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人大代表答复摘要专辑(十五):对“关于发展壮大农村互助式养老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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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农村互助式养老机构的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对于完善互助养老、统筹谋划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们提出的“通过减税、降费、补贴等多种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如在互助养老土地占用、场地建筑、工商运营、吸纳投资、社会捐赠等方面实现税费减免”的意见,税务总局表示,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在财产行为税方面,对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之外的农村地区兴办互助养老机构,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数据免征印花税等。同时,在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减税降费中,国家还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机构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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