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改编权还是侵犯复制权?一个问题,八年探究
昨天有学友和我讨论了一个案例:根据某知名动画人物形象演绎而来的某个电子游戏角色形象,是侵犯原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改编权,还是复制权?
她认为:因为游戏角色形象和原动画人物形象是实质相似的,游戏角色形象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作品的复制权,而不是改编权。
而我认为:从动画人物形象到游戏角色形象的变化,是属于改编,还是属于复制,或者说是不是产生了新的改编作品,这对于侵权判定来说并不重要,法官只要能够认定两者构成实质相似就可以成立侵权了。至于侵犯什么权利,要看被告对游戏角色形象进行了怎样的利用——是复制(制作了复制件),还是发行(公开提供复制件),还是进行了无形的传播。当然,如果法官认为被告的游戏角色是对原告的动画人物的改编,也可以同时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侵犯改编权与侵犯复制权,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且,是不是侵犯改编权,其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没有多少实质意义,因为无论如何,被告的改编行为已经完成,原告只能禁止对改编后作品的利用而不可能去禁止改编行为本身,原告也只能就被告利用改编作品的行为主张损害赔偿,而难以就改编行为本身计算损害赔偿。
关于复制与改编的关系,无疑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个疑难问题。比如,临摹美术作品,到底是没有任何独创的复制,还是对原画作的演绎,这个问题也曾经长时间困扰着我。
2010年秋季开始,我给研究生开《著作权法》课程时,与同学们一起研读雷炳德的《著作权法》一书,注意到德国著作权法在改编演绎问题上的规定和中国法很不一样,所以,从一开始对德国法的规则感到疑惑,到后来慢慢地理解体会到“复制”一词的双重含义乃至豁然开朗,终于对这个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回顾一下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探索的历程,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所以。我把自己从2010年开始至今有关这个问题的点滴思考所形成的文章整理和汇集在此,供大家批评和参考。
注:下文中未附链接的文章可直接打开。
我发现:对于一个演绎作品的产生过程,德国法似乎并不介意使用“复制”一词。复制(copying)与演绎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也不是非常重要,因为在侵权判定中,真正需要判定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自由使用(被告演绎的作品已经远离了原作而构成重编)。而且,在德国法中,一般地,原作者只能控制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发表和利用,但是,不能控制演绎和改编(私人行为)本身。
2010-12-09 临摹不是原原本本的机械复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nuxt.html)
2011-05-12德国法:对艺术作品的复制(copying, 临摹)可以构成演绎作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ry6v.html)
2011-05-22德国著作权法:演绎、改编、自由使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sdid.html)
2012-10-13建筑作品的权利范围:从建筑到实用艺术品(以及美术作品)是否侵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807a.html)
我发现:很多人想当然地把授权改编与授权出版改编的作品混为一谈。反过来,从逻辑上说,既然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专有的改编翻译权,也不应该从许可(改编翻译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简单地推论出被许可人享有专有的改编翻译权。
2013-05-24授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是否视为授权出版改编的电影剧本?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crja.html)
2009-10-14 专有出版权不等于专有翻译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fnne.html)
我发现:美国版权法中证明抄袭(copying)是和实质相似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存在实质相似就谈不上侵权,这与德国著作权法把演绎(包括copying)和自由使用问题相联系,其思维是一致的;而是否侵犯复制权,则是另一个问题——被告是否制作了物理意义上的作品载体。
2013-10-29美国版权法:原告必须举证“接触”来证明被告抄袭(Copying)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fwx4.html)
2014-05-23 美国版权法:copying与reproduction的区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jbcx.html)
我发现:德国著作权法中是没有”改编权“、“翻译权”等所谓的演绎权的。我记得2014年在马普访问时,还专门就此咨询了迪茨教授。他给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2014-11-28 德国著作权法:擅自演绎他人作品是否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v7fw.html)
我对这个问题的较为完整的思考和归纳始于这篇博文。当时,在阅读王迁老师在《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943)一文时,虽然我完全认同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是同一作品【建筑作品】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三位一体”的观点,但是对于“从建筑图到建筑物”的转化是否就一定不是属于“演绎”而只能是复制,复制(reproduction)与演绎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被告的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存有不同的理解,于是根据前几年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作了一点分析和归纳。
2015-01-29也谈复制与演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vc74.html)
我将自己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作了一个检验。我认为,在类似琼瑶诉于正这样的所谓侵犯改编权的案件中,原告仅仅主张被告侵犯改编权,法院仅仅只判被告侵犯改编权,是不够的。
2015年12月21日不谈抄袭谈权利:琼瑶于正案诉请与判决可商榷,授权“知产库”首发,智合12月22日转发。
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和武幼章(在线推)老师几次在微信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因改编而产生新的作品,那么,复制、发行改编后的作品是不是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发行),于是有了这样的对话记录:
2017-01-20关于改编与复制权的关系的讨论,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3999ad30102wys8.html?vt=4)
2017-01-22三岔口——关于改编与复制权的后续讨论,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3999ad30102wyvz.html?vt=4)
2017-07-19关于改编与复制权的又一次讨论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3999ad30102x7pa.html?vt=4)
2017-07-20和平共识:一个复制,各自表述(关于改编和复制权的又一次讨论的后续讨论),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3999ad30102x7q9.html?from=singlemessage)
2017-07-28 copying or reproducing,关于抄袭、临摹、复制、演绎的讨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2x80l.html)
一位我敬重的师长还特意打电话给我,我们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交流,记录在此:
2017-07-21原原本本的抄袭是否一定侵犯复制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x3y0.html)
期间LEGAL版权群还有一次公开讨论:
2017.7.27 【沙龙实录】版权改编权,触角到底有多长?
这些讨论前后,我还陆续和很多师长和学友有过交流,并对“也谈复制与演绎”一文的“观点归纳”部分陆续作了补充,形成了一篇新的文章,在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公号上作了发布。
以及和其他学友交流后的再思考
2017-07-29关于复制和演绎的再思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x4eu.html)
2017年9月20日微信号发布:
2017年7月,我还就德国《著作权法》第23条【关于改编演绎】的规定向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的AlexanderPeukert教授(他也是Manfred Rehbinder雷炳德教授《著作权法》一书2015年第17版的合作作者)请教了两个问题:
为什么德国《著作权法》没有赋予作者排他的改编权?
这是否会违反《伯尔尼公约》第12条【关于改编权】的规定?
一个月后,Peukert教授给予了认真的回复。他谦虚地说: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但他恐怕无法给我一个清晰的回答。他特意让他的助手Fabian Brandt对此问题进行了调研,查看了1965年著作权法的解释性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 of the UrhG 1965)。他还把Brandt先生就我提出的两个问题而撰写的《德国著作权法第23条(§ 23 UrhG)与伯尔尼公约第12条(Art. 12 RBÜ)之间的关系》一文发给我参考。
2017-09-18 ,FabianBrandt:德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改编权”是否违反《伯尔尼公约》?
此外,还有一篇相关文章发布:
2017-04-10 “翻译权”何以成为《伯尔尼公约》第一权?
时间进入2018年。因为《红色娘子军》案又引发了新一轮的探讨。问题是武幼章老师抛出来的,我做了回应:
2018-01-14洋葱化解了巴以冲突,但是还不够——关于改编权的讨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2xhsa.html)
2018-01-15《著作权法》需要赋予原作品著作权人使用改编作品的“新”权利吗?——对如何判定使用改编作品构成侵权等问题的回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xced.html)
微信号IP控控 转发。
张伟君教授:《著作权法》需要赋予原作品著作权人使用改编作品的“新”权利吗?
最近因回答学生的问题,又作了一些解释,都是老生常谈。我认为,因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舞剧剧本改编自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所以,公开表演该舞剧剧本也需要取得原电影剧本(原著)作者的授权。
2018-08-09就苏力《昔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一文答学生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