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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界 | 抄袭还是借鉴?艺术剽窃史

沉鱼意 弘雅书房 2021-06-23

“国内知名艺术家‘抄袭’比利时艺术家长达30年;‘抄袭’后作品价格上番100倍;比利时艺术家利用媒体维权;艺术经销商则表示‘维权’很难,叶永青作品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

左为叶永青作品,右为克里斯蒂安·希尔文作品(比利时电视台制作的对比图)


最近,一起艺术作品抄袭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热度甚至都超出了艺术圈外,占据了常年被娱乐信息霸屏的新浪微博热搜。

主角之一是中国的艺术大咖,另一位主角则是一名默默无闻的比利时艺术家。


2月27日早晨,微信公号“抄袭的艺术”发表文章,详细介绍了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Christian Silvain)借助媒体向叶永青维权的过程。

希尔文称叶永青大量“剽窃”他上世纪80年代的画作,所用元素和构图都非常相似。他本人的作品在市场上一般能卖出5千到1.5万欧元,而叶永青的作品价格能高出数十倍。



文章广泛传播后,《南方都市报》采访了叶永青本人,叶永青称已经在争取和希尔文取得联系,并称希尔文是一位对他“影响至深”的艺术家,而对于其他问题,叶永青表示暂不回应。

28日,多家媒体再次联系叶永青,都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我们也尝试拨打了他的电话,未能接通;向叶永青发短信问询,也未得到回应。

 

事情发展到这里,基本情况已经很明朗了,对于文艺作品而言,创造性几乎就是一切,在这个领域内的抄袭大众的忍耐度往往都会很低,在历史上也有许多“抄袭”或者是“借鉴”的例子,如何去界定二者之间的尺度呢?

 

对于创造性模仿,历史曾宽容待之

 

“抄袭”分程度,明显的如直接照搬复制,一旦被发现几乎没有人有异议。而会引起争议的是经过加工的模仿和挪用,我们可以称之为“创造性模仿”。

历史上人们对于“创造性模仿”曾经有很高的容忍度,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莎士比亚。


莎士比亚早年可能曾经受到过英国剧作家罗伯特·格林的剽窃指控。

在莎士比亚的文字中确实曾出现过与罗伯特相仿的段落,可以说几乎是按照传记原文修改的,这算“洗稿”吗?答案是不。

因为在莎士比亚的时代,这种创造性的模仿是被允许的。弥尔顿曾说,从别的作者那里借用内容,只有借用者没有把内容用得更好,才算“剽窃”。

 

这一类历史在绘画创作中也屡见不鲜,有许多画家都曾经创作过“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作品”。


 乔尔乔内的《沉睡的维纳斯》与提香的《乌尔比诺的维纳斯》


理查德·波斯纳写作的《论剽窃》看来,莎士比亚式的“剽窃”不会被诟病,有时代原因。

首先,当时英国戏剧审查很严,如果完全原创,剧院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其次,当时创作群体规模较小,作品有限,人们想要看到更多的作品,所以不会责怪诸如此类的创作方式。

 

爱德华·马奈《草地上的午餐》,1862-1863年


 巴勃罗·毕加索《草地上的午餐》,1960年


对于过去的画家来说,他们不直接与市场接触,靠赞助人的资助为生,所以不会受到剽窃的影响。有人模仿他们的作品,是在帮助传播他们的名声。

当时的画家工作室学徒会经常模仿画家的画风,不会有任何问题。


提香《乌尔比诺的维纳斯》,1538年


马奈《奥林比亚》,1863年


但这给后世的艺术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甄别难题。2017年,达·芬奇作品《救世主》拍下4.5亿美元的高价,而在牛津大学研究员Matthew Landrus看来,尽管这幅画的技法与达·芬奇几乎一致,但它还是出自达·芬奇的助手Bernardino Luini之笔的赝品。

 


时代的宽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创作总量的增大而变得越来越严苛,但与今天比较而言仍有余地。

宽容并不是没有好处的,在创作欠缺的年代,每一次的创造性模仿,都在激发新的灵感,同时也推动着文化的传播。

 

信息爆炸的复制时代

如何维持艺术创作的底线

 

很多人都没有正确理解,照相机的发明对艺术领域而言,曾经引发了多大的恐慌,“绘画已死”的焦虑萦绕在许多艺术家的心头。


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一书中提到,复制手段对艺术的破坏是巨大的,艺术品被人从神坛拉向了地面。

艺术创作再也不需要精湛的再现自然的技巧,而只需要一台相机。

 

尤其是到了现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更加是极大的降低了艺术创作的门槛,艺术创作不再是少数精英的特权,而变成了一项可以全民参与的活动。

艺术复制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得千篇一律的复制性作品会得不到市场的青睐,“个性”与利益深度捆绑,人们对于创造性模仿的容忍度,也随着剽窃的普遍化,而变得越来越低。

 

不提前商量版权的莎士比亚式的重述改写肯定要吃官司了,不过今天的人们还能容忍部分创造性模仿,如充斥于后现代主义作品中的“挪用”和“戏仿”。

 

“挪用”指借用前人元素,表达新的意义。《气球狗》作者、美国波普艺术家杰夫·昆斯 (Jeff Koons) 曾因为不恰当的“挪用”几度陷入抄袭官司之中,赔了不少钱,但被法庭界定为合理挪用的作品,则不构成侵权。

 

不合理挪用:杰夫·昆斯雕塑作品《Fait d’hiver》与弗朗克·大卫多维奇的广告摄影高度类似,2015年,原作者提起诉讼,2018年打赢官司,获得17万美元赔偿。


合理挪用:杰夫·昆斯的《尼亚加拉》中的女性小腿原封不动来自某杂志摄影,但是法官认为在创作中杰夫·昆斯为其赋予了新内涵,是合理挪用,不构成侵权。


“戏仿”算“挪用”的一种特殊类型,即指借用前人的元素,表达对前人的讽刺、调侃、致敬。网络流传的搞笑视频大量使用了戏仿的手法。

 

当年重新剪辑电影《无极》而诞生的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吃过抄袭官司,视频作者胡戈向陈凯歌道歉。

但陈凯歌的维权,在有些人眼里看起来“不大气”,他们认为维权不是因为视频侵权,而是因为接受不了讽刺。以调侃为目的的二次创作,目前还游走在灰色地带,但大部分人都对它持宽容态度。

 

艺术品的这种与前作的互文感也比较微妙。有些比较明显,比如东京美术馆在爱德华·蒙克展览中同步展出的宠物小精灵系列《呐喊》,不用解释也能看出是致敬。

 


在艺术领域,有许多这种致敬的创作。




往往那些对大众所熟知的作品进行的借鉴与致敬,往往因为能够一眼被人认出,而不会被认为是抄袭。如果艺术家还为其赋予了新的意义,那么会更容易被大众认可。


有时候,分辨艺术品到底是“抄袭”还是“借鉴”并没有那么难。像叶永青这样的行为,铁定是抄袭无异议,虽然借鉴是创作激发灵感的常用手段,但是这种无声明来源并且拥有极高相似度的所谓“创作”行为,怎么能说是“借鉴”?

 

以抄袭牟利的事件最著名的为荷兰二流画家汉·凡·米格伦,是近代史上最著名的艺术赝品制造者,当年纳粹喜欢维米尔的画,而他仿造的维米尔的作品欺骗了希特勒,欺骗了所有艺术经销商,并获得大量财富。


米格伦向专家组展示赝品制造的过程


而当他在因贩卖国家文化财产受审时说出真相后,所有人都震惊了。买过他画的美术馆都开始战战兢兢,荷兰人却拿他当民族英雄。

因伪造罪入狱前,米格伦心脏病发身亡,在生前最后一次采访中,他说:“我的父亲对我说过,你是一个骗子并将永远都是。”

 

如何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那就需要我们社会全体成员的努力,那些因为抄袭而赚得盆满钵满的人,一旦被揭发就绝对不能姑息,法律为了保护创作空间,往往很难规定死板,大众的舆论压力才是真正制约那些以抄袭牟利者的有效工具。

 

在为艺术创作制造的空间里,抄袭者可能会借机蛰伏,他们会得到什么样的结局,仍然有多种可能。而当所有人都朝向其中一个方向,时代也会随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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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编  《弘雅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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