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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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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章: 

1、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一)

2、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二)

3、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三)

4、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四) 

5、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五)

6、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六)

7、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七)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西安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西安律师齐动员、上门宣讲民法典”活动。为了顺利开展活动,在市律协的正确领导和分管会长齐章安的具体指导下,市律协公司委编写了《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供全市律师和人民群众参考使用。

特别鸣谢参加编写工作的李聪、闫瑛、戴涛、宁宝、徐智、安治、韩小春、郭军刚、左丽竹、邢超、张运来、崔建、安亚东、曾斌、巩琛婕、王剑、王建苗、付昌、毛静、仲玉华、张攀、谢晨、任婧、闫红安、刘娇、田钰、吴瑶、刘嘉瑶、安鹤及公司委委员。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忽,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批评指正。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13.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如何定责?

答: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增加了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体现了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此外,该条文中新增的“同一损害”主要是针对分别侵权行为而言,分别侵权如果造成同一伤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减轻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如果造成不同损害,则根据损害部位和程度可减轻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14.如何理解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

答: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主要是纠正实践中相关机构被课予过重责任,进而影响到体育运动充分开展的倾向。同时,为避免该规则被滥用,《民法典》将其限制在文体活动的范围内,且活动组织者仍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于明确相关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15.如何正确理解自助行为?

答: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对他人的财产等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条文还强调了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由“霸王餐”“暴力催收”等现象引发了不少关于自助行为必要性的探讨。

就这一规定而言,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6.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答: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采“全部赔偿原则”,也称“损失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为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进行赔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采取“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的表述,意味着所受损失标准和所获利益标准已无适用上的先后顺序,由被侵权人自行选择。该修改能够有效规制实践中损失小、获利大的侵权行为,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17.特定物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主张。《民法典》表述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含义比司法解释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更为宽泛,且强调“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了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结果的认定也不再要求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而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来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1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不再承认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委托监护期间侵权责任的约定,仍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留守的老人和儿童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意定监护也在增加,需要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下监护人的责任。至于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形,《民法典》也将“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以明确划分监护人、受托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19.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后如何实现追偿权?

答:《民法典》明确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至于追偿的范围,应结合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教育与预防制度、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此规定,可以督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尽到谨慎、勤勉义务,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20.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作了完善。一是明确接受劳务一方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保持一致。二是仍然保持《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向接受劳务一方请求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仍可向第三人追偿。在某种意义上,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其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21.网络侵权纠纷中的各方责任如何确定?

答: 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细化,体现在:一是权利人需承担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并要以实名方式举证,便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权利主体;二是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转送通知并采取措施;三是对权利人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以避免权利人恶意举报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2.如何理解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规则?

答:《民法典》将该原则的适用领域扩及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是为被称为“侵权人”的网络用户提供自证清白的机会,不只保护被侵权一方,同时保护“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例如,采取屏蔽措施时可能会屏蔽同名同姓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有权通过反通知规则,主张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12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有哪些?

答: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扩大,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2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归责?

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26.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答:好意同乘,即通俗意义上的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关于好意同乘致损的归责原则,《民法典》采无过错责任说,搭乘者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机动车使用人(施惠者)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但一般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施惠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27.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是否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答: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张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8.自然人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吗?

答: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129.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支付修复所需费用以及造成损失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30.《民法典》如何界定高度危险物的范围?

答:《民法典》列举的高度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将“放射性”修改为“高放射性”,增加了“强腐蚀性、高致病性”两种高度危险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131.《民法典》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有哪些?

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32.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发生损害的侵权人如何确定?

答:能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西安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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