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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改判要旨

法纳君 法纳刑辩 2024-01-26


敲诈勒索罪改判要旨


最近“结石宝宝”父亲郭利的故意因一段法考培训视频再上热搜,又有年前华为员工因举报被控敲诈勒索罪并被羁押251天的新闻,这些都是敲诈勒索罪惹的祸。


这2个案例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敲诈勒索罪在实务裁判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现状,今天法纳君简单理一理敲诈勒索罪的二审改判案例。


经检索,现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案由为敲诈勒索罪的二审改判案例有172件,再审改判案例有24件。改判为无罪的案例有23件,无罪案例的改判要旨涉及以下方面:



序号

裁判要旨

案号

具体裁判理由

1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6)湘0406刑再1号

1、本案再审时,公诉机关提供了一系列新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综合分析,被告人作案的时间不能确认;作案用手机的取得以及是否系其本人或同伙共同作案不能确认;是否有作案的动机和必要存疑;就涉案款项被告人曾向相关银行和公安机关查询和报案,且也一直未提取或使用过该款,故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确定。

2、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虽作了有罪供述,但在原审庭审时亦提出了无罪辩解,综合上述证据分析,曾凡年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亦存疑。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1、原审上诉人有实际的工作行为,其依照协议约定向被害人要求支付奖金,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虽存在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原审上诉人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权。

(2016)冀03刑终102号

1、上诉人索赔是基于其山场被毁坏后,其所享有的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虽签协议并赔偿一定数额,但对山场林地被破坏的范围存在争议,不能排除上诉人对自认为超范围破坏的部分继续要求补偿。

2、虽然上诉人以不当方式要求补偿损失,但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6万元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2


无威胁、要挟的行为

(2015)葫审刑再终字第00003号

1、被告人因本单位改制及动迁问题上访,索要医药费和困难补助,原厂长困难垫付医药费的名义在化学试剂厂报销费用,该费用且在该单位的财物支出费用中予以公示。

2、另所得的14000元,给钱的行为系被害人主动,无证据证实因威胁要挟的行为所得。

(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10号

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及勒索金额48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4)绥中法刑二终字第60号

原上访诉求已得到解决,无继续上访的基础,后续的合作请求并无利用上访相威胁的语言和行为。

(2019)冀02刑终8号

被告人因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收取了郝某人民币6万元,但该笔钱款是否系被害人因受到上诉人的威胁而给付,数额如何确定,是否有二次索要的过程,除其本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达到确实充分。

3

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一定的恐惧

(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

(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

1、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

2、所获财物有一定的越级上访的压力,但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且有一定的利益交换。

4

有民事纠纷的基础

(2014)郑刑二终字第300号

前期有民事借贷关系,不能排除民事借贷关系与被指控的敲诈款之间有关联性的合理怀疑。

(2017)赣11刑终94号

1、有正当事由,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原审被告人上访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在不能拿回自己原有责任田的情况下,主张利益补偿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李东芳提出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费用20万元过高,就认定李东芳对案涉6万元系非法占有。没有证据证明其索赔的款项远高于其实际损失。
  2、其上访的请求系合法的,上访是为了落实其责任田或补偿其因责任田被调整所致的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停职,并以此要挟来要挟。

3、村委会主动找其协商。

5

已无诉讼的基础和前提

(2016)吉01刑终80号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出庭支持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应存疑无罪,系否认了原公诉机关对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即表示公诉机关已撤销对孟令辉的追诉,合议庭认为已无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6

同案人被改判无罪,事实及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2017)湘0481刑再1号

1、同案人因“无法排除李某八与鸿泰国际项目部的关系确属民事合同关系的可能性”而被改判无罪。

2、所谓“被害人”即鸿泰国际项目的出资人所作的证言前后矛盾。在庭审时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均与在案书证相互印证,具有可信度。

7

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2017)冀04刑终82号

1、认定上诉人以上网发帖、找记者、上访作为敲诈勒索手段的事实不清。首先,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诉人发布在网上的帖子显示,其并非特别针对水城别苑手续不全问题而发帖。也没有证据证明发帖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日后借此要钱;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被披露的报道是上诉人运作的或与其有关,其本人对此也予以否认;第三,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上访所反映本案有关,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上访书面材料。
  2、认定上诉人通过支书向某展荣公司转达敲诈要求的事实情节不清。首先,一审据以认定该情节的证据仅为支书的证言,且证言对细节均没有详细阐述。此外别无其他证据印证。其次,本案关键证人村支书与上诉人确有利害关系,二人关系明显不睦,村支书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单独给上诉人做化解工作存疑且不符合常理。

(2009)驻刑一终字86号

1、仅被害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关键的证言系听被害人所说,为传来证据;
  2、被害人明知其承包行为须征得每户村民包括被告人等人的同意。因此,不能排除谢三辩解理由的合理性;
  3、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所收取款项系敲诈勒索所得。

8

多重因素综合作用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

1、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2、因损害程度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无实施威胁、要挟行为的基础和条件。

(2019)冀刑再3号

1、有正当合法的请求基础,被害人并非基于恐惧而是基于商业利益交付财物。2、无威胁要挟的强制手段。

(2016)豫10刑终256号

1、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不能证实树木权属;关于投入、分配及树木权属一直存在纠纷;

2、原判将双方所签协议分开认定,认为部分存在胁迫非自愿、部分未受胁迫不当,应整体认定。

3、有多年的控告行为存在,并非案发当时以控告威胁;

4、其控告行为已经公安人员现场处理认为不够成刑事犯罪,被害人不应具有惧怕心理。

5、从报案时间上来看,被害人在签协议四个月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敲诈,不符常理。

(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25号

1、本案系因被害人行为引起争端,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未将协调款15000元据为已有,而是将此款交由该村村民协商处分,主观占有的目的不明显。
  2、本案中部分证人证实去工地阻挠施工系自发行为,无人组织;部分证人称感觉工地闹事是由被告人组织的,又考虑其是村长,所以要求姜纪青协调此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姜纪青实施了组织村民阻碍施工的行为。

(2017)陕04刑终157号

1、被告人投诉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单位构成要挟、威胁;
  2、被告人尚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3、电信公司作为提供通信服务的单位,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被告人向其上级单位投诉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电信公司要求将此事尽快解决,双方经多次商谈最终达成了协议,在此过程中给电信公司负责人员发消息的行为,不具有让其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性使其产生畏惧、恐惧心理,故该行为不足以对其构成威胁、胁迫。

(2015)葫刑终字第00129号

1、上诉人是否向五户村民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事实不清。仅中间人的证言证实有敲诈行为。

2、是否收到五户农民47000元事实不清,仅中间人的证言,被告人坚决否认,补侦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时间地点数量均不一致。

3、被告人减少上访次数原因不明,不能排除问题得到解决而不再上访。

(2015)忻中刑终字第119号

1、从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来讲,在阻拦施工时,上诉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均未领取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且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六上诉人在实施阻拦行为时向煤矿方索要过除土地补偿款以外的不当款项,故认定六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2、从客观方面讲,六上诉人在阻拦施工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

1、镇政府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还一直拖欠着某村的征地款,这是引发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2、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辩解相印证,系被害人主动提出由其补偿被告人的个人损失,出具赔偿方案。原审判决认定杨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强行索取林某财物的证据不足

3、虽然上诉人参与过阻挠林某建房的行为,但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企图通过阻挠被害人建房逼迫交付财物的事实。


序号

案号

罪名改判情况

刑期

裁判理由

1

(2017)川06刑终93号

抢劫罪改判敲诈勒索罪

十三年改判七年

十二年改判六年

六年改判三年

五年改判三年

1、虽当场取得13万元,但该13万元是以强行索要120万元为基础;

2、上诉人等人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是基于案发当晚认为被害人等人打了假牌,并继而以此对三被害人进行要挟,方取得120万元的欠条。

2

(2016)鄂13刑终17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刑期不变

1、上诉人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而是在信访事项终结后仍多次到公共场所闹事,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上访是公民正当的权利,其上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中威胁和要挟的特征。

3

(2016)晋09刑终339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刑期不变

以上访为名,无正当理由索要他人钱财,系寻衅滋事。

4

(2019)陕10刑终77号

敲诈勒索改判寻衅滋事

刑期不变

1、客观上具有要挟的情形,但以上访为要挟,尚不足以使作为国家机关的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故认定敲诈勒索的证据尚不充分。

2、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合法、理性、有序的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为达个人之目的,多次赴京赴省越级或在非信访区域非法上访,并在信访过程中,在县委等地吵闹、辱骂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3、且在信访过程中以信访相要挟,牟取没有政策依据的财物,迫使本不具有给付义务的镇政府给付财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系寻衅滋事。

5

(2010)莆刑终字第205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非法拘禁罪

一年八个月改判为一年

1、因上诉人及同案犯非法拘禁他人出于讨要被欠的工钱而非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原判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罚不当。

2、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敲诈勒索罪定性不当,量刑偏重,且审理期间有赔偿谅解,缴纳前判罚金。

6

(2018)辽11刑终82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三年改判二年

1、上诉人不听劝诫,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中南海非访区上访滋事,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政府既不能受威胁,也不会产生畏惧心理,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

7

(2014)曲中刑终字第19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十年改判六年

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党总支书记职务的便利,安排他人在阻碍施工及车辆通行,以赔偿损失为名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万元,数额巨大,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

(2017)赣07刑终148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抢劫罪

刑期不变

1、行为视为一个整体,抢得人民币6100元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在殴打过程中逼迫四被害人写下人民币150000元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

2、原判以“出千”诈赌为名当场逼迫四被害人写下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借条为敲诈勒索罪属定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9

(2018)黑02刑终58号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四年六个月改判三年

1、上诉人以公安分局违法对其行政拘留及违法拘留期间造成其流产为由,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其行使的是诉讼权利,且已被受理,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其申请赔偿方式具有合法性,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上诉人虽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黑龙江省驻京信访工作组住地非正常上访,但因上述地区不属于国家机关,故上诉人曹晓红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3、但是上诉人为实现其个人诉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黑龙江省驻京信访工作组住地非正常上访,尤其是在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走访,其以非正常上访的方式给当地政府制造影响,施加压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派人接访,花费了巨大费用,其行为严重影响政府机关正常办公,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10

(2016)晋09刑终339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刑期不变

上诉人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丈夫涉案一事的处理结果,以上访为名,无正当理由索要他人钱财7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11

(2018)豫17刑终31号

敲诈勒索改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年改判五年
  五年改判三年
  四年六个月改判三年
  四年十个月改判三年

1、基于征地附加协议、村规民约,为维护权益而向被害单位索要补偿款,且在得到补偿款后根据村组集体决定并向主管机关汇报的情况下处分所得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以要求承建、承揽相关工程为由,纠集众多村民干扰、阻挠施工,致使被害单位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工地停工数日,生产设备闲置,施工人员不能正常工作,且为平息阻工支付工程补偿款数十万元,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

(2017)黔03刑终476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期不变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明知2万元现金系杨某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受,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对蔡洪等四人行为的定性有误。

13

(2017)陕01刑终493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非法拘禁罪

刑期不变

1、上诉人为了索要被害人承诺给孩子办理上学未果所造成的损失,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上诉人为了索要损失,纠集本案其他原审被告人非法限制三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4

(2015)赤刑二终字第104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五年改判三年六个月

上诉人任意占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强拿硬要,追逐、拦截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及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15

(2014)阜刑终字第00438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十年九个月改判五年

1、关于涉案财产纠纷,镇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害公司代表主动找到社会人员进行调解,具有一定的赔偿主动性、自愿性。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无事生非,强拿硬要被害公司所建房屋,在要求未果后,再次毁坏新建房屋窗户、门锁,通过设置障碍、喷涂标记、标语等方式恐吓他人正常售房,严重影响了被害公司的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6

(2009)郴刑再终字第3号

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改判敲诈勒索罪

十年改判六年

原审上诉人散布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目的仍是为了敲诈被害人的钱财,因此原审上诉人的犯罪形态属于牵连犯。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17

(2015)夏刑再字第00002号

敲诈勒索罪改判寻衅滋事罪

刑期不变

无理上访并纠缠,提出不合理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高于或按其支付的赔偿数额赔偿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闫某犯敲诈勒索罪,定性不当


序号

案号

改判情况

改判原因

原审裁判理由

1

(2017)渝05刑终131号

无罪改判敲诈勒索罪,十年

1、向被害人发送了大量短信,短信内容充斥着谩骂、威胁、恐吓,且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出现持械追赶的行为;
  2、对于原审被告人辩解称所要钱款是其退股的钱,该辩解意见与现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

3、索要及拿到钱的前后,并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履行退股的相关手续,而是将之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交给妻子保存,上述行为也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1、缺乏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短信往来内容的完整性;

2、证实被害人产生恐惧的除被害人陈述外,均系传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证明。

2

(2016)浙07刑终916号

增加敲诈勒索罪,十年

原审被告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后,为弥补自身违规投标所形成的损失,以举报相要挟,要求被害人退出或补偿100万元,致使被害人为保住更大利益而被迫给付75万的事实清楚,原审被告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

(2016)桂10刑终198号

无罪改判敲诈勒索罪,
  三年,缓刑三年

1、无证据证实六被告人有代表村里处理村务的权利,六被告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2、未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前,就向被害人提出赔偿,所提出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迫使被害人按其不当要求交出数额远大于实际损失的现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根据刑法关于“非法占有”的解释,非法占有的理解不仅仅限于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也包括转归第三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非法占有。被告人强行索财无论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集体,并不影响对该罪名的定性;

4、在处理被砍伐的林木赔偿事务过程中,采取堵路等方法拦截被害人运输木材的车辆,强行索取赔偿款,属于威胁、要挟的方式;

5、被害人是否及时报案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系因被害人错砍集体山桃木、杂木而提出赔偿要求,且被害人是在双方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后才给付10万元,六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勒索他人合法财物100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4

(2018)皖06刑终93号

无罪改判敲诈勒索罪,二年

1、是否具有强制性应考虑个体心理承受能力差异并以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害人欲驾车离开时,被告人故意将脚伸至车轮下致受伤,后以被害人无证驾驶为由挟赔偿,使其产生内心恐惧被迫给付财物。

2、涉案事故系被告人主动碰瓷引起,被害人不具有赔偿义务。

3、赔偿数额违背被害人意志,并非双方自愿协议的结果。

因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控告被害人无证驾驶”只是被告人维权的手段,并不具有强制性,且赔偿数额是双方协议的结果。


从上述改判案例中,尤其是有罪改判无罪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实务中对于敲诈勒索罪认定关键点,基本是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有一定的请求权基础,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等都会影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其实,是否采用了威胁、要挟的方式。


是否有威胁、要挟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发生时间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如果发生在收到款项之后,则不能就此认定威胁行为与收到款项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从被害人的角度,被害人是否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是否有一定的主动性,是否产生了恐惧的心理状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是否只有被害人的陈述,都会影响本罪的认定。作为辩护人,必须从多个角度挖掘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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