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就能赔?
最近有朋友给我留言:我身体有点小毛病,但是不想告诉保险公司,不是说有个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吗?只要我熬过两年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就一定赔是吗?
如果你这样想,那就真的大错特错了。
说明你还没有完全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是啥意思。
先解释下,啥叫“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保险法》第16条对此原则有相关表述: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结起来一共有三点: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还分两种情况:
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费;
因过失未告知的,返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只要符合理赔范围,保司就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人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样看来,不可抗辩条款,貌似真成了一块“免死金牌”。
但是,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故意欺瞒,严重了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我翻阅了最近几年的案例,发现有这么两种情况是不赔的:
(1)投保前已经得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保险法只是最基本的对理赔的约束,在遵循保险法的前提下,赔不赔,主要看保险合同。
而重疾险的合同条款,已经彻底把这个漏洞堵死了。
几乎任何一款重疾险产品的合同条款里,都有“初次罹患”的要求。
换句话说,必须是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才可以获得理赔。
所以,如果你之前已经患过重疾,比如说胃癌,
即使已经康复了,也不能再买保险了,
就算你投保成功了,后续理赔经过保司一番彻查,也得不到任何赔偿。
(2)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
在香港,也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只要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没有如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但在大陆,法律总体是偏向我们消费者的。
如果你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你之前得过某种疾病A,最后患了另一种重疾B,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只要疾病A和B之间在医学上能证明没有发病的相关性,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还是会赔偿的。
但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已经得过的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有没有相关性的,建议都如实告知,省得以后出现扯皮现象。
而且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未来理赔也有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
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强大,只要你在医院有过就诊记录,不论是大医院还是小医院,市医院还是十八线县城的小诊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得到。
而且几年前全国已开始实行电子病历,门诊病历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么病、买了什么药、照了什么片子、做了什么化验,都会留下电子记录。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健康告知问啥我们如实回答就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保险的疑问,随时可以找我们的小助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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