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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与“民”同行】民法典时代继承制度的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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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施行至今已经35年,其确立的继承制度于当时的中国社会而言是相适应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特别是个人财产不断积累,个人财产传承的需求越发增长,亟待出台一部崭新的法律以适应社会需要。民法典继承编顺势而生,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做到了立法上的与时俱进,充分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继承制度的新诉求。相比于前民法典时代,我国继承制度的主要变化有以下七个方面。







导 读

一、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扩大遗产范围

二、增加宽恕制度,完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三、拓宽法定继承人范围,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四、明确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

五、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

六、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七、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扩大遗产范围


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就当时来说,社会大众的财产不多,为实现立法的明确性,与之配套的法律一般都尽量详尽地列举出了如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各种类型的个人合法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列举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甚至虚拟财产,这些列举范围之外的当事人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由于列举式规定无法穷尽财产的范围,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理解适用的混乱,也因此,曾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概括+但书”的形式,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样的规定避免了列举式规定无法涵盖全部遗产范围的弊端,还能将虚拟财产、社交账户等纳入遗产范围,更好地适应了时代发展和生活需要。


 二、增加宽恕制度,完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编第1125条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其中第五种为新增情形,前两种因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系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后三种因新增加了宽恕制度系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我国施行了三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当独生子女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其继承权一旦被剥夺,相关的遗产则可能被别人继承,这种后果与遗产一般在家庭内部向下流转的社会常态相矛盾。因此,第1125条第2款对宽恕制度作出了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继承编新增的宽恕制度,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使遗产的继承关系相对稳定化,让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判,若继承人真心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列其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拓宽法定继承人范围,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从现行《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中规定的继承顺位来看,法定继承人仅限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部分旁系血亲,范围较窄,法定继承顺位较少,容易形成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后只能收归国有。现在,法律对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作出了鲜明区分,对私人财产利益给予了积极保护,如《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款规定打通了被继承人与侄、甥之间的财富传承通道,增加了家族财富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当前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等社会问题也会对旧有的继承制度产生影响,如丁克家庭被继承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遗产将依法归属于国家。因此,该条款也是对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将更多家族成员纳入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与收归国家的情形,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积极保护。


 四、明确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编第1133条第4款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该款规定系《民法典》新增内容。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一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是委托人预先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进行固定,待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内容管理并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遗嘱信托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现行《继承法》虽然没有规定遗嘱信托,但现实生活中的遗嘱信托并不少见。2001年施行的《信托法》对此有所涉及,其中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继承编对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新增规定,是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一大突破,也是对现实社会需求的立法回应。


 五、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


科技进步深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现在,“电脑输入、打印输出”成为了最主要的“书写”方式之一。《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中仅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这五种遗嘱形式,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存在对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电脑书写自己的意愿,经过打印机打印固定在纸质载体上的遗嘱;有人认为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当用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衡量打印遗嘱是否具有相应的形式要件;有人认为打印遗嘱无法判断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认其效力。这种如今被广泛运用的书写方式已经影响到了遗嘱的效力认定,亟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更能体现被继承人分配自己遗产的意愿,更符合继承法律制度设立的本意。因此,一切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遗嘱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通过立法对不同遗嘱形式作出规定,也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基于此,继承编承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法律要件作出了严格要求,提升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继承编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编将打印遗嘱独立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今后不必再争论其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打印遗嘱即有效。


新增的录像遗嘱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体现。现在我国智能手机普及率非常高,手机在手,人人皆可录音录像,实时记录眼前发生的一切事情。继承编在《继承法》规定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并明确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从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遗嘱继承的制度。


 六、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编删除了以上规定。这意味着公证遗嘱将仅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不再具有优先性,其他形式的遗嘱均能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自此,一个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判断其效力的唯一标准只有时间——体现为继承编第1142条第3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考察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被删的原因,主要是其不符合遗嘱继承的实际情况。遗嘱人设立遗嘱到其死亡的这一段时间内,真实意愿可能发生改变,一旦遗嘱人临终时想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因身体原因来不及操作,遗嘱人自由分配其遗产的意愿就无法得以实现,这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弊端显露无疑。


 七、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法》中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因为过去个人财产相对贫乏,遗产不多,很少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管理。随着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特别是巨额遗产的管理分配,越来越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继承编通过第1145条至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争议解决、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等内容,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回应了社会需求。




以上仅是对继承编主要内容的部分梳理,还有一些内容没有涉及到,例如,继承编以“自然人”的表述代替了颇具政治色彩的“公民”,用“撤回”代替“撤销”,法律用语更加规范准确;再如,一些规则因民法典总则编已有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为避免重复而在继承编中未作规定。继承制度作为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个体息息相关,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进入民法典时代,继承编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往期回顾


第61讲:【微课·与“民”同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与“不变”

第60讲:【微课·与“民”同行】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与立法亮点

第59讲:【微课·与“民”同行】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解析

第58讲:【微课·与“民”同行】民法典物权编之理念变化和增改亮点阐释

第57讲:【微课·与“民”同行】民法典及其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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