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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康等丨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第三次分配:价值、基础与进路

雷晓康等 济南大学学报 2024-02-05


作者简介


雷晓康,经济学博士,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合作单位主任;

陈泽鹏(通讯作者),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用原文】雷晓康,陈泽鹏: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第三次分配:价值、基础与进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

摘要


第三次分配是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关键的理论和实践议程。第三次分配重要的现实价值在于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市场与政府调节“失灵”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和精神需要的“不充分”满足。从目前的发展基础来看,“自愿利他”的公益人假设、日趋雄厚的经济实力、初步建成的制度体系和丰富灿烂的传统文化为新时期推动第三次分配奠定了人性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新发展阶段健全完善第三次分配实现机制的实践进路包括激活多方参与活力、提升组织管理效率和重塑社会信用体系。

一、迈向共同富裕:新发展阶段第三次分配的图景擘画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向世界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战略蓝图进行了全局谋划,明确指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这也标志着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议程。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美好夙愿,让全体人民共享高质量发展的成果也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的重要任务。共同富裕根本在于有能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将“分好蛋糕”摆到与持续不断“做大蛋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核心要义是要突出分配制度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地位。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开始对收入分配制度作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的突出表现之一,即第三次分配在分配格局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来,党中央及各部门政策文本、意见规划中多次提到第三次分配(如表1所示)。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回顾梳理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最新国家政策要求与战略部署,可以很清晰地发现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价值正日益凸显,亟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探讨以期充分挖掘第三次分配的潜藏能量。

表1  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文本梳理

“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最早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于1994年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他指出“我们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一次分配,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二次分配,在这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随后,我国学者从内生动力、参与主体、实现方式、作用领域、社会意义等角度对第三次分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图景勾勒。在内生动力方面,厉以宁先生指出第三次分配是道德自我激励的结果,这种道德力量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以及个人对某种事业(如教育事业、艺术事业、慈善事业、宗教事业等)的感情有关。在参与主体方面,杨斌指出新时期第三次分配的资源贡献者已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广泛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宗教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于登记组织等,当然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在实现方式方面,21世纪初大多学者将慈善活动看作第三次分配的“代名词”,随着第三次分配概念的成熟与机制的完善,郑功成教授明确指出不能将慈善事业简单等同于第三次分配,刘鹤副总理进一步指出第三次分配可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济困扶弱行为来实现。在作用领域方面,马雪松基于新发展阶段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问题,指出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既包括居于国家改革发展核心位置的民生保障、区域协调、贫富差距缩小等议题,也参与科技创新、医疗改革、社会服务、生态保障等领域的要素分配。在社会意义方面,仅从收入分配的狭义层面来看,白光昭认为第三次分配对于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共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广义的价值取向层面来看,杨斌认为第三次分配已经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

综上,第三次分配作为中国本土化的概念自提出起,就吸引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尤其2019年“第三次分配”首次写入党中央政策文本以来,这一概念已成为实践政策与学术论文中的“热词”。经过近30年的耕耘,目前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核心要素等基本概念性问题已初步达成共识,且学者们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成果与远景目标,较为全面地擘画了我国新发展阶段第三次分配的新图景(如图1所示)。为了在新发展阶段更充分地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基于当前有关“是什么”的大量研究成果,结合经典理论和发展现状,沿着“何以必要—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的逻辑线索,试图较为系统地解释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基础和进路,从“为什么”“凭什么”和“做什么”层面丰富有关第三次分配的解释和讨论。

图1  新发展阶段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图景

二、何以必要:第三次分配的现实价值

第一次分配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提供生产要素,市场按所提供生产要素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只要每个人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那么市场就会自动地激发出人的潜能,并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激励下实现与其劳动贡献相对应的报酬。然而,市场本身不是万能的,萨缪尔森指出,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专门研究财富与不平等分配问题的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进一步指出,市场机制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任何形式的市场缺陷都无关,相反,市场机制越完善,其“可能性就越大”。由此,英国经济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曾明确指出“在工资问题上,自由放任制度是彻底失败的”。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以社会公平为主要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手段对初次分配的结果予以矫正,这就是第二次分配。但政府同样不是万能的,如布坎南认为约束政策制定的规则有缺陷、缺乏政治需要的新政治技术等都可能导致政策失灵,如民主政府政策的“中位数取向”说明政府只能保障大多数公民的普遍权利,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公民特别是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要求。具体到分配领域,政府的行为能力会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政府干预贫富差距的行动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即便达到了预期目标也可能付出较大的代价,同时政府在干预贫富差距的进程中,也常常会引发许多未曾预料的负面作用。综上,学者们通过理论探讨发现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调节均可能“失灵”,结合我国实际来看,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后留下的空白主要表现在分配数量层面的有限调节和分配内容层面的有限供给。

(一)  有限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也隐藏着一系列结构性矛盾,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就是其中之一,尽管这种局面随着我国分配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而有所改善,但从结果来看,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仍存在“不合理”的差距。

1. 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仍处高位

基尼系数是学界最常采用的度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之一,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不平等的程度越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图2,近十年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呈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整体趋势,最小值为2015年的0.462,仍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6年统计的137个经济体基尼系数平均值为0.393,中国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世界银行公布的2018年前后134个国家的基尼系数排名,中国处于中等偏上,高于日本(0.371)、德国(0.319)和法国(0.327)等国家。

图2  2010—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变化趋势

2. 财富差距总体呈拉大趋势

收入差距经年积累形成财富差距,财富基尼基数是社会不平等占有的那部分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根据2021年6月瑞信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数据显示(图3,我国财富基尼系数从2000年的0.599持续上升至2015年的0.711,2020年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0.7以上,财富排名前1%居民占总财富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20.9%上升至2020年的30.6%。

图3  2000—2020年我国居民财富差距变化趋势

3. 城乡总体差距仍较为明显

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二元结构”中城乡劳动差异的影响,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主要表现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图4,近十年来我国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虽然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其增速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农村平均增速(8.58%)始终大于城市(6.88%),一定程度上城乡相对差距呈缩小趋势,但是城市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分别为23580元和9749元,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距仍由2010年的12507元扩大到2019年的26338元。

此外,根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和农村家庭人均财产分别为292920元和87744元,城镇家庭人均财产是农村的3.34倍,且城镇家庭人均财产增长速度快于农村。总之,城乡无论是收入状况还是财产状况总体上差距仍较为明显。

图4  2010—2019年我国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趋势

4. 地区绝对差距持续扩大

受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政府政策、全球化、城镇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地区收入差距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选取上海、河南与甘肃分别代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图5),2019年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9442元,是河南(23906元)的2.9倍,甘肃(19136元)的3.6倍。且近十年来,东西差距、东中差距、中西差距均呈持续扩大趋势,其中东西、东中差距明显,2019年分别达50306元和45536元。此外,根据《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显示,广东、上海、北京、江苏和浙江五个省市的高净值人群人数占全国总数比例达44%,高于2018年的43%,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占全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的比重约为60%,高于2018年的59%。

图5  2010—2019年我国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趋势

综上,从我国当前收入分配格局来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财富基尼系数、城乡总体差距、地区绝对差距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严重制约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为此,必须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以扭转这一局面。哈贝马斯提出的市民社会理论建构了“私域—公域—国家”三分的理论框架,相应地,支配人们行为的动力和配置人类生存与发展资源的机制也包括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三种。这三种机制各司其职又互为补充,社会的善治需要三者发挥合力,缺一不可。

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市场机制主导下的第一次分配和政府机制主导下的第二次分配仍无法实现收入分配的均衡发展,所以必须发挥以有爱社会为主导机制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以激发社会力量自主自愿奉献“蛋糕”为目标,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让渡和自发流动中趋于平衡,从而弥补市场与政府的不足。只有充分重视第三次分配的价值才能完整诠释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为共同富裕的长期渐进性实现提供稳定丰沛的多源流动力。

(二) 有限供给:精神需要的“不充分”满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逻辑,强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美好生活是“尚美”的现实表达,是人超越了功利需要,在客体那里体验到了自己生活中积极的、健康的和自由的精神满足,美好的精神生活是美好生活的核心理性。因此,精神需要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不可替代且日益广泛的组成部分,即使物质再丰裕,也替代不了人民群众在这些方面的追求,它追求的是获得全面发展的保障,是民生发展的质的升华。

但是,从制度供给角度来看,无论是以经济效益为基本原则的第一次分配制度,还是以税收、社会保障、扶贫为主要措施的第二次分配制度,其制度供给均侧重于满足居民物质需要,协调物质生活水平,而对满足居民精神需要的制度供给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公平感知危机蔓延

20世纪中期,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斯托弗针对美国士兵的一项研究发现,美国士兵对军旅生活的态度取决于他们与其他个体或者群众之间的比较,这就是相对匮乏理论。将该理论拓展到收入分配领域可以发现,人们经常在收入分配、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升迁机会等方面把自己与周围的人作比较,因此,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判断不仅有客观上的依据,而且也同每个人的自我感觉有关,即人们从收入分配的差距中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公平或不公平的对待。根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 2017)数据显示,受访对象认为当今的社会比较公平或完全公平的占比仅为47.4%,仍有一多半人认为社会不够公平。

2. 群众获得感出现失衡状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将获得感置于首位,意味着没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便是一句空话,拥有更多获得感作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现实要求,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亮字眼和重要内容。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项目组调查获取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的获得感在地区和经济收入方面呈现出显著的失衡结果,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得分最低而乡镇居民的获得感得分最高,月均收入为“3001—5000元”的群体获得感得分显著高于其他人群。此外,文宏等的研究发现人民获得感与发展绩效之间存在不匹配、不同步的失衡困境。

3. 文化艺术需求日益旺盛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与居民文化意识的觉醒,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文化艺术活动呈现出广泛性、多元性特征,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文化事业发展来看,国家在文化体育与传媒领域的财政支出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支出4245.58亿元,相较于2011年翻了2.24倍。从民间文化产业发展来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为98514亿元,同比增长13.7%,用IP内容打通新消费新场景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新趋势。从居民文化消费来看,2011—2019年期间我国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平均增长速度达10.8%,2019年为2513元,相较于2011年提升1377元。总之,我国居民的文化艺术需求日益旺盛,“倒逼”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不断发展。

雷晓康,马子博等  著 《中国社会治理十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

综上,当前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聚焦物质贫困而忽视精神贫困的缺陷,使得居民精神需要的“不充分”满足已经成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阻滞因素。而第三次分配的独特优势就在于其价值并不仅仅局限在物质资料分配领域,更重要的是在道德与精神层面的功能。第三次分配是“有情”的收入转移,是非功利性、非强制性的收入转移,而不像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下的收入转移往往带有某种功利性或强制性。这种“有情”表现为实验经济学中所讲的“温情效应”,即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满足了其更高等级的精神需要。因此,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精神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

三、何以可能:第三次分配的发生基础

如前所述,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留下了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去填补。那么,第三次分配是何以发生的?第三次分配指的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自愿转移,是一种典型的利他主义行为,但是根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利他个体由于降低了自身的适应性,在生存竞争中似乎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这种利他“道德基因”是如何在自然选择中被保留下来的?又是如何将人类的“道德基因”固定下来并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这就需要解释第三次分配的发生逻辑。

(一)人性基础:公益人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从纯粹功利主义出发,对每个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人”的道德预设,认为每个人都是完全理性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人类在现实中大量“利己”与“利他”共存的行为暴露出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

从人类生存条件来看,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指出,我们不能单独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共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在这种社会性的合作中,必须顾及其他人的利益,这就使人具有了关注他人、顾及他人的利他主义行为倾向。

从人类社会化进程来看,西蒙的顺从性理论指出:现实中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由于人的受限理性使得个体在社会进化过程中离不开对社会的顺从,因此,每一个人身上都会打上社会公认习惯、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烙印。而在现实中,每一个社会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慷慨因素、无私的品德因素、对他人义务的习惯接受和对金钱以外的回报的兴趣,这使得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氛围中形成主观或客观上的利他行为动机。

总之,无论是群居的客观需要还是受社会文化的外在熏陶,现实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一定程度上受到利他动机的驱使。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开篇所讲“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斯密进一步解释到同情是一种原始感情,绝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是一种普通人都有的平常心理活动。因此,支配人类行动的不止是“利己”动机,还有自愿、自主和自发追求公共利益的“利他”动机,这种“公益人假设”为第三次分配奠定了人性基础。

(二) 物质基础:日趋雄厚的经济实力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要由低到高依次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只有当低层次需要充分满足后,人们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从主观动机来看,随着个人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公益道德的价值观念会对个人行动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从客观效果来看,第三次分配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取决于被用于第三次分配的收入数额,而这与个人的总收入、可支配收入密切相关,在道德激励一定的情况下,个人收入越高,可用于第三次分配的数额就越高。

从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经济发展成就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相继突破70万亿元、80万亿元、90万亿元、100万亿元大关,尤其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2019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70892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0276美元,突破一万美元大关,稳居世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实现历史性新跨越,标志着我国向高收入国家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趋雄厚,人民的需要也将随之发生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转变,非交易领域内的各种关系会因此而得到发展,习惯与道德调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三) 制度础:初步建成的制度体系

制度化对行为体系具有规范约束作用,可以保持行为的持续性,并有助于促进好的制度与观念、方法的扩散与传播,在现代复杂社会,制度化利于规则系统目标的公正实现,可以限制系统运作过程中的人为性,减少不同规则系统复杂交错面临的混沌效应。因此,新时期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需要一套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和规范。

从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来看,国家陆续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来规范组织者的管理行为,出台《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从第三次分配的运行机制来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制度明确了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条件。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律首次构建了一个适用各类公益慈善主体、覆盖公益慈善各个主要领域、体系严整、制度健全、全面推进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现代公益慈善体系建设的法律体系。自1988年国务院首次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以来,经过30余年的制度建设,我国已初步建成以《慈善法》为核心,以规范性制度和激励性制度为补充的慈善事业发展制度体系,为推动第三次分配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 文化础:丰富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

美国社会学家兰登贝格认为,文化可以被定义为是一套从社会活动中习得并传递的判断标准、信念、行为,以及因此出现的行为的习惯模式。厉以宁先生进一步指出,习惯与道德调节表现为行为者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的自我约束或相互约束,这种约束来自行为者对某种文化传统的尊重和坚持。由此,中国传统慈善文化形塑着现代人的慈善行为。

儒家“仁爱”思想是中国慈善文化的发源之一,孔子描绘了人与人之间以仁爱为价值原则的“大同社会”,即“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者皆有所养”。孟子进一步指出互助共济的善德是人本性的彰显,即“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从孔子到孟子,从仁爱到仁术,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会慈善思想。先秦慈善文化催生了民间的慈善活动,如宋代范仲淹兴办“义田”、朱熹兴办“社仓”、刘宰兴办“粥局”、清代熊希龄兴办慈善局等。总之,这些早期的慈善思想和善举形式对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是第三次分配的思想宝库和不竭源泉,第三次分配本身所富含的道德、思想、文化和精神内容,其中大量来自传统文化、根植于传统文化,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必由之路。

四、何以可为: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进路

自愿追求公共利益的“利他”本性、日趋雄厚的经济实力、初步建成的制度体系和丰富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夯实了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基础,并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近年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行动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三种主要实现方式均取得明显进展。

根据《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为3374亿元,其中社会捐赠总量为1330亿元,较2018年增长4.72%,占公益资源总量的近40%;在慈善组织方面,截至2019年底,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总数超过7500个,较2018年增长了四成以上,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0.87%,净资产合计约1600亿元;在志愿服务方面,2019年我国实名注册志愿者总数达到1.69亿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间为22.68亿小时,分别较2018年增长13.9%和3.2%。但是,从整体的分配效果来看,以慈善事业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第三次分配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贡献仍较为薄弱,总体上我国慈善事业所筹集的款物占GDP之比约为


0.14%—0.15%,人均捐赠额虽然从2015年的81.69元增长到2019年的107.81元,但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比为0.34%、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之比不到0.5%。

张志超,雷晓康,吴晓忠,等  著 《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国公共政策研究》

南开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

综上,我国第三次分配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因此,在我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之际,为充分释放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的能量,亟需优化第三次分配的行动逻辑。现代系统理论认为一个系统的机制,应至少涉及运行动力、运作方式和调控条件三个方面。基于此,本研究从动力机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三方面提出第三次分配的可为路径。

(一)动力机制:激活多方参与活力

调动多方参与是由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属性和公益属性所决定的,第三次分配包含着众多的社会价值,而多元社会价值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都能参与,同时让人们自愿为公益而行动有赖于整个社会文明的提升,这仍需要由社会的合力来推动和调动各方。波特-劳勒综合激励理论指出,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应包括外部激励和内部激励两部分,外部激励满足个体物质层面的较低层次的需求,内部激励满足个体精神层面的较高层次的需求。因此,为激活多方参与的活力,需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构建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

1. 物质激励: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税收优惠政策随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在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激励引导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我国应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一方面,降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门槛,简化办理程序,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不见面办理”“一网通办”等便民举措,打通政策落实的现实堵点,切实将政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另一方面,随着代际观念的转变,下一代人逐渐朝着独立奋斗的方向迈进而减少对上一代人的依靠,因而有必要将征收遗产税提上日程,鼓励人们将遗产投入到慈善公益事业中去,并从完善遗产税税制要素、隐性合法遗产(资产)显性化、提升征税技术水平、提高征税效应和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等方面入手,逐步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打好基础。

2. 精神激励: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次分配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因此,第三次分配制度归根到底取决于人民思想观念的提升和互助友爱精神的发挥,需要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倡导公益慈善文化,塑造社会成员互助共享的社会信念,凝聚融合性价值认同共识。一方面,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实现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目标协调融合,唤醒公民社会责任感,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中营造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社会道德氛围,发挥道德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积极组织各类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社区党员、社区精英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举办“爱心交换”“义卖义拍”等活动让居民们亲身实践、亲历感受,打造人心向善、充满归属感的互助社区。

(二) 运作机制:提升组织管理效率

权变管理理论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随机应变,不存在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要针对不同的条件寻求最合适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当前,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积累了较多成熟的治理经验,因此,第三次分配需要吸收运用前沿的治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组织管理的专业化和智慧化水平,以适应不断更新进步的外部环境。

1. 专业辅助:引进职业社工队伍

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为了帮助社会贫弱群体解决问题、提升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与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的本质深刻契合,社会工作作为慈善资源的专业“搬运工”,依托其专业优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需求—资源—服务的精准对接。因此,为促进职业社工队伍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应拓展社会工作的应用场景,将专业社会工作理论应用于慈善组织管理、慈善活动策划、民间捐赠监督、志愿服务供给等工作中,尤其要重视对受助者尊严的保护,提高救助温度。另一方面,完善职业社工队伍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人才总量和水平,同时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健全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相挂钩的关联机制,提高岗位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2. 科技赋能:推动公益数字化转型

互联网公益与互联网新经济公益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第三次分配的样态,根据腾讯公益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共有1.5亿次爱心网友在该平台上捐出善款54.46亿元,比2020年上涨41%。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赋能,我国第三次分配将由网络化进入数字化时代。一方面,搭建全国慈善大数据平台,依托大数据平台广泛收集与提取求助与捐赠信息,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需求与供给清单,并加强慈善数据挖掘,精准匹配供需,提高第三次分配的科学化与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收集技术对慈善组织的空间分布、发展态势、运行效率等信息作可视化分析与评估,公开其运行全程与用户评估结果,提高第三次分配的透明化与规范化水平。

(三) 监督机制:重塑社会信用体系

公信力是第三次分配的生命线,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和认同是慈善组织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未来发展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仍发生如武汉红十字会事件、郭美美炫富事件等多起公益慈善信用危机,侵蚀着第三次分配的信用根基。美德就是美德,但只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美德不受干扰,美德并不因此而逊色,反而可能变得更加可靠。因此,需要健全第三次分配的监督机制,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双管齐下,修复公益慈善的诚信生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

1. 政府监督:推进慈善法治化建设

依法治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必须将第三次分配的运行始终规约在法治轨道中。一方面,现行法律将民政部门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的唯一指定部门,故而将一部分实际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企业、境外社会组织等排除在外,为确保社会力量依法行善,应放宽慈善组织的申请认定条件,赋予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权限。另一方面,强化对慈善组织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创建慈善组织负面清单,配套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不可逾越的红线,同时对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主体追查到底。通过慈善法治化建设,确保第三次分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社会监督:重视社会舆论监督

曾任美国总统的杰斐逊最早提出“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第四权力学说为舆论监督提供了理论支撑。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在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及时关注追踪慈善组织的运行、捐赠资金的流向等,尤其在突发舆情危机下,做到不滞后、不回避、不失声,真实展示事件全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进一步放大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功能,因此,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织密群众监督之网,畅通群众民意的正规发声渠道,并完善反馈响应机制,动员群众力量推动第三次分配在“阳光下”发展完善。

排版:吕文萱

审核:傅   强


说明:为方便阅读,原文略有删节,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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