家的庄稼,羊就属于庄稼的主人,他有权杀掉。原告要求村主任赔偿,村主任拒绝。该案最后因为阿洛未提前告知就带走了村主任的女儿(尽管已经领了结婚证)破坏了当地风俗,最后陷入僵局。最有意思的是,法庭自身还与当地人产生了纠纷。一个纠纷是,法庭的马连同马背上的国徽被偷,由于没有国徽无法开庭,老冯欲报案,被当地摩梭族的阿妈阻拦。最后国徽找到,但阿妈拒绝交出小偷,老冯屈服。另一个纠纷是,当阿洛和村主任的女儿准备结婚时,村主任认为,他养闺女这么多年,花了很多钱,阿洛只带来一台一千块的彩电和一头小猪,对他不尊重。当得知小猪是老冯花钱买来送给他时,顿时觉得法官给了他面子同意孩子结婚。富有戏剧性的是,在婚礼上,当村主任因为杀了他人的羊被要求赔偿时,发生了村主任和老冯关于羊该不该杀的争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请法律专业大学生新女婿阿洛表态。当阿洛从法律角度表态不该杀时,村主任马上终止了婚姻仪式。当天晚上,阿洛带着自己合法的媳妇离开村主任家,又导致村主任对老冯的指责,并提出自己的女儿被穿制服的人拐走了,老冯作为法庭的人,不能不还人。第二天,当老冯试图了解羊吃庄稼的事实时,案件E赔偿案的原告忽然指出阿洛带着媳妇离开坏了彝族人的习惯,不把媳妇送回来,不找法院打官司了。文章的另外一部分素材来自作者于2018年对山东泰安市一个派出法庭Q庭长的访谈。据该庭长介绍,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行,也受案件数量的影响,该地方已经改变了之前每个乡镇设立派出法庭的做法,在几个镇共设一个法庭。在笔者访谈的地区,该县共有十四个乡镇,设立了五个派出法庭,每个法庭正式干警四至五人,加上聘任人员共十几人;员额制法官二人左右,再加一个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经济纠纷,每年七百至八百件案件,多以调解结案。法庭的职能虽是处理民事纠纷,但仍然与镇政府、派出所在很多问题上协作处理纠纷,法庭不仅管辖民事案件,还被要求参与计划生育(放开二孩政策前)、征税等问题。与Q庭长的访谈让笔者发现,即使在发达地区,基层司法到目前为止仍然扮演着解决纠纷的角色。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庭,尽管面临着与电影《法庭》相比更多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案件,但法官们处理案件的方式与技巧,与电影《法庭》中的法律人存在着诸多共同点。[美]马克·塞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英文的justice在汉语中同时具有司法和正义的含义,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而,规范的司法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将国家规范用于治理私人空间的过程,借此预防和惩治偏离国家秩序的那些私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占有主动性。与此不同,在文化人类学家看来,法律不止是维持秩序的一种方式,它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务以特定意义的方式,是一个地方的个人和群体生活所凭借的意义结构,它受制并不断重塑这个地方的分类系统。法律实践具有地方性,它与时间、空间、阶级、不同地方的人的想象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具体的司法实践就会表现出不同的面相。支撑这种多重面相司法的,主要是那些具有地方性的知识,而且这些地方性知识是开放的,在不同的地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关注的是,在解决基层纠纷时,地方性知识是如何呈现的,它依赖于何样的技术、技巧、法官的个人特质等要素把地方性知识折射到了基层纠纷中,并最后化解了矛盾。二、基层司法中的仪式有时人生活在象征世界中,象征世界的符号折射了人类的某种生存意义。作为象征符号的仪式既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关系,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特定的权力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仪式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仪式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人类与动物体的区别之一在于,人类不仅生活在物理世界中,还生活在象征(符号)世界中。语言、神话、艺术、宗教等构成了人类生存的象征宇宙。人类在观念和经验之中取得的进步都使这类符号之网更为精巧和牢固。这些符号构成了人类活动的意义之网,表达着人类的诉求。因之,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和以人类行动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在方法上是存有区别的。自然科学追求因果关系的科学性;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人类行动,由于附着意义,必须通过理解来解释。社会科学家们发现,人类行动的意义必须通过符号交换、象征机制来理解。在象征沟通中,仪式是重要的途径之一。人类学家道格拉斯曾指出:“社会仪式创造出一个现实,离开了这些仪式,这个现实就不复存在。……没有象征行为根本不会有社会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注意到了仪式的重要性。儒家认为,人有贵贱上下之分,礼仪就是维护这种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仪是维持社会差异的工具,而音乐与此不同。“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因此,瞿同祖先生认为:“礼分别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以维持社会分化;乐则以音声节奏激起人的相同情绪——喜怒哀乐——产生同类情感的作用。”显然,仪式在塑造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仪式,并赋予不同的象征意义。人类学家也非常关注仪式的功能,他们认为仪式强化了群体纽带和认同,并体现了控制关系。争夺仪式的过程实际就是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但是,人类学家更多关注的是土著人的仪式,对现代社会的仪式讨论较少。事实上,仪式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同样必不可少。在很多时候,仪式会影响人们的情感。(二)司法中的仪式要素作为国家权力表现形式之一的司法,也非常注重仪式。在普通民众心中,司法一定与国徽、肃穆的服饰、严格的程序、规范的语言密切相关。用乡村百姓的话说,那一定是“公家人”的事情。这意味着,司法中的仪式,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司法权的彰显。正是通过仪式,他们彰显了国家形象。因而,司法通常会采取公开展示的形式。通过公开展示,司法惩罚了罪犯,彰显了国家权威与秩序。更尤甚的是,即使在民事纠纷中,被告也必须受到惩罚,因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立法者的权威。正是通过公开展示的处罚,仪式维护了国家秩序。理想的司法过程类似韦伯意义上的形式主义的司法,例如,发生在某种严肃的场合,在那里司法人员、律师身着正装,开庭时起立,原被告严格按照程序提出诉求,由法官主导司法的进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还必须全程录像,以监督法官的渎职。这正是我国目前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公开化的具体情形。这种模式化的司法过程,被认为所有人(包括法官)都必须遵守规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服饰、时间、空间、程序、语言等都构成了司法仪式的一部分,每个要素都在这个结构性图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还经常在视频影像中对某些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直播,这种直播的效果是提醒观众,法律彰显的是正义,表达的是司法不容被亵渎。这是典型的程序正义的路径。与此相反,电影《法庭》所呈现的司法就与这种理想的司法相去甚远。那里没有专门的法庭,没有统一的服饰,没有统一的语言,有时甚至没有规范的法律用语。[美]大卫·科泽:《仪式、政治与权力》王海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在一条县城通往寨子的土路上,一个戴帽子年过五十的男子(法官老冯)牵着马边走边打瞌睡,马背上驮着一些临时用品,后面跟着一个少数民族中年妇女(杨阿姨)和一个年轻人(阿洛)。一行三人边走边聊。这样的图景与司法人员坐着标有“法院”二字的汽车、身着制服的惯常呈现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没有马背上运载着的国徽,以及年轻学生的制服,观众无法想象他们的工作会与法律有关,无法想象这是一群司法人员前往少数民族的寨子去化解纠纷,甚至会认为这是一家三口去集市赶集购物的场景。与现代都市中处理经济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均聘有律师的司法程序不同,电影《法庭》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在中国的边陲地区(空间)、在处理少数民族(集群)的家庭纠纷(案件性质)时,基层司法呈现出与现代都市迥乎不同的特点。在这里,司法呈现出了不同的形象,看上去似乎没有城市中法庭的规范、肃穆与威严。司法的理念型是那种国家公权力渗入私行为并规范改造私人秩序的情形,其理想状态是把民众的私行为纳入国家现代化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对私行为的规范。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司法过程(至少是基层司法过程)并非简单行使公权力约束私行为,要求私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秩序行事的过程。相反,它是公权力与私行为互动的场所,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当他与私主体接触时,因各种地方性特征而呈现出不同的司法面相。诚然,司法代表国家权力,必须体现国家秩序,并以一定的形式和符号呈现出来。但由于不同的形式和符号属于不同的意义系统,承载着不同的认知功能,公权力无论何时何处,都不能失去自己的仪式感。这种仪式既可以是现代都市社会中身着制服在庄严的法庭中有各种社会人员参与旁听的正式审判,也可以是陕北地区的炕上开庭。在电影《法庭》中,这种仪式也得到了体现。比如,开庭时,三位法官都穿上了制服;尽管和这些村民很熟,开庭时法官一直称谓的是原被告而不是直呼其名。当然,在这种司法仪式中,最重要的是国徽。当阿洛在墙上悬挂国徽时,老冯一再叮嘱阿洛挂在墙上的国徽要摆正。这提示我们,在法官老冯看来,尽管开庭可以简单化处理,甚至可以吸烟,但国徽的悬挂不能有所含糊。制服、称谓、国徽是司法中必不可少的象征。在司法人员看来,国徽代表的是国家,象征的是国家权力,与国徽同在就是与国家权力同在。这就证明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了自己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悬挂国徽彰显的是公权力。在悬挂国徽的场合,展示的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仪式,这种仪式与现代都市中的正式开庭并无根本性区别,区别的是支持这种仪式的符号要素。仪式构成了司法的必然要素,无论在现代都市中涉及知识产权这种被认为是高度专业的纠纷中,还是在偏僻乡村的琐事纠纷中。然而,基层司法的仪式呈现出另外一种图景。在基层司法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以不像在都市中那样明显分区,甚至在调解时,可以肩并肩地坐在小板凳上;当事人可以和法官吵架,法官甚至可以因当事人不听话而威胁不管;法官甚至可以边喝酒边化解纠纷。Q庭长告诉笔者,他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迟到是经常的事。有一次他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当事人一直抱着小孩儿,开庭时小孩儿因为生病哭叫不止,被迫休庭。凡此种种均表明,理念型的那种严格区分法官和当事人的司法在基层中位移了。Q庭长曾跟笔者抱怨,在开庭时,当事人经常不打招呼随意走动;有时甚至走到法官面前借打火机。与此类似,当电影《法庭》中的法官们与当事人并肩而坐一起喝酒时,他们之间原有的肃穆的仪式意义发生了变化。经由空间的变化,仪式象征的当事人地位也发生了变化,甚至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短期的新的空间,一种短期的新的认同。在这种短期的新空间中,大家秉持共同的认识(尚未形成共同的价值),临时消除了之前的争斗。因之,电影《法庭》中的司法仪式促成了和我们心目中的司法仪式大相径庭的效果——法官与当事人融洽相处。三、基层司法中的权力机制空间展现的是共时维度,它通过存在物的位置、方位、大小、高低等体现一定的文化内涵,标志着事物的一种秩序。参与司法过程的各方当事人总是会通过各种策略调整司法空间的物理分配,并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象征与隐喻。(一)空间的位移与话语之争在现代司法中,法官席与当事人席明显区分,通过距离、服饰、语言、规范性等,形成了法官和当事人不同的空间。必须明确的是,空间并不同于自然的物理范畴,它与时间一样都是社会的构造物。空间的构建伴随着权力关系的生成。一方面,在一个空间中,不同的主体进行交流,分享某些价值,形成一个共同体(试想,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们使用的语言、分享的价值等);另一方面,空间又人为造成了差异,它把不在此空间的主体排除在外,形成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区分。然而,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因为技术和组织变迁而发生变化。不同的空间尽管有可能交叉,但绝不会重合。不同的空间代表不同的资源,因此,正如象征之间存在话语之争那样,空间安排的目的是取得话语权。在空间中,存在着不同的安排,不同的安排复制着空间的再生产。空间要素的安排序列影响着空间的稳定性。当空间要素的序列发生重大变化,空间的性质也随之变化。从构造上看,空间包括位置、距离、方向这三个基本要素。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均会引起空间的变化,均会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影片中的案件A案情非常简单,双方共同继承了一个泡菜坛子,但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想要这个坛子,但都拿不出钱来补偿对方。这是一个连在读的法科学生都知悉如何解决的纠纷。然而,司法中的难题是,妯娌两个互相不让步,致使坛子的分割无法完成,纠纷无法化解。老冯首先布置了展示现代审判权的程式,按照现代审判规则分别设置了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席位,并将各种席位按照法庭规则进行了放置,法官席居中,原、被告对坐。影片中老冯关于审理空间的安排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配合,在庭审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官把原被告喊到一边进行调解劝说,影片呈现给我们的景象是两个法官与两个当事人蹲在一起讨价还价。由此,法官们从一个空间进入另外一个空间。空间的位移预示了老冯设置的努力,当事人根本没有进入老冯设置的审理空间。老冯和当事人进入了协商的空间。调解无果之后案件陷入僵局,老冯索性摔碎了坛子,两妯娌的公公连称摔得好。最后,老冯拿出五元钱,分原被告各二元五解决问题。这一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值得深思的。公公似乎觉得这种纠纷摆到司法面前,显然颜面扫尽,本可以不进入司法程序。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促使了当地百姓意识的觉醒,将本可通过民间解决的纠纷纳入司法程序。但老冯不能把坛子摔碎就扭头走人。如此,财产的继承纠纷并没有解决,他只是毁坏了争议的标的。我们甚至可以大胆想象,如果老冯不拿出五元钱,其后果是什么?后果很可能是,本案当事人觉得诉诸法律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由此可见,在形式上,司法审判仪式显示了公权力的权威,老冯以自己掏腰包的方式促进了纠纷解决,实际上却是以国家的法律权威依托为。老冯以自己微薄的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代价解决了这个纠纷,换取了当地百姓之后对法律的继续信赖。更重要的是,司法在基层中经常受到外部空间因素的干扰。当法官们在案件A宣布开庭的时候,忽有几个村民抬着一头猪来冲撞法庭,理由是张龙(另一村民)家的猪拱了他们家的罐罐山(即祖坟),由此产生了案件B。而且,要求马上处理。尽管法官告诉肇事者稍后处理他的纠纷,但他坚决不依。这属于典型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都市中,如遇此行为,当然可以借用法警的力量来解决。但老冯代表的司法,是深入基层农村。相反,在当时的寨子里,村民们却互相熟悉,甚至是一个家族,如果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大纠纷。这和我国目前存在的到偏远农村遭遇的执行难问题如出一辙。对于司法而言,更重要的是执行成本,这种成本也最为昂贵。由于法治的规范化性质,司法人员的的司法信息是相对公正的,他必须依法办事,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司法。但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当事人的信息就不必然是透明的。此前他对当事人基本不了解,当事人对司法的态度也并不一致,他们可能在司法的某个节点,就会脱离司法的正常轨道,甚至抗法。因此,在偏僻的农村,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适当的对策。如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案件E中,本属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当大学生阿诺没有按照当地习惯带走被告的女儿时,原告的矛头从被告转向了司法人员。这提醒我们,对于基层司法特别是派出法庭而言,当村民对司法人员不满时,尽管司法人员代表了公权力,但在某个时间点上要注意方式方法。尽管司法权是国家机构对当事人的强制力,但空间(如农村)、时间(吃饭时间)、知识(对当地情况的熟悉程度)等要素影响着这种强制力的实现。因此,当杨阿姨庄严宣布开庭几个村民抬着猪来干扰法庭秩序时,老冯并没有粗暴地把他们赶走,在激烈的争吵之后,老冯委托阿洛去化解那一桩还没有立案的纠纷。在还没有立案的纠纷中,司法人员中的司法权在变通中得到维护。(二)逃避的艺术与权力的行使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并不会因为具体的人和事而有所变化,它调整的是某些类型的法律关系。在这里,当事人的禀赋并不是考量的要素。然而,社会学的研究认为,社会行动因为具有意义,主体的具体情形有时更具有决定性。韦伯曾将支配的类型分为传统型、魅力型、法治型三种,他有关魅力支配型的论断提醒我们,个人主体的禀赋有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案件D中,被执行人是一个彝族女性,当法官告知她案件已经判决应当执行时,被执行人在自己院子里哭闹,拒不执行判决但不袭击法官。法官站在一边束手无策。一位法官曾告诉笔者一起他审理的与基层司法无关但与当事人个体禀赋有关的案件。原告是一个享有商标权的企业,它起诉了多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毛毯的销售商,由于案情相同,多个被告的赔偿额度是相同的,均向原告赔偿两万元。但是,在碰到一名残疾人被告时,案件出现了反转。案件的审理一直由被告的前妻与法官接洽,而且只答应赔偿原告两千元。当笔者向法官质疑,其前妻没有资格出庭参与时,法官告诉笔者,被告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如果不让其参与案件,其女儿的生活费就没有着落,案件就无法了结。原告的律师费是三千元,被告的前妻只答应赔偿两千元,尽管在法官看来,被告的前妻看起来并不是没有支付能力,被告至少应当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最后,法官妥协。在基层司法中,法官们遇到的不是抽象的而是活生生的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往空间并不像都市中的司法那样;相反,由于基层法院必须审理案件事实而不像二审法院那样多数集中在适用法律上,因此,法官们就会因为遇到的当事人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他们在审理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时采取的策略,就和审理一般的经济纠纷采取的技巧不同。如果碰到的当事人是残疾人、女性、年长者等,法官就往往(尽管不是必然)处于被支配的一方。如果法官采取了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亲属等又会通过上访、电话骚扰等各种方式干扰法官,纠纷仍然无法化解。基层司法中,很多民事纠纷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更多考虑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因之,很多案件的处理,看上去似乎是法官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少数人对司法的消解并不一定必然采取暴力的方式。漠然、袖手旁观也许是这种人抗拒司法的态度,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暴力抗法属违法行为在村民心目中一定是基本常识。因此,当村民对司法不满甚至不支持司法人员的行为时,更多的是袖手旁观,还折射出一种有意选择的态度。在处理案件B猪拱罐罐山纠纷时,当法官说服猪的主人将肇事猪赔给原告时,被告坚持不让原告赶猪,只允许法官来赶猪。因此,影片中出现了法官用绳子套着猪在街上帮原告跌跌撞撞赶猪的场景。在另外一个场景中,当司法人员阿洛与村主任的女儿(尽管已经登记)逃离后,老冯离开寨子要把自己用钱买的小猪带走时,老冯在院子里围着小猪追赶,几个村民蹲在旁边“若无其事”地观看。两个赶猪呈现的场景令人深思。“看”与“被看”共同构成了司法的在场,个别人以行为和语言发泄内心的不满。Q庭长曾告诉笔者,在一次开庭审理时,当他告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原告认为事实的确如其所说的那样时,顿时在法庭上实施粗俗无礼的个人行为,“谁都看出那是对我不满”。还有一次,当Q庭长审结案件要求败诉方被告签字时,此时被告恰恰接到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被告借题发挥大声骂骂咧咧,以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Q庭长告诉笔者,他们对这种行为必须容忍,因为这些当事人都是当地人,对法官们非常熟悉,如果激怒了这些当事人,他们可能会采取过激措施,比如,在晚上法官回家的杳无人迹的路上吼骂法官甚至扔掷东西。因之,当村民配合支持司法时,司法的威严非常得体;但当司法得不到人们的支持时,司法的仪式尊严都消弭在村民的日常行为中。显然,作为一种制度,司法同样是有限度的,它并不是外在的被给予的,在很多场合,司法指向的对象也参与了司法过程本身。四、基层司法中的话语体系话语并不仅仅是表述,同时还承载话语权。话语体系的运行依赖于各种非话语因素的支持,知识在这种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通过界定范围、对象、模式等进行编码,并维持着话语的生产与再生产。(一)司法中的两种知识体系在中国的基层司法中,至少呈现出两种知识体系,一种是正规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是抽象的、理想的,更多的特征是规则之治,可化约为所谓“精英话语”的知识体系,如《法庭》中的大学毕业生阿洛,他一直身着正装,习得的是法律专业知识,事事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待农村问题。这是典型的学生的思维。在这种话语体系看来,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当属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就直面解决;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就留给其他领域。司法代表的是国家权力,应保持其应有的尊严。因此,当在村民百姓看来是资深法官的老冯帮着当事人赶猪时,他非常不解。当案件B中原告要求举行一场法事时,他明确告诉老冯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另一种知识体系是具体的、现实的,更多的特征是解决纠纷,可化约为“草根话语”的知识体系,如《法庭》中的资深法官老冯,他依赖的是他多年对这些寨子的认知知识,对每一个寨子的熟悉程度,他并非不懂专业法律知识(如他对阿洛说的话“你以为我没有读过大学”“你大学白读了”)甚或他曾经历过阿洛的理想司法经历。但是,多年的经验告诉他,也许“精英知识”在基层司法中存在着适用的灵活性。影片中老冯牵着马一路和村民打招呼,全然和村民打成一片。他心目中的司法是彻底化解矛盾,“不出乱子、不出人命,否则还是法院的事”。在猪拱罐罐山案件B中,精英话语和草根话语形成了鲜明对比。阿洛认为猪不是法律的主体,被告要求举办一场法事的要求属于封建迷信,不属于立案范畴。阿洛认为问题就这样解决了。而老冯凭借多年的知识,尽管他也认为这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但如果不解决这个纠纷,就会引发更大更多的纠纷。“猪拱了人家的祖坟要出大事”。事情果然如老冯预料,双方各纠结一些人对峙起来。显然,“精英话语”与“草根话语”对这种纠纷反映了不同的世界观,反映了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不同想象。在阿洛这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看来,罐罐就是财产而且价值低廉,猪就是动物,没有法律上的主体性。但在当地人看来,罐罐是死去祖人的栖息地,猪拱了罐罐意味着死去的祖人没有了栖息的地方,这些祖人会给在世的后人托梦并惩罚后人。猪尽管不是人,但他的主人应当负责。因此,对罐罐、动物的想象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知识,并衍生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作为“草根”载体的老冯(尽管他也似乎是“精英话语”的主体),他理解当地人的这种习俗心理,他意识到这种矛盾处理不恰当带来的更恶劣后果。因此,他搁置了“精英”话语知识,把“草根话语”摆在了问题的前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一陈规陋习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在民间有可能暂时地缓解决矛盾。因此,老冯调用了这种“草根话语”,当被告不同意向原告赔偿时,老冯关于让原告的猪去被告的罐罐山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就使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诉求。(二)地方性知识的消解性当老冯和他的同事们到农村寨子送法解决纠纷时,必须关注基层对公权力的态度。这就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特别是地方性知识,以解决二者互动中的难题。经验赋予了老冯地方性知识,赋予了他草根话语的实用性。他在这个地方工作生活几十年,对这里的风俗人情非常了解。我们不能假定老冯的法律知识缺乏,毕竟他也曾经大学毕业,毕竟他在法院工作几十年。而且,法官职业化也没有让他像杨阿姨那样退休。这反过来证明他具备一个现代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潜质。而且,在他面临的这几起案件中,案情并不复杂。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老冯具备运用主流话语解决这些纠纷的能力。然而,他并没有武断地运用这种主流话语,反而运用他多年来积累的“草根话语”解决这些纠纷。或许,知识的地方性可能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尽管老冯对这一概念可能并不熟悉。在福柯看来,话语的形成必须以非话语实践为依据,反过来,话语实践又是生产性的,它维持着非话语实践的生产与再生产。以法律专业为主导的主流话语依赖于一些互相支持的条件,包括正规的法学教育、完备的司法力量、对公平正义的诉求等。也就是说,这些非话语实践支撑着法学主流的话语;反过来,也正是因为法学界对现代法学话语的掌握决定了现代法学教育、司法力量的建设等。知识就是力量,拥有知识的人可以对没有知识的人形成支配关系。这一判断必然具有一个前提,没有知识的人需要这种知识,如果不需要这种知识,显然就无法形成支配关系。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福柯所称的话语机器的一部分,它们在这些关系中建立起自己的权力体系。显然,影片中的农村寨子,对主流话语所承载的知识处于模棱两可的程度,是否需要这种知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种知识是否以他们接受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当一个村民不满阿洛所代表的正式司法时,“再也不找法院了”这种表述就意味着他们怀疑主流法学知识。这也意味着,他们打算以自己宗族的非正式规则解决自己的矛盾,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受到影响。瞿同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戏剧性的是,法庭的马被偷了。在破案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司法人员向当地老人阿妈求助帮忙。阿妈差人帮他们找了一匹马供他们使用。当司法人员再次回到寨子时,马果然找到。老冯向阿妈询问盗马人的姓名时,阿妈说他已经受过一次惩罚了,不能再受到惩罚。尽管杨阿姨提醒阿妈寨子里的规矩老了,现在都按照法律办事。阿妈仍然不予理会,并告诫他们当事人已经受过一次惩罚。公权力在这里公然受到了置疑,但老冯并没有坚持报警。在他看来,公权力持续具有进入这些寨子才是司法的本质,才能完成国家权力对基层的影响。司法只有能够进入这些领域,才有影响这些领域的可能性。如果公权力根本无法进入村民的视野,或者说,村民根本不来找司法人员了,司法就难以成功。五、司法多义性与新时代的命题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是一个除魅的社会,社会治理最终会从传统型、魅力型转向法治型。与之相关,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司法必然担负着重要作用。本文讨论的影片所呈现的送法下乡场景,就是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构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深思的是,影片中的案件最终没有一起用判决的方式解决了矛盾。有的纠纷不属于立案范畴,如案件B猪拱罐罐山案;有的纠纷使用了其他的权利救济的方式得以解决,如案件A继承案和案件C借款案;有的纠纷尚没有解决,如案件D执行案和案件E赔偿案。尽管通常的评论是,这部影片呈现了基层法院的艰苦条件和办案法官的个人智慧,但笔者还读出了另外的含义——司法和主流话语的有限性。因之,令我们反思的是,法治是否应当走进这些鞭长莫及的地带?美国学者曾经描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秩序,在那个秩序中,人们靠自己长期形成的规范调整自己的纠纷。当我们推行法治的时候,代表公权力的法律向偏远边陲地带扩展,当地既有的规范调整的秩序被改变,但有些秩序并无法短期内通过法律构建起来,从而在某个时期内造成了一定的失序。这一方面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同时还有可能徒增了当地村民的生活成本。近年来,讨论法律所使用的素材出现了三个明显的趋势。一种是使用历史档案馆新开放的一些诉讼档案进行讨论,如黄宗智利用了《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和《淡新档案》之中的清代民事案件档案完成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通过梳理诉讼档案,他指出我们通常认为的清代县官更多调解而不判决的认识是片面的,清代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种通过历史档案研究传统中国法律的方法可以展示传统法律史研究被忽视的一面。这种研究从根本上说仍是文本研究,它聚焦于诉讼档案的记载内容,并试图从成千上万的档案中发现一些有关传统中国法律的规律。另外一种是,从事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研究人员深入某些基层人民法院或法庭,通过对法官、当事人的访谈,对某些整个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梳理,意图通过深度描述的方法,从案件中发现真实的法律。第三种研究涉及法治宣传的影像,通过讨论影视界(法律外人才)关注的案件,关注法治生活的实践。近些年来,这种鲜活的司法实践通过诸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我不是潘金莲》等电影进行了宣传。本文使用了后两种素材,关注的不限于抽象的法律规范,更多的是人民的实践行为。如果将司法看成中国现代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讨论这些经验的实践就是必不可少的。司法一如历史,它既是知性的概括,又是感官的展开。正是老冯、Q庭长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基层法官和寻常百姓的互动向我们展示了现代法治的情感结构,它告诉了我们司法的多义性。在这个意义上,基层呈现出的看似属于理念型例外的那些偶然性就不是司法的例外,而是司法的一种属性。如果把送法下乡看作是法治向基层展开,那么,基层法官和当事人的互动就构成了司法多义性的动力学。司法一如现代性,它“是由许多具体的经验和物质组成的,具体地界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并构建一个时代的公共向度”,当法官们向着自身和他者的一种新理解而开放时,司法才得以命名。更具现实意义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随着互联网终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普及化,这些新技术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我国广袤乡村。之前,因为交通通讯不便造成的法官深入基层送法下乡是否会因为新技术的普及而有所变化?如果说基础设施可以保障,那么城市中的智慧司法经验会不会推及到乡村基层?毋容置疑的是,新技术为乡村带来了便利。腾讯公司几年前支持贵州发展而建立的基础设置,极大地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人们用互联网、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农产品,实现了买卖双方的衔接,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当然,也出现了网民利用微信诈骗的案件。这些情形都提醒我们,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将大大改变中国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人工智能是重塑规则时代,我们要接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便要制定与之适应的规则,否则,难以享受它所带来的便利。中国乡村也不例外。由于人工智能本质上是算法,算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规则,因此有人预测,人工智能可能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会在人们的深层意识里强化按规则办事的习惯。人工智能所依赖的大数据,由于具有较强的预测性,它不追求因果关系而追求相关性,因此,诸多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的结果就更有预期性。如此,法官老冯、Q庭长等具备的地方性知识是否还具有应用的空间就成为我们密切关注的问题。往期推荐周尚君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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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烯|矫正正义与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再审视——一个德性理论的视角

矫正正义与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再审视——一个德性理论的视角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制与社会发展”,《矫正正义与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再审视——一个德性理论的视角》,原文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3期。作者:胡烯,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胡烯(图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官网)摘要在关于侵权法哲学基础的研究中,经济分析与矫正正义是当下最主要的两条阐释路径,尤其是经济分析进路颇受人推崇。不过,经济分析进路存在理论上的诸多盲点与不足。相较而言,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矫正正义能够弥补经济分析的理论疏漏。然而,主流的侵权法矫正正义诸学说存在将矫正正义形式化的趋势,尤其是将矫正正义视为道义论的一种派生性观念,从而忽视了矫正正义观念本身包含的规范性内容。在侵权法哲学领域探究矫正正义实质内容的出路也许在于从德性理论视角出发寻求洞识。关键词:矫正正义;侵权法哲学基础;德性;人类善►目次一、侵权法经济分析进路的局限(一)视角上的“目的”取向(二)概念分析上的不周延(三)汉德公式及其补强版本的模糊性(四)对主体人格价值的消解二、矫正正义的三重进路及其不足(一)矫正正义“形式论”(二)矫正正义“实质论”(三)矫正正义“混合论”三、侵权法哲学基础的再认识:作为司法德性的矫正正义(一)实践智慧与德性的统一性(二)矫正正义确定实质内容之途径四、结语侵权法的教义学研究在我国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但是,关于侵权法道德哲学基础的讨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现有的基础理论研究来看,有学者意识到在哲学和伦理学层面分析侵权法实践的重要性,呼吁学界从一种开放性的哲学视角出发,将侵权法制度发展建立在人类珍视的价值基础之上。有的研究突出对法经济学观点的检讨,指出经济分析论者陷入了将侵权法制度视为经济学理论工具的误区,过于强调“冷酷”的效率,忽视了个人尊严与自主等基本价值在侵权法理论中的重要位置。也有学者从思想史的角度切入,将十九世纪后半叶的侵权法理论定性为一种“个人主义”思潮的体现,并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侵权法理论发展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与古典正义理论自觉融合的产物,重新赋予侵权法的个人主义思潮以公共属性。有学者将矫正正义论视为法律经济分析的替代理论,提出侵权法相关规范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矫正正义的道德基础之上,并意识到作为一项原则的矫正正义具有过于“宏观”的缺点。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或侧重于思想史的梳理,没有提出自己的理论主张,或仅侧重对经济分析进路的批判,对侵权法哲学基础的讨论缺乏理论提炼和整合的尝试。本文将以对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中的核心概念的检讨为起点,探索破除“效用”的不可通约性难题的出路,进而用美德理论中关于“人类善”的观念替代经济分析理论中的“效用”观念,并提炼出侵权法矫正正义诸论的核心观点。本文试图在将矫正正义视为一项司法德性的基础上,探索在司法德性与“人类善”之间建立起理论关联的可能性。一、侵权法经济分析进路的局限在当代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强调预防功能的经济分析进路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这得益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与六十年代法经济学的发展。法律的经济分析凸显的实用主义取向,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事故成本最小化等目标追求,均具有非常大的理论魅力和吸引力。这在侵权法领域中表现为“侵权责任原则的构成能使预防事故和行政费用减低到最低的限度”。然而,无论是在解释上,还是在证成上,经济分析进路均存在明显的理论漏洞。由于经济分析进路的“未来”取向的思维方式不能恰当处理侵权法的私法属性与经济分析以“效用”为中心的公法属性之间的张力,因此,这种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思维取向将很难令人满意。(一)视角上的“目的”取向在著名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中,兰德斯与波斯纳指出,侵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提高资源效用的行为标准。在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威慑都是侵权法的一个内在功能。[美]威廉·M.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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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数字法学:定位、范畴与方法——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

胡铭:数字法学:定位、范畴与方法——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原文载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胡铭,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铭(图片源自百度)摘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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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 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法学”,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原文载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马长山,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图片来源于百度)内容提要近年兴起的数字法学,无疑是工商社会迈向数字社会这一重大时代变革的理论反映。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具有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的数字知识构架,从而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和秩序构建提供理论解说和规范指引。关键词新文科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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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 | 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法学”,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5期。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王锡锌(图片来源于百度)摘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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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 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

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术月刊”,《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原文载于《学术月刊》2020年第10期。作者: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摘要:援引“国家能力”的概念及其学说来讨论中国法治问题,如今正逐渐在中国法学界成为一种新潮流。但当将这些出自非法学研究者之手的理论运用来研究中国法治问题时,其中有些概念乃至分析框架,应当事先做一番必要的检讨与调整,再非常谨慎地予以借用。尤其是要适当超越“国家能力”学说有可能过度凸显的某种“自上而下支配”的面向。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可被用来将国家能力问题与法治建设勾连起来进行讨论。作为国家能力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族认同建构能力不仅是在全球化时代最大程度地维系一国法治之自身正当性的基础,也是有助于在一国范围内以最小成本高质量地构建回应型法治的润滑剂。关键词:国家能力;法治;国族认同建构;濡化能力;“普通话”规定目录一、中国法学界主要援引的“国家能力”学说(一)迈克尔·曼的一对概念:“专断性权力”与“基层渗透性权力”(二)王绍光的“基础性国家能力”学说二、当法治遇上国家能力:国族认同建构能力的重要性三、国族认同建构与国家能力强化:以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规定为例结语近年来,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党和国家政治话语当中的重点表述之一,中国学术界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讨论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法学界自然亦不例外。尤其是当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之后,将中国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直接勾连起来的讨论,在中国法学界更是逐渐增多。而其中最常被用于与“国家治理能力”这一当下流行的政治话语进行勾连或援引为助的学术理论资源之一,便是在国际学术界最初发源于比较政治学研究领域的“国家能力”概念及其学说。本文首先从检视“国家能力”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入手,厘清其中最常被中国学者援引来讨论中国法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学术概念及分析框架,进而剖析中国法学界的这些借用(无论那些学术概念及分析框架只是被简单提及,还是真正被倚作展开分析的主要工具)所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继而将指出,在中国的语境当中(请注意这一语境限定),尤其是考虑到传统中国时期在大国治理方面所展示的一些智慧,当我们今天在“治理”视域下将“国家能力”学说引入到对中国法治问题的讨论时,需要对其加以适当的检讨与调整,以超越“国家能力”学说有可能过度凸显的某种“自上而下支配”的面向,并以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当中规定的“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例,来论证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可谓现时代各项国家能力赖以有效展开的基础,同时也是高质量、低成本地建构回应型法治的重要前提。一、中国法学界主要援引的“国家能力”学说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已有西方学者提出“国家能力”这一概念。不过在那个时候,此概念虽然被用来指“一个政治系统在其环境中的总体绩效”,但还比较模糊,很难具体衡量。直到70年代末以后,随着以西达·斯考切波(Theda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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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志 | 重回价值治理:韦伯技术治理理论研究

全文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19年第1辑,为方便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正文共:28953字;预计阅读时间73分钟。宋维志,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图片由作者提供)【摘要】“理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的理性化进程为现代人建构起了一个深度依靠技术进行治理的社会。技术治理使得人类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同时也为深度依赖工业与资本的社会埋下了“现代性”的陷阱——技术治理下的社会虽然运转高效,但人在其中毋宁只是一个“零件”;人们通过理性构建起科层官僚制和形式化的法律制度,技术化的社会制度却逐渐走向了冷酷与实质的不正义;人们借助科学与知识认识了客观世界、实现了“祛巫除魅”,但价值多元的时代却使得人们在面对价值领域之间的冲突时显得无所适从。韦伯对现代社会的未来感到悲观,但他同时也为如何在价值多元的“诸神时代”坚守自己的价值信念指出了道路。坚持责任伦理,在技术治理中的社会中坚守自身的价值信念、实现自身的价值治理,是重新回到“有意义的生活”的可行路径。【关键词】马克斯·韦伯;理性化;技术治理;价值治理;责任伦理目录一、问题:技术治理何以陷入困境(一)技术治理的现实困境(二)文献综述二、溯源:韦伯的技术治理理论(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三、反思:理性化进程中的价值(一)新教伦理的入场(二)新教伦理的退场(三)理性化的“铁笼”困境四、展望:价值治理的未来(一)诸神时代:多元价值的现实(二)责任伦理:重回有意义的生活五、结语马克斯·韦伯(Max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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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 | 批判与重构:思考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批判与重构:思考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律和社会科学”,《批判与重构:思考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原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2014)。作者: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图片来源于百度)摘要林端在《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中试图完成批判与重构的双重任务。一方面,该书尝试对马克斯·韦伯有关中国法的一系列命题做出回应。另一方面,该书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并借助对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二手研究,重构了一副中国法律传统的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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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夏|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

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学研究”,李忠夏: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原文载于《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宪法的传统功能在于调整国家与个体两极的关系,市民社会内部的关系主要由私法处理。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导致市民社会内部出现冲突和分化,需要通过国家调控解决市民社会内部的问题,宪法的功能因之发生转型。中西宪法在现代复杂社会中面临相似的时代任务,即实现国家建构、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的内在融合,妥善处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的立体关系。面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危机和福利国家的发展瓶颈,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西方社会迟迟未能建立。中国则经历了从传统社会主义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变迁,以社会主义、政治整合、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为依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宪法秩序,不仅有效完成了国家建构、社会调控和个体保护的三重任务,也为世界宪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目录引言一、宪法的范式变迁、功能转型及其社会机理(一)宪法的范式变迁及功能转型(二)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国家、社会、个体关系的立体化重塑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功能转型(一)接续“公”的观念:近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的由来(二)实现“公”的观念: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三)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现代社会宪法功能的彰显三、中国宪法功能转型的制度实现(一)政治整合:以二元民主观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二)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以调控社会为核心展开结语引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以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制度优势为前提。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讲清楚中国宪法道路的特色,是中国宪法学的重要理论任务。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宪法秩序面临各种挑战,不同国家的应对模式各不相同,宪法范式也处于变迁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道路与世界宪法的发展潮流既有相通之处又有竞发之相,即它们都处于现代性的维度之中,都致力于对现代性引发的社会问题予以回应。充分发掘并揭示中国宪法的特色,找出其中蕴含的普遍化原理,总结其对世界宪法发展的特殊贡献,是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的时代课题。“从世界范围看,真正的理论创新和话语构建都是立足本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实践的。话语体系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和时代精神精华的反映,是对自己现实问题的理论回应和理论表达。”讲清楚中国宪法道路的特色,是构建中国特色宪法话语体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片源于百度)宪法范式因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异。正是在时代与国家的双重变奏中,在历史和现实的双重维度中,一国宪法的特色才得以形成和彰显。要准确把握中国宪法道路的独特之处及其对世界宪法的贡献,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探究:从世界宪法发展演进的维度,考察宪法的范式变迁、功能转型及这些现象背后的社会机理;从近代中国宪法发展演进的维度,发掘中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传统,揭示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总结中国宪法在回应宪法功能转型方面的制度特色。基于这一思路,本文首先在现代宪法范式变迁的背景下,探讨现代宪法的功能转型及其社会原因,以揭示中国宪法所面临的时代之需;然后以中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传统及其变迁为背景,阐明经过发展的社会主义理念如何契合现代宪法的功能转型,以回答中国宪法何以特色之问;最后总结中国宪法为回应宪法功能转型而发展出的特色制度,阐明中国宪法在应对现代性问题与挑战方面的优势所在。一、宪法的范式变迁、功能转型及其社会机理霍布斯现代国家“利维坦”的形象(图片源自百度)现代社会中,宪法的结构相对恒定,宪法的范式却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秩序脱胎于现代性维度之中,随着现代性危机的浮现,宪法的功能也具有变化乃至变革的可能性。现代复杂社会所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促使宪法范式发生变迁,也引发了宪法功能的转型。以宪法功能为标准,宪法范式可分为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三类。这三类范式在不同时代解决的宪法问题不同,因新型社会问题的涌现实现着变迁。宪法范式变迁的内在驱动力是市民社会的内在分化,宪法范式变迁的外在表现是宪法的功能转型。(一)宪法的范式变迁及功能转型1.自由主义的宪法范式:国家与社会从同构到分立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从“同构”到“二元对立”的变迁。在政治哲学层面,公民社会与国家具有同源性,但在现实层面,国家与新兴的市民社会仍然处于紧张关系中。近代宪法产生之初,宪法的正当性具有双重来源:契约论和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观念。契约论为宪法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假定,其将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化约为经验层面的社会契约,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形成,目的是满足人与人共存的秩序需求。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观念推崇个体自由,主张经由个体理性而自发形成社会秩序。自由主义观念决定了宪法的功能,即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于市民社会的侵害。契约论与自由主义观念论出同源,但前者强调社会的“公意”,强调人与人共处所应遵循的理性自然法则;后者则将保障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联系到一起,致力于消除个体与社会的内在紧张关系。现代宪法诞生于这两种观念的共同作用之下,自然也蕴含着社会与个体的二元对立和内在紧张,这为日后宪法走上不同的发展路径埋下了伏笔。美国制宪会议(图片源自百度)立宪主义之初,旨在解放个体理性的启蒙精神在宪法理论中占据主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构成了宪法功能展开的社会背景。在市民法治国的宪法观念下,宪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天赋人权,宪法中的社会契约面向并未得到彰显。这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的内部秩序通过私主体自治维系,宪法不干预市民社会,仅处理个体与国家的关系,由此确立了宪法的公法面向。由于宪法仅承担保障私自治框架秩序的使命,私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在宪法的视野之内,私主体之间关系的公共性也就未能得到充分发掘。保障市民社会的自治,从整体上防止市民社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才是宪法在当时最重要的功能。这种宪法功能定位的背后,是市民社会价值同一化的预设,此种预设构筑了近代市民法治国宪法的核心。但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构筑起来的宪法,因过于放任个体自由而导致了社会的不公。自由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社会中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以及弱势个体受保护不足等社会正义问题。而自由主义国家无力解决根本性的政治问题,无力解决多元主义所带来的价值虚无问题以及社会领域的各种不公,这使其饱受批评,也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功能的进一步反思。2.福利国家的宪法范式:对社会领域的适度干预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福利国家理念因之兴起。该理念最初的目标是消除工业化的负面后果,其主张针对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采取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以消除社会不公,这与欧洲传统的社会国家理念相契合。“德国魏玛宪法”(图片源自百度)魏玛宪法被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分水岭。魏玛宪法中加入了大量的社会权和社会保障条款,以回应自由经济带来的社会问题。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魏玛宪法以失败告终,但其对近代宪法带来的结构性改变得以保留。德国基本法吸取了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将自身根基定位于“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并去掉了诸多社会权内容。但是,德国基本法并未无视自由经济所引发的社会正义问题,其通过一系列的教义学建构,实现着宪法对社会的调控。这些举措包括:(1)将社会保障交由德国基本法第20条所确立的“社会国家”原则而非基本权利来实现,同时削弱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的审查力度,减少合宪性审查机构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能动性,以充分尊重立法。(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吕特案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使基本权利中的宪法价值可以凭借私法中的概括性条款渗入私法体系。通过这种间接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宪法得以在形式上保持其公法属性,即仍然调控国家与个体两极间的关系,而不破坏私自治的结构。同时,宪法也悄然介入社会,在私自治的结构中打开了一道缺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做法,是希望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下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但在事实上,国家已经开始借助宪法干预市民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财产权等进行限制,从而打破了私自治的结构,以服务于社会公平。美国罗斯福新政(图片源自百度)无独有偶,美国宪法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历程。在罗斯福新政实施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尊崇契约自由至上的理念。例如,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法律因违反契约自由原则而违宪。然而,为解决自由经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罗斯福新政时期发展出了所谓的“第二权利法案”。“第二权利法案”虽未明文规定于宪法之中,却作为“经济宪法秩序”在现实中发挥着作用。罗斯福新政深刻改变了美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其对于美国而言,不亚于一场宪法革命。由此观之,以魏玛宪法为分水岭的现代宪法,虽保留着传统宪法的结构,始终将国家作为防范对象,但也开始介入市民社会并对其进行有限度的社会调控。3.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国家、社会、个体的同质化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其诞生早于魏玛宪法,并对魏玛宪法产生了直接影响。早期的社会主义宪法,以强调社会本位的社会主义原则为核心构筑宪法秩序。自由主义范式的宪法,虽然也具有国家建构的功能,但主要强调限权的面向。与之不同,社会主义范式的宪法强调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消灭社会中的剥削和各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将国家权力辐射到全社会。此外,社会主义宪法还具有革命属性,这使其国家建构的功能更加突出和鲜明。自由主义的宪法范式与福利国家的宪法范式同属资本主义的宪法范式,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与这两者完全对立。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是颠覆性的,其将私有财产视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并围绕消灭私有财产的目标建构整个国家制度。相应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个体利益因之受到限制。在自由主义的宪法范式下,个体与市民社会被加以同构并与国家对立。社会主义宪法范式下的国家、社会、个体则具有同质性,国家权力有必要参与到对社会的改造中。社会主义范式下的个体私益不再是免受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受保护对象,反而因保障国家利益之故,成为应被逐渐限制、改造甚至取消的对象。在这一范式之下,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宪法不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而是与国家的目标一致,成为国家建设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是对革命成果和现实政治的确认而非规训,革命、人民意志(制宪权)、宪法三者具有同源性。在人民、国家、宪法三位一体的模式下,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宪法规范之间相互支撑而非相互制约。国家与社会不再呈现二元对立,而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要求个体参与到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建设和社会改造当中,以实现个体、社会、国家的一体化构造。国家需要借助宪法来调控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的全面干预,是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功能。综上,近代以来宪法范式的变迁,主要体现在宪法对于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的处理模式发生了变化。近代早期,市民社会的内部问题靠私自治解决,宪法仅专注处理国家与个体两极之关系。近代后期,宪法价值通过各种方式渗入市民社会,宪法开始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由此引发国家角色定位、基本权利保护模式等一系列问题的连锁变化。如果说,自由主义宪法只见个体而未见社会,早期的社会主义宪法则可称得上是只见国家而未见个体,福利国家的宪法居于二者之间,进行的是有限度的社会调控。但是,无论福利国家宪法对社会的有限干预,还是早期社会主义宪法对社会的全面干预,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也都无力回应现代复杂社会中的各类问题。为了更好地调控社会,宪法需要重塑国家、社会、个体的关系,宪法自身也需要探索并走出新的道路。(二)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国家、社会、个体关系的立体化重塑宪法介入社会内部的关键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市民社会内部出现了分化,而此种分化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内部的冲突。同一化的市民社会被打破后,宪法调控社会的需要随之而来。在伯肯弗尔德看来,国家对个体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威胁固然应受重视,但不能忽略的是,社会本身也会威胁到个体和社会的自由,此种威胁可能来自于个体,也可能来自于社会群体(集体)。来自于社会本身的威胁,只能由国家予以防范,国家的政治决定权是保障个体自由的必要条件。国家能够保障个体自由免受源自社会多方位的威胁,尤其是免受源自部分集体的控制权的威胁,因而需要将社会内部关系纳入宪法的调控范围。立宪主义之初,对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描述,更多是一种理论上的简化,即将社会系统化约为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分立,并以经济系统(需求系统)表征整个市民社会,把国家界定为社会之外的存在。市民社会主要是以经济领域为中心构建的,但现代社会恰恰因为经济领域的无序,产生了去经济中心化的要求。在市民社会内部,冲突和分化的趋势显著。社会各领域之间的功能冲突,随着经济等领域的扩张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教育、艺术等领域的过度商业化等问题,都开始显现。由于存在多元需求和利益冲突,铁板一块的市民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与价值冲突,这正是蕴含在多元主义逻辑中的必然现象。市民社会的内在分化,表现为功能的多元化。整个社会分化出诸多承担特定功能的子系统,以实现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各功能子系统之间是平行关系,它们依照自身的符码和标准运转。若某一子系统的标准凌驾于其他子系统之上,其他子系统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依托于该功能的相应需求也就无法得到满足。功能分化社会对应的是某一个社会子系统之标准决定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上/下分层社会,正是功能分化引发了功能冲突,进而产生出国家调控社会的需要,即“从其他功能系统的自治当中产生出了秩序问题”,而该问题“依赖于政治决定予以解决”。例如,现代社会中,互联网等科技的发展引发了私人间的结构性不平等,即使是私主体的行为也可能产生系统性影响。此时,对私人间关系的宪法调控就变得顺理成章。随着社会复杂性的提升,社会内部的分化与冲突不断加剧,这主要有三个表现:(1)社会子系统功能扩张导致了系统际冲突。社会各子系统的分化,增加了全社会内部的摩擦与冲突。社会子系统的扩张趋势,使得“去界分化”的危险始终存在。(2)社会发展导致上/下分层的结构在社会内部局部重现。比如,在经济系统之内,私主体间出现了事实上的结构性不平等,一些大型平台虽然是私主体,却掌握了类似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时常威胁到其他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使得国家干预成为必要。(3)社会的风险化程度不断增强。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经济、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后果难以估算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多。私主体制造风险的能力显著提升,个人却没有能力应对这些风险,这就需要由国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防机制,以增强个人应对风险的能力。为回应国家干预社会、调控社会的需要,宪法的功能自然要随之转型。具言之,宪法需要在防范国家公权力、保障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兼顾对社会内部的调控,致力于实现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的立体化重构。福利国家宪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内部加以干预,但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出了“客观价值秩序”,但由于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价值秩序的应用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其对私自治的介入注定只能是有限的。在市民社会的危机浮现之时,宪法既要直面新生的社会问题并对其加以干预,也要增强社会自治和自我调控的能力,追求个体自由、社会自治和政治干预的同时实现。社会内部的分化与冲突,提出了“调控社会”的政治任务。这一任务需要通过引入政治调控机制来完成,而政治调控机制的引入又引发了一系列制度转型,衍生出了难以预料的后果。政治决定的这种反身性,使得调控措施本身也需要受到调控,由此产生了如何平衡政治调控与社会自治之关系的难题。政治干预的必要性恰恰来自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自治,意味着政治干预的存在要以社会子系统的自治为前提,政治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自治,而非取消社会自治。国家若过度干预社会,将会压缩私自治的空间,若采取放任的态度,又将导致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国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社会以及应如何确定干预的边界,社会子系统需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其自治性,个体自由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国家保障,又需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约束,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如何处理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立体关系这一宪法问题。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的变化,正是引发宪法功能转型的关键。在社会调控的大背景下,需要对政治系统重新定位。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政治系统相对于其他社会子系统而言具有超然性。当社会内部出现问题时,如一个子系统内部出现紊乱,或多个子系统对于同一议题的处理存在冲突时,就需政治系统联合法律系统介入其中。但是,这种超然性并不意味着政治标准要决定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在介入时仍需恪守“功能分化”的多元要求。政治系统这种既超然又恪守边界的特点,决定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既分化又相互制约的立体化关系。由此,现代社会宪法功能的转型可以归结为:(1)在国家层面,宪法作为政治系统的中心,须建立相应的政治调控机制;(2)在社会层面,宪法要保障社会各子系统能够根据自身符码自行运转,实现功能分化;(3)在个体层面,宪法要保障个体在其自身事务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自由。由于国家、社会、个体各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宪法需对三者的关系重新加以审视,其不仅要关注“国家不能做什么”,也要聚焦于“政治系统能做什么”,并为政治系统处理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提供宪法上的制度支撑。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既需要强调政治整合的作用,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自治和个体自由,同时还要防止过度的个体自由引发社会失序。这些目标的实现端赖宪法发挥好调控功能。宪法的功能从控制国家迈向政治干预,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因应时代的变化,对新的宪法理论的呼声也开始高涨。正如马丁·洛克林所指出的,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自由规范主义无法为我们提供一种恰当的公法理论”。只有一种更新了的社会主义观念,才能处理好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功能转型近代中国的立宪道路虽受西方影响,但因国情与西方不同,最终选择的道路方向也与西方完全不同。早期的西方立宪主义带有浓重的自由主义底色,更加强调个体和自由。中国的立宪道路深受国家建构意识的影响,重视“群”的社会观念。自引入社会主义观念后,中国宪法更加强调社会本位,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自由三者的有机统一。中西宪法在现代复杂社会中面临相似的时代任务,即实现个体自由、社会秩序和国家建构的内在融合,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体三者间的立体关系。面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危机和福利国家的发展瓶颈,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西方社会迟迟未能建立。中国则经历了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在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的处理方面基本实现了制度上的平衡,并基于自身独特的立宪道路,率先发展出了成功应对复杂社会挑战的宪法机制。(一)接续“公”的观念:近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的由来学界普遍认为,1840年后的中国以“变”为主旋律,表现为对西方立宪主义文明的继受。但是,西方立宪主义价值并非被原封不动地照搬到中国。19世纪末,西方各国面临的宪法问题截然不同,其立宪主义价值观念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截然不同的立宪观念进入中国后与中国的传统相结合,不断经受中国现实问题的考验,在被选择、裁剪和调适之后,最终形成了中国立宪的样貌。故而,近代中国立宪并非对西方立宪观念的照搬,而是从一开始就具备了自身特色。这一特色中既含有1840年以后中国“变”的要素,也含有中国前近代传统中“不变”的要素,还包括受到中国传统取舍与改造的西方立宪价值。上述三者,构成了近代中国立宪的三重渊源,共同塑造了中国宪法的特色。“五四宪法”草案(图片源自百度)中国自古就有公的观念,自16、17世纪以来,这种公的观念一反传统对私的观念的排斥,具有了容纳“万民之私”的意义,即“个人欲望总体的公”,具体来说就是“对共、均、平的调和的追求”。私的观念的伸张推动了公私关系的变迁。甚而有观点认为,这种公的观念使得大同思想与社会主义观念联系到一起,其所形成的“大同式的近代不是通过‘个’而是通过‘共’把民生和民权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同心圆”,“所以从一开始便是中国独特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近代”。近代中国这种“公”的观念,蕴含了总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与现代性所蕴含的社会与个体的矛盾遥相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八二宪法”正式颁行前的这段期间,中国也经历了将个体之私纳入公的维度的过程。就此而言,中国前近代的公的思维,虽在近代经历了西方文明的冲击,但仍然保留着影响力。正是以这种传统为底色,近代中国才开启了吸收、选择和借鉴西方文明的进程。(二)实现“公”的观念: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西方的立宪观念传入中国后,经受了中国传统的洗礼和改造。改造的关键在于,使“万民之私”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公”的观念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于国家建构的需要,宪法的功能主要是确认革命成果、为新成立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提供合法性基础。中国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但国家的发展逻辑保持着一致性和延续性。“五四宪法”蕴含了明显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逻辑。当时,为了满足国家强大的迫切需要,一种由国家主导的发展路径应运而生。中国先后制定了赶超战略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这与围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所采取的改造措施不谋而合。在这一背景下,公私兼顾的新民主主义路线,转而朝向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的目标发展,国家也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多种配套性变革。该时期的宪法主要服务于政治目标的实现,发挥的是确认性功能。然而,这种社会全方位公有化的发展路径也遭遇到了现实困境。1978年以来的各项改革举措,试图从制度上寻求突破,以调整社会主义的发展路径。此种制度上的突破始自个体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分出,并在宪法层面得到结构性安顿。“个体经济”被引入到“八二宪法”当中,引发了“八二宪法”自身的制度变迁,形成了公私二元的规范结构。这一规范结构真正解决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无法解决的公私共存的难题。同时,“八二宪法”也接续历史,尝试从制度层面实现公的观念对万民之私的容纳。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发展生产力,改变国家经济落后的状况,实现国家经济的强大。改革从释放经济活力开始,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呈显著加强的趋势,这一点在“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改中都有所体现。个体利益的分出,不仅带来了制度上的一系列变化,如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也推动了宪法观念的变迁,如基本权利防范国家公权力的属性,逐渐被中国学界所认知和接纳。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相应地,宪法的功能集中于建立“经济自主”的框架秩序和建立保障私领域的规范结构。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产生了继续深化改革的必要。所谓继续深化改革,并非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负面问题视而不见,而是要继承并深化已有改革中的积极成果,弱化并消除改革带来的负面效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但也带来了市场失灵和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公平问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的处理能力获得极大提升,互联网的规模经济、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平台经济凭借其强大的资本、规模等力量,容易对力量相对弱小的个体用户形成压制,甚至是限制、剥夺其本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私主体之间产生的结构性不平等,最终影响的是经济系统自身的良性运行。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国家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况加以干预。这意味着,新时代的宪法功能,应从单纯确立经济自主的规范框架转型为积极调控社会,以实现社会平衡。(三)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现代社会宪法功能的彰显1.社会主义: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要求在社会复杂问题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社会主义理念的价值进一步凸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语境中,社会主义在中国的目标是实现一种既可保障个体自由,又可实现人与人之共存的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起现代化的强大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范结构的目标,是将万民之私的实现与公的观念融合到一起,本质上是要实现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平衡,这也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体现。从我国宪法的文本来看,宪法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的意图非常明确,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何认定,个体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私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社会的尺度如何把握,都还需要找到法学上的标准。现今,要实现国家、社会、个体三者的内在融合和平衡,应当超越纯粹的个体视角并结合社会的视角,将对个体自由的保护融入到社会秩序的框架中。若借助系统来重新理解社会,在现代功能分化的社会中,社会整体可被视为由一个个承担特定功能的社会子系统构成,社会主义就应被理解为多元功能分化社会的良性运转。传统上,社会主义观念的提出,旨在根除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弊端,彻底消灭私有制和剥削。现时期,社会主义旨在消除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满足现代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其既要纠正改革以来的经济至上观念,也要超越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以解决阻碍多元化需求得以实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发展生产的目标相对实现之后,“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国家任务从推动经济发展向同时促进社会公平过渡,即在实现经济发展之后,强调对经济发展的弊端予以纠正。“共同富裕”中包含了“涵括”的观念,以及对经济系统运转紊乱和过度扩张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政治干预的意图。在多元需求增长的同时,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也需要得到实现。一个定向于自身“符码”且封闭运作的功能子系统,可以将所有人涵括在内,使得个体需求的实现有可能进入系统平台。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的“社会平衡”要求与社会多元功能的实现联系到了一起。多元化的需求使得功能分化和政治调控成为必要。功能分化解决的是功能实现问题,其要求每一个能够满足特定需求的社会子系统,都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多元功能实现的目标是建立起一种社会子系统自我运转的框架秩序。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能够形成良好的平衡。功能分化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表现形态,既容纳了对个体自由的保障要求,又容纳了对个体自由的限定性要求,可以为划定个体自由的保护范围寻找到一个标准。但是,社会秩序不会因功能分化而自动生成。功能分化会带来全社会的碎片化、功能冲突、价值虚无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全社会功能越是分化,就越需要政治整合,以形成社会秩序。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要求,正是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获得立体化重塑的核心和关键。2.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规范实现:国家、社会、个体的内在整合在上述背景下,社会主义应理解为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变奏。其中,功能分化是基础,政治调控为的是解决功能分化所衍生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消弭社会问题的社会主义观念,才衍生出政治调控的必要性。政治调控的目标并非打造一种完全同质化的、按统一标准运行的社会,而是要在功能分化的背景下,解决单一系统自我运转导致的问题或消除多个系统之间的冲突。原则上,“国家对社会自由的规制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即不得超出对“社会运行的框架秩序加以保障的范围”对社会施加影响。这也意味着,政治调控要以维系社会子系统的功能分化为目标,以消除社会中的去界分化危险为必要和限度,如政治系统对于经济系统的干预和调控,是以纠正经济系统自身运转紊乱或者纠正因经济系统扩张而导致的去界分化危险为限,不能超过这一界限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与此同时,要完成这种调控社会的任务,政治系统应该具有“穿透”所有其他社会子系统边界的能力,成为超越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调控系统。正是由于政治系统的这种特殊性,才需要将作为政治系统中心的国家单列在社会之外,形成国家、社会、个体三者的立体化关系,以实现社会平衡。因社会维度的引入,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既适度分化、内在制约又相互依赖,具体体现在:(1)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建立并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功能分化反过来又可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2)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受到功能分化的内在限定,个体自由的展开(如经济自由)不能以危及系统功能分化为代价;(3)个体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功能分化社会的维系,有赖于国家的保护和干预,这需要政治系统扩张自身的功能领域,但国家的干预又需受到功能分化和个体基本权利的双重制约。国家作为政治系统的中心,需调控功能分化衍生出的诸多问题;社会需实现功能分化,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个体不会湮没在国家和系统(社会)当中,而是凭借系统实现自身的需求,并在不危及功能分化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由。这三方面构成宪法社会调控的理想目标,决定了宪法应当发挥以下三重功能:建构有决断能力的政治系统、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这三方面功能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1)宪法作为政治系统运行的框架秩序,兼具限权与赋权的双重属性,而现代社会要凸显宪法的赋权面向,增强政治系统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2)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主要通过两方面机制维系,即基本权利(确立社会子系统运行的框架秩序)和政治系统的社会调控;(3)在真正的私领域范围内和不危及功能分化的前提下,个体的基本权利除了具有建立相应社会子系统之框架秩序的社会功能,还具有保障个体自由之展开和自我决定权之实现的重要功能。三、中国宪法功能转型的制度实现中国宪法功能转型的实现,以批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这一市民社会的假设为关键,具体体现为在理论基础、国家权力运行(静态的国家组织和动态的国家治理)和基本权利保护等方面,摆脱了西方的话语体系,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模式。为满足当代社会主义的规范要求,中国宪法实现了对国家、社会和个体的整合,使这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此种建立在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基础上的宪法整合功能,主要通过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来实现。(一)政治整合:以二元民主观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1.政治系统的内在调整社会主义致力于实现“社会自由”,对此应从功能分化和政治整合两方面加以理解。政治整合聚焦于解决功能多元社会中的失序现象,相应地,政治系统的调控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1)政治上的涵括,即将所有人涵括到所有子系统中,尤其要防止部分个体因经济状况等原因被直接或间接地排除在社会沟通之外;(2)若某一社会子系统的运转出现问题,政治需要对其加以干预。这种干预以该系统运行的符码(标准)为导向,以该系统得以正常运转为限度;(3)当系统之间发生冲突,可能引发去界分化的危险时,政治系统的干预应以维系功能分化为导向;(4)若特定社会子系统的运转可能引发自然环境风险,政治需要加以干预,以消除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5)通过政治上的价值整合解决社会的碎片化、价值虚无化等问题,但此种价值整合不能威胁到全社会的功能分化。上述政治调控功能的实现,主要借助于宪法。为了整合分化社会,国家干预的任务相应扩张,政治系统的功能也有所扩展,政治系统的权力链条得以延长。同时,政治系统的内在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为政治系统奠定基础的宪法,也发生了功能转型。在系统/环境的模式下,国家是“社会的自我组织”,而非处于社会之外或社会之上的组织。刻画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边界,虽然仍有重要意义,但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模式下的非此即彼,政治的边界也不像在二元对立模式下那样清晰。例如,在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中,防御权或自由权为国家行为设定了边界,但国家保护义务的扩张与发展,使得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变得模糊。从“禁止国家做什么”到“要求国家积极做什么”,宪法功能的这种变化,反映着政治系统功能的变化。现今政治系统所面临的任务,同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下面临的任务已完全不同。相应地,政治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内在调整:其一,加强自身的决断机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其二,建立与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并经由系统自身的程序作出反应,以及时应对环境变化。政治系统内部的上述调整或改变,本质上指向政治系统反身性/反思性的强化。首先,政治决定的正当性不能再指向外部,而只能来自于自身。国家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其正当性也只能来源于作为政治系统偶联性公式的法,尤其是宪法。其次,政治系统的反身性意味着政治决定经由政治程序形成了逻辑闭环,“人民”“代表”“决定”等符号,通过法、组织和程序连接到一起,共同塑造和维系着政治系统的封闭运作。政治系统的反身性要求政治系统从内部寻求动力,以提升其作出有约束力之决定的能力。最后,为适应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政治系统分化为政、治、民三个承担着不同功能的子系统。“政”主要把握政治方向,设定政治决定的前提;“治”主要维系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专业化科层体制的运转;“民”承担反映人民意志的功能。政、治、民三者之间具有内在关联,但又适度分化,相互之间不可替代。政治系统内在分化的目标是:建立一种保持开放的政治体制,以包容复杂社会中的多重选择,应对复杂社会的治理;使集体能够作出有约束力且有效的政治决断;防止政治系统的任意扩张。在政治系统反身性的要求下,政、治、民三个子系统的关系,在分立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的态势,即三者相互依存的程度开始提升。这种变化可以总结为:(1)为狭义政治(设定政治方向)向治权(政策制定和执行)施加影响提供可能,以保证政治方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为权力链条的扩展和延伸提供可能;(3)革新专业化的科层治理结构,提高其专业化能力;(4)提高民主决策中的信息沟通能力。在这一系列变化下,民主政治决策与技术化的行政治理才能建立起良好的互动。2.二元民主观的制度依托:民主集中制中国宪法确立了一种二元民主观,即人民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相结合的二元民主体制。“八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界定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属性;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明我国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开的,由行使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形成了一种权力代表结构。基于上述条款,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联在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尽管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对分离,二者仍能通过特定的机制保持联系,以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例如,通过选举制度和广泛的民主参与,建立起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联系;通过合宪性审查等机制,实现人民民主对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约束。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图片源自人民网)在维系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联结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嵌入到中国的二元民主结构中,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之间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人民的广泛参与性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实现,一方面通过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非正式机制、党政之间的制度化联系,转换为政治系统的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既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又内嵌在正式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助推着人民民主的实现。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正文第1条第2款,既在宪法中形成了“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构”的政治结构,也形成了中国自身独特的“民—政—治”的治理结构。中国共产党领导可以把握总的政治方向,并通过党委、人事等方式,将党的意志渗透到治的决定当中,而非直接干预治的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双重属性,可以将党的意志转换为国家意志,并对总的政治方向加以制度性确认。由此,在“民—政—治”的治理结构中,政可以起到把握政治方向、实现国家整合的作用,且能通过与治、民的内在分工,达到民主集中制的规范目的。3.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人民民主之维在二元民主结构中,人民民主作为理想化的民主机制,构成了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约束。人民民主对于代议制民主的制约,除可以通过政、治、民的分化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媒介作用获得实现外,还能通过合宪性审查制度得到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代议制民主的审查机制,一直遭受“反多数诘难”。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无法借助政治民主过程伸张其基本权利的弱势群体,其能够解决代议制民主可能带来的民主失灵问题。合宪性审查在中国同样也能发挥上述作用。在中国独特的人民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二元民主结构之间,合宪性审查可以实现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双重协调。这种作用的发挥,又可反过来促进政治系统的自我反思。(二)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以调控社会为核心展开基本权利在“共同纲领”中便已有规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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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天宇、向静林 | 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

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术月刊”,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原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2期。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作者:乔天宇,北京大学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北京100871);向静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732)。摘要: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下正经历着快速的数字化转型,在此背景下,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是亟需研究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在中观层面,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有着三个重要的底层逻辑:促进连通性,推动开放与参与;实现数据化,增进智慧与安全;直面复杂性,应对风险与挑战。它们是数字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的增量变化,也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其他传统要素难以提供的。这三个底层逻辑体现着数字技术对于社会治理的独特工具性价值。未来,更加深入地分析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应用中的支撑条件和非预期后果,是值得努力的研究方向。关键词:数字技术;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连通性;数据化;复杂性目次一、促进连通性:推动开放和参与二、实现数据化:增进智慧与安全三、直面复杂化:应对风险与挑战四、结论与讨论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推动当代世界和中国社会的又一次大转型,其中,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仅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竞争中的战略制高点,也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驱动力量。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正在这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助力下经历着快速的数字化转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共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指出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再次强调了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于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2021年上半年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专辟一篇讨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其内容就包括了以数字化转型驱动治理方式变革。另外,国际环境复杂变化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对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社会整合、增强综合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着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交汇融合。而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治理活动中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日趋凸显,世界组织和全球各国对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纷纷将它们上升到发展战略的高度。2019年,联合国发布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报告《数字相互依存的时代》,强调数字经济给全球带来的机遇大于风险,呼吁加强全球的数据合作,构建新的治理架构,完善数字时代的发展和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各国之间的数字技术竞争日益激烈,一种强大的国际潮流和趋同力量正在形成。因此,推动数字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深度应用,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全球竞争力,是国家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的必然要求。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破题并回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研究热潮。概括而言,现有的研究思路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从中国社会治理转型视角出发,强调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中国社会治理转型背后的新宏观背景和触发因素。第二类是从技术应用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视角出发,聚焦新技术对社会治理带来的新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对技术化社会和技术治理进行分析与反思,凸显技术化社会治理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指出其中的悖论及可能的化解方式;另一方面,则从实践层面对社会治理智能化的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展开分析,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如何推动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然而,上述两类研究都没有针对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问题作出系统性和基础性的回答。究其原因在于,第一类研究侧重于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传统要素,如党建引领、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协商民主机制等,注意到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意义,但对于其为什么会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能够发挥什么传统要素发挥不了的作用等问题缺乏深入讨论;第二类研究侧重于作为社会治理新要素的数字技术,但或偏向宏观、抽象、笼统的理论反思,或偏向微观、具体、琐碎的经验实践,较少从中观层面分析数字技术何以能够支撑社会治理的深层机制,揭示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结果是,我们依然不清楚,数字技术到底能够给社会治理带来什么传统要素难以提供的增量变化。马长山:《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数字化转型究竟给社会治理带来哪些新的变化?逐一列举可能会陷入经验的泥潭,因此需要从基础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和概括。我们认为,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至少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增量变化,即促进社会主体之间的连通性,实现社会行为信息的数据化,以及增强应对社会系统复杂性的能力,它们构成了数字技术支撑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也是数字化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治理手段之间的核心区别。本文接下来的三个部分将分别针对这三种底层逻辑展开详细的讨论。一、促进连通性:推动开放和参与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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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 | 法律算法化的可能与限度

法律算法化的可能与限度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法学”,法律算法化的可能与限度,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22年第2期。作者:蒋超,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摘要: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正义;智慧司法;科学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律与算法技术性表征的类似性(一)产生机制的类似性(二)功能效用的类似性(三)表达方式的类似性三、法律与算法价值性内核的异质性(一)运行逻辑的异质性:应然逻辑VS实然逻辑(二)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道德正当性VS技术合理性(三)认知方式的异质性:价值理性VS实用理性四、法律算法化的限度(一)科学主义限度(二)建构主义限度(三)工具主义限度结语一、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人工智能的研究热潮高涨,几乎各个学科都探讨了各自领域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可能进路,法学自然也不例外。纵观国内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主流的研究思路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学知识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应对。例如,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其实就是民法学知识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情况的应对;再如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更加严峻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及其法律应对问题,亦可归入此类。二是,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相关技术如何应用于法律实践的问题。最具代表性的研究主题是智慧司法,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应用于法庭审判,如何应用于法庭审判成为该领域惯常的研究思路。前者着眼于法学内部知识的更新,后者则更偏重法学外部的技术支持。但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忽略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前置性问题,即法学与算法的界限在哪里?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算法化,而又有哪些领域是绝不能允许被算法介入?厘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够使得法学在有效利用技术的同时,不至于被技术裹挟,实现自身知识的增长。[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在人工智能研究的热潮褪去后,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将目光聚焦在算法与法律的关系上,开始关注所谓“算法正义”问题。如有学者提出从技术与社会价值两个层面提出了“算法不是法律”的命题,并提炼出计算正义的内涵,将算法的应用纳入计算正义的辖制范畴;有学者结合算法与法律认知效率的共性、方法论自觉的差异性,提出了从算法看待法律的尝试;还有学者则试图从法理层面建构规制算法行为的立法伦理等等。这一研究开始试图规范法律与算法的关系,以建立一套法律规制算法的指导理念,无疑是主流人工智能研究的进阶。但目前的研究依然局限于为算法的应用设置界限,即将算法应用置于“算法正义”的框架之下,这就可能忽视了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另一风险:法律算法化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大量应用到司法层面,以算法的思维看待法律成为有意无意的选择,算法也确实在不少层面与法律具有类似性,但算法所代表的“计算正义”与“法律正义”存在本质不同,无度的允许算法思维在司法中蔓延最终将侵害法治最核心的追求。本文就重在探讨这一问题,系统地研究法律与算法的类似性与异质性,推导出法律算法化限度的确切内涵,为法律防范算法思维的过度介入提供指引。二、法律与算法技术性表征的类似性当代学界出现了从算法的视角去观察法律,并试图在法学领域借鉴算法思维的尝试,这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法律与算法确实在表层结构上具有着类似性。“非形式地说,算法(algorithm)就是任何良定义地计算过程,该过程取某个值或值的集合作为输出。这样算法就是把输入转化成计算步骤的一个序列”,换句话说算法也可以被描述成一项技术,作为特定的计算过程来实现输入/输出关系。而法律也具有着明显的技术属性,其作为规范有效指引着人的行动,这也构成一对输入/输出关系,即输入人的特定行为,输出是非的判断与裁决。而法律则构成了这一关系的“计算过程”。从这一层次上法律与算法的确具有类似性,也为算法介入法律生活提供了可能性,笔者称之为技术性表征的类似性。这种类似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现形式的类似性。(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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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晟|国家安全视角下社交机器人的法律规制

国家安全视角下社交机器人的法律规制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外法学编辑部”,《国家安全视角下社交机器人的法律规制》,原文载于《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晟教授(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OUC法学院”)摘要:网络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流量经济的运行机制,催生了社交媒体中的社交机器人。社交机器人的兴起,既可能传播假新闻,也可能在不涉及“真/假”问题的意见表达方面体现出其显著影响。通过社交机器人发表的言论,网络与现实中对意见的认识都会受到干扰,并且可能产生作用于物理空间的社会后果,从而形成对言论自由的挑战。这种挑战在试图影响政治的舆论中更为明显,并可能与国际政治领域的“信息战”相叠加成为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对人工智能语境下社交媒体中的社交机器人言论,应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予以重视和规制,并在此基础上重思言论自由的分析框架和思维模式。关键词:社交媒体;算法;社交机器人;政治机器人;言论自由目录引言:流量支配的言论一、谁的言论:社交机器人的兴起二、如何发言:社交机器人的运作逻辑三、思想市场的异化:社交机器人对言论自由的挑战四、从自由到安全:社交机器人的深层挑战五、中国语境的规制: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六、结语引言:流量支配的言论在当下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所有人的注意力不可避免被具有流量的个人或事件所吸引,从而汇聚成为流量的一部分。流量经济的模式,在智能互联网时代表现出强大的优势,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尽管公众或许反感流量对自身注意力的支配,希望“流量为王”能够向“内容为王”转变;然而面对这一强大的潮流,仍然无法抵挡。流量经济与智能互联网紧密结合在一起,整体架构决定了其具有的绝对优势。在网络中被创造和分享的海量信息超出了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造成信息的过载,因而人们更多依赖于一些具有信用品意义的符号来简化自己的认知负担,形成快捷的决策。因此,这些符号成为了流量的基础,聚焦了人们的注意力。而算法的分析能够更精确地将部分符号推送给受众,使其认知的视野被有效的框定。同时,基于算法形成的排名,使公众的认知进一步形成循环,从而导致赢家通吃的局面。处于“头部”的符号因为其流量规模更容易被公众关注到,而公众对其的关注又会进一步提升流量数据,从而不断循环,使排名靠后者更难以获得被认识到的机会。平台获得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以此对算法进行完善,再通过这样的算法将消费者更紧密地绑定在平台上。由此,消费者的行为数据成为了核心的生产资料,服务于掌握着平台的资本。在这样一个整体架构中,流量经济得到了有效的运行,个人也难以从中脱离出来。处于这样一个流量时代,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影响。在当代智能互联网场景中,公众所发表的言论一旦成为大数据可以处理的信息,也就具有了资源的性质。公共言论中讨论到的人物与事件获得了流量,再将流量转化为影响力,而没有得到讨论和表达的声音,则会逐渐销声匿迹,进而失去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力。因此,在经典的法学视角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言论自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就会体现出新的问题形态与实践挑战。本文的问题意识由此引出,但本文并不试图面面俱到地讨论言论自由问题,而是关注其中一个具体问题,即在智能互联网与流量经济的技术与政治经济逻辑推动下,人工智能如何重塑了言论的生成与运作机制,并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样的研究视角,已经被运用于对“假新闻”的研究,形成了深刻的分析。而在新闻之外,公共言论包含了更大空间。因此,本文将超出新闻这一范畴,试图关注与客观事实“真/假”无涉的公共言论,提出主观意见的“真/假”问题对言论自由的挑战。更具体来说,这种主观意见的“真/假”问题并不是指意见本身的不存在,而是指其通过人工智能的运用而得到新的表达效果,在当代互联网中出现的社交机器人(social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