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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基 袁一心|清代前期的“禁派丁盐”与华北地区的人口数据

曹树基 袁一心 社会科学杂志 2021-09-20


摘 要:清代前期,在枣强、安平等十三个“禁派丁盐”之县,其“国朝原额人丁”,或依盐引之额折算之“丁”,居然与万历八年(1580)人口对应,说明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纳税单位”的清代前期之“丁”,有可能是真实的人口。清代前期枣强等县的人口数据之所以准确,是因政府销售盐引时需要掌握准确的人口,故而与盐引配合的人口是实际人口,不仅包括男性人口,而且包括女性人口。在一些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的县级数据中,“丁”也不一定是纳税单位,其中有些是男性人口,有些是全县人口。这一发现颠覆了以前的认知,有可能开启历史人口的微观研究之门。


作者简介: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袁一心,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研究基础与问题的提出


      明初以降中国各个区域的人口变动,一直是研究的难题。在最近完成的一项研究中,曹树基将北平、山东、河南、山西、京师南、京师北、江西、湖广南、湖广北、福建、浙江、广东、广西等12个布政司(或单位)洪武二十四年分府口数与天顺年间(1457-1464)编撰的《大明一统志》中的分府里数一一对应,分别计算各省分府口数在各省口数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省分府里数在各省里数中所占比例,共得101组有效记录。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R2=0.845,结果详见图1A。这说明,天顺年间各省编里可以和洪武年间的户口登记基本匹配。这一事实提示我们,在一省内部,各县编里的标准是大体相当的。

     鉴于此,在一些地区,不仅可以利用洪武时期的“里”数进行人口估测,或检验用其他方式所得户口数据,更可以在没有洪武时期的人口数或“里”数时,用天顺“里”数来估测洪武时期的人口。也就是说,利用天顺年间各省分县里数,可以求得洪武年间各省分府以及分县人口。

图1 洪武二十四年各省分府人口比例与

天顺《大明一统志》所载各省分府“里”的比例之关系


      当然,进行这一估算的前提是,从洪武至天顺,某个区域所辖行政区的“里”数基本未变,或与人口同比例变化。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里,口的比例变化与里的比例变化并不完全一致。如洪武二十四年北平府人口仅占全省(布政司)的0.138,天顺年间的里却占0.262,差值为0.124。这是因为永乐迁都之后,北平府人口有了较快的增长。排除类似的真定、开封、桂林、施州、建宁和庆远等6府,余94府人口比例与里甲比例的关系更加紧密,详见图1B。

      不仅如此,笔者还对1393年到1953年中国分府人口的变动,提出了一个新的假说。笔者认为,在排除大规模移民运动、战争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死亡、工业化、城市化诸因素影响的地区后,560年间各省分府人口的变动速度是近似的。

      果真如此,则1393年和1953年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高度相关。兹将139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与195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结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假说,详见图2A。


图2 1393年分府人口与1953年分府人口的关系


      如果剔除35个人口变动幅度较大之府——如因城市发展而导致人口大量增加的天津、唐山、汉口、无锡、上海等5市(分别隶属于河间、永平、汉阳、常州和松江5府);洪武时期的空旷区域(东昌、兖州、南阳、汝宁、汉中、巩昌、临洮、襄阳、德安、沔阳、大同、凤阳、九江、赣州、南安、廉州、惠州、浔州和平乐等19府),明代中期人口外流中心的区域(青州和黄州2府);明清之际战争与大灾影响之区域(延安、怀庆、河南、平阳等4府),太平天国战争影响剧烈的区域(应天、徽州、广德、安庆、嘉兴等5府)。两个年份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相关度更高,详见图2B。

      经过以上双重检验,可知洪武年间的分府人口数据是可靠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明代中后期乃至清代前期的人口。

      依何炳棣观点,洪武以后,尽管人口登记制度依然存在,但统计的重点和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后的人口上报数仅仅包括一部分人口,与真正的人口之间差异越来越大。明代后期与清代前期的所谓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而并不是真实的人口。不过,在以前的研究中,笔者曾发现,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弘治十五年(1502),北平大名府的里数从318里增加至579里,年平均增长率为5.4‰。从洪武二十四年至永乐十年(1412),再至弘治四年(1491),保定府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1‰。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兹不一一。它提示我们,从明代初年至明代中期,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可能约为5‰左右。也就是说,明代中期可能存在真实的府级人口数据。

      本文的问题是,在明代中叶,既然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府级人口,就有可能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本文旨在寻找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并藉此厘清明代至清代前期的里甲或保甲,以及清代盐引派额等各种制度与人口的关系,以此推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深入。

      本文分三个部分展开:其一,枣强县的盐引与里甲;其二,其他十二县“禁派丁盐”;其三,其他十二县“丁”的实质。




枣强县的盐引与里甲


1. 盐引与人口

      在真定府枣强县,从盐引与人口的关系入手,可以发现明代后期至清代初年真实的县级人口。万历纂修、康熙十九年增修《枣强县志》卷2记载,枣强县每年行商盐3620引,每引220斤,实销引盐796400斤,共纳课银2273.5953两,说的是政府准许商人在纳税之后,将定量的盐销往枣强。这段记载之后,又有以下记载:

      查得万历二十年以前,止行盐二百引,后加五百引,后又渐加至三千二百一十引,近又量加五百引,共三千六百二十引。时值国用殷繁,无可如何,属在小民,亦所乐应,独是余盐浮于正引,而盐价惟所腾涌,且又按丁派比,所谓宽一分则民受一分之赐,积渐至于极重,而不可肩者,此民力之所以重困也。今幸禁派丁盐,民力可谓少苏,至于核盐斤,掣余盐,平价值,此又邑大夫所得专主而力行之,是在留心民隐者加之意耳。

      这段文字说的是万历二十年(1592)前后的变化:其一,万历二十年之前,全县盐引只有200引;后加至3210引;万历二十年之前的“近”年又加至3620引,新增加的“余盐”之引大大超过正引。其二,盐引按丁派比,即按人口数确定盐引。其三,约在康熙十九年(1680)之前,禁派丁盐,民众负担减轻。

      需要特别注意文中的两个“派”字。前者是说依丁之多少,确定盐引;后者讲今天不再依丁派盐,即不再分摊盐额,似乎是指人口与盐引脱钩。然而,如果盐引不与人口挂钩,盐引过少,食盐过少,岂非部分人口无盐可食?

      这一资料将《禁派丁盐》一文亦抄录在案,兹引如下:

     顺治十年十二月,户部复科臣陈协疏,题内开枣强等十三处,皆系派散户口,民既受累,自当速更,应与各处行盐地方,一例令商人立店自卖。奉旨依议,康熙六年四月 日,知县胡梦龙查案,遵行永为定例。十七年分奉旨,按丁均引,每十丁食盐一引,枣邑人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引,除原额外,新增官盐三千八百七十六引,新旧共行官盐七千四百九十六引。

此文中的“派散户口”,理应与上引文中相同,亦即“依丁派盐”。这也是“民既受累”之原因。而更正之法,应当令商人“立店自卖”食盐,而非由官府摊售。户部认为,盐业专卖之意在于政府出售盐引,获取专项税收即可。

      那个令民受累的分派行盐制度究竟是怎么样的?康熙《安平县志》卷8有如下解释:

      幼时未见有商盐入县境者,后因盐利之厚,商人滋多,始有分引而至者矣。当时自为贸易,官为严私盐之禁尔,嗣是而有奸商依势要,贿书札,以撼有司,不得已而官为之卖,然犹春支盐而秋收价,未甚迫之民也,今之盐商口趋于横矣,携引以来,欲计月日而尽鬻之,稍或壅滞,责比及吏民,何以堪也。

      说的是商人携盐引而来,却不自卖,而是让官府替商人卖盐,且从原来的赊销,改为现售,民苦甚之。这就是所谓“依丁派盐”之机制。也就是说,“禁派丁盐”、“派散户口”与“依丁派盐”说的是引盐之销售制度,亦即引盐由县政府包销之制度。

      顺治十年(1653),户部的新方案获准通过。康熙六年,新方案在枣强县成为定制。康熙十七年接到朝廷命令,“按丁均引”,即按每十丁食盐一引确定枣强盐引比例。全县合计7496引,合计人丁74960。盐入枣强,令商人立店自卖。

      将官府包销引盐带来的民众负担置于一旁不论。康熙十七年前后,枣强人丁或人口真的是74960吗?万历纂修、康熙增修《枣强县志》卷1记载:

国朝康熙五年户二千,口70931;康熙十九年(1680)实在人丁74961。

      康熙十九年(1680)实在人丁真的是74961。以74961“人丁”配合上引康熙十七年7496引,正符合“每十丁食盐一引”。查1953年枣强县人口261648,从1680年至1953年,枣强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6‰。由此可见,康熙年间枣强县的“丁”,指的是包括女性在内的全体人口。同样,康熙五年的“口”也可以作全体人口来理解。所以,从康熙五年至康熙十七年,枣强县人口从70931增长至74961,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依然为4.6‰。


2. 明代数据再检讨

      再回过头来检验明代枣强县的人口数据。万历纂修、康熙增修《枣强县志》卷1记载:

     洪武二十四年户1352,口7731;永乐十年,户1953,口9847;嘉靖四十年,户2615,口41953;万历四十四年,户2677,口54702。军户234,民户2388,杂役户65。

      洪武二十四年(1391)户均5.7口;永乐十年(1412)户均5口;两个年份的户口关系基本合理。至嘉靖四十年(1561)和万历四十四年(1616),户均口数多达16-20人,大大偏离正常值。不过,户均口数的不合理并不一定说明人口数据的不合理。

      仍据上引资料,在1391年、1412年、1561年和1616年之间,三个时段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1.6‰、9.8‰和4.8‰,最后一个时段的人口增长速度与清代接近,令我们对明代中期以后的数据有了信心。果然,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至清康熙五年(1666),枣强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2‰,仍与清代人口增长速度接近。这样一来,可以肯定,从嘉靖四十年开始,枣强县人口数据基本真实,或者说,从嘉靖四十年(1561)开始,枣强县的人口数据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上引第一段文字称,“后又渐加至三千二百一十引,近又量加五百引”,其实“近又量加”的不是500引,而是410引。这里的“近”,所指为万历二十年之前的“近”年,枣强盐引加至3620引。假定万历年间即已十人一引,则万历二十年只有36200人。事实上,在此之前的嘉靖四十年,枣强县人口已达41953。据此可知,明代中期枣强县的盐引并不与人口对应。现在要问的是,明代中后期枣强县准确的人口数据究竟是怎样产生的?

      依本文第一节,已知洪武年间各省的里甲编制与人口数量高度相关。枣强的情况究竟如何,请看万历纂修、康熙增版之《枣强县志》卷1《里甲》:

永乐初定鼎北京,枣强始为畿内,虽原编为二十五里,后并三里,至正德初盗寇□破,征役□□□,绝者十一,逋逃者十五,又并杨兴、姜村二社,今止二十社。

      这一记载明确无误地指出永乐初年枣强编为25里,大约至永乐十年,全县22里。已知永乐十年全县1953户,每里88.7户。距离洪武年间每里110户的标准编制已有不小的距离。其实,对于一个经历过“靖难之役”且人口大量逃亡的地区,每里户口不敷,实不为奇。永乐年间,山西移民大量迁入枣强,户口的不足可以很快得到弥补。

      万历纂修、康熙增版之《枣强县志》卷1《凡例》称:“旧编保甲九十有六,今虽有归并,仍存旧志。”所谓“旧志”,当然指的是万历志了。同书卷1《保甲》又说:

      按保甲之制,十家为一甲,甲立一长,十甲为一保,保立一正。一囗无事,互相讥察,以杜可疑之人,有事互相救援,以御非常之患。

      可知所谓“旧编保甲九十有六”,指的是“保”而不是“甲”。以100户一保计,则有9600户,每户5口,则有48000口。这一数据,正处于上引嘉靖与万历的口数之间。这也说明嘉靖、万历时期的口数,与保甲编整有关。

      总之,由于保甲编制,明代中后期枣强县人口数据准确而真实。由于盐引,清代前期枣强县的人丁统计,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口统计,并与明代中后期的户口数据形成对接。这是目前所见这一时期最完美的人口数据,令人对这一时期人口数据之挖掘产生更多的期待。




其他十二县“禁派丁盐”


      上引资料中称“枣强等十三处”,说明除枣强县之外,还有12个县也是计口派盐。假定这一记载为真,就一定会在地方文献中留下踪迹。经过检索,它们分别是河间府的东光县、青县、宁津县、吴桥县、德平县和交河县,真定府的安平县、宁晋县,顺天府的文安县,保定府的涞水县,以及济南府的蒲台县和大名府的元城县。兹一一论述如下。

      按照原文表述存在的差异,将这12个县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表述“禁派丁盐”或“立店自卖”的县,相关文献非常明确地记载了这一政策实施于顺治年间。他们是宁津、吴桥、青县和安平4县。第二类是间接体现“禁派丁盐”的县,相关文献虽未直接记载这一政策的实施时间,但记载了“禁派丁盐”的措施、背景以及影响等,是为其他8县。

1. “禁派丁盐”与“立店自卖”

      在相关文献中,“禁派丁盐”总是和“设店运卖”联系在一起。光绪《宁津县志》卷11《杂稽志》记载:“顺治十年,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

      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记载:

      国朝原额岁食长芦盐一千百引,顺治十年允给事中陈协之请,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本商具呈盐院挂号,半印给发某字某号,水程验单,运司开填引数、商名,印盖付商人某,多计运赴某地方发卖。

据此可知,这一制度的完整环节是这样的:商人在负责盐引业务的机关排队等候,领取盐引之“盐单”。盐单一式两份,中间盖有骑缝章。单上印着编号,通常是以千字文中的字为纲,字下编号,此即为“某字某号”。另外,还发给运盐路程上的查验单。盐运司在单上记载有引数与商品名,戮记上写着给某某商人,运到某地方发卖。简单地说,这是一张与运盐有关的发货单。

      总之,“禁派丁盐”政策的核心是领取盐引后,允许商人立店自卖食盐。在地方志的表述中凡是能够体现清代前期食盐立店自卖的内容,就可以判定该县实施了这一政策。

      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志》记载:

      国朝顺治五年,西商石忠,无知罔利,领官盐若干引,至青半截亏本逃弊。引盐中止者数岁。顺治末年商人复领引盐如前数,至青散派,民间士民告准,令其自卖,无扰青民。今商人邻河自行发卖。

      顺治五年(1648),青县仍然实施的是旧有的派盐政策。上引康熙《安平县志》卷8说的是商人携带引盐入县之后,需要官府替商人卖盐。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官府暗中动点手脚,盐商的日子就会非常难过。山西商人石忠亏本逃弊,就可以作此种理解。在青县,直到顺治末年,应百姓之请,该县才允许商人立店自卖。

      很显然,青县“立店自卖”及其背景与上引《禁派丁盐》一文高度吻合。因此,文中“顺治末年”的时间界限并不准确,可能是康熙年间地方志编修者的大致揣测。有一点很清楚,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康熙年间。

      安平县的情况比较复杂。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

      考安邑食盐旧制,听民开煎,岁纳盐锅银一百五十两。明万历年间,邑宰何公为民请命,免食商盐。奉两院批行,邑人崔公载其事于石,向之良法美意,实便于民。国朝顺治三年始食商盐,编定额引,一变从前听民煎盐纳课之制。今旧制固虽复问,但于盐引到时,查其夹带之有无,平其升斗之大小,使不至垄断昂价。斯通商之中,不致厉民矣。

      令人不解的是,万历以前,县民一直食用商盐。县令何公为民请命之后,才改食本地之盐。安平不靠海,居然能煮盐?既然能煮盐,何必至顺治三年,又改食商盐?细细读之,本段文字之末,有提示“县宰何公详文详见纪事门”,“邑人崔公碑文详见艺文志”。在关于何公事迹的碑记中,得知县境内“我安平多盐地,取而煎之,足以赡一方之用”,即从盐碱地中煎盐。

      在本文第一节引《何侯永除商盐德政碑记》文字之后,还有大段文字讲述商盐以劣充好,短斤少两,兹不转引。这样一来,今天的读者就能明白,为何县令何公力主去商盐,改食本地之盐。依常识,在远离海滨的内地盐碱地或盐碱地的沼泽中,煮卤水取盐,盐味苦而难食。这也就是清顺治三年重新选择商盐之理由。顺治三年改行商盐之后,商人自卖,政府加强质量管理,不许以劣充好,不许短斤少量,不许垄断价格。所以,此时之商盐,非彼时之商盐。


2. 时间记载不明确之县

      康熙《东光县志》卷4《田赋志·盐政附》记载:

      国朝行盐千引,后渐加至一千九百引。邑令王公九鼎,不忍民生朘削……今改为悬秤自卖,盘引至称,每引二百四十斤,余则必私,民方称便。

      虽然时间的记载不甚明确,但行盐之法存在一个转折:先是民苦,后是民便。很明显,东光县实行了“悬秤自卖”,且规定了“悬秤自卖”的标准。因此,东光县当为“其他十二县”之一。

      光绪《德平县志》卷10《祥异志》记载:

      明万历中,盐运司发票二百八十八,招人认买,额派二百五十引,令乡民每丁买盐三斤十二两,用银二分。至本朝康熙六年,发票一千七百七十三,增引百有五,每丁买盐九斤四两,用银八分五厘。七年禁止,引盐不得派散人丁,与票盐一例招商自卖。

      万历年间每丁买盐3.75斤,康熙六年每丁买盐9.25斤,每丁盐额的大幅增长,说明“丁”与人口脱节,沦为盐税之计量单位。康熙七年,商人立店自卖,而非官府摊派。新政开始的时间不是顺治,而是康熙,原因不明。

      民国《宁晋县志》卷3《盐法附》记载:

      国朝额行长芦官盐八千七百引,康熙二年奉文加五百引,康熙十二年奉文减去三千二百引,康熙十八年奉文复归原减三千二百引,实行九千二百引,每引原纳课银三钱九分六厘四毫丝,后奉文每引加银五分,续又加银八分,每引共纳课银五钱二分六厘四毫八丝,共纳银四千八百四十三两六分四厘(近议每引加银又一钱未定)。商人运盐,自卖办课。

      这里记载了全县行盐数量及每引盐的课税额。引文中原有几处脱文,根据上下文数据,通过计算,予以补齐。商人自行买卖,缴纳课税,是“禁派丁盐”政策的体现。

      乾隆《蒲台县志》卷3《盐法》记载:

     乾隆十一年增余票一千张,价银百十三两一钱六分七厘零。凡票行盐之后,送县令印截角,本商赴盐法道申缴票价,由县给批,本商赴盐法道交兑。不论土著外省,俱由盐法道衙门招募殷商承办。

      上文记载有三层含义:其一,乾隆十一年增加盐票1000张。所谓“余票”,是相对于与“正引”即原引额而言。其二,行盐之后,审批、交兑过程严密繁复;其三,蒲台县盐引买卖,全部由盐法道衙门招募商人承办。显然,商人承办是“禁派丁盐”政策的体现。需注意的是,此处虽然记载的是乾隆年间盐引数,但未言明商人承办之起始年份。且其内容“禁派丁盐”政策相吻合,因此蒲台县当为“其他十二县”之一。

      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盐课》记载:

本县旧志每年额引四百五十道,一引一盐,听商悬秤自卖,并不派给于民。

      “道”的意思其实为“引”。其文意为,在旧志中明确记载的盐引,交由商人自卖,并不采用依丁分派的方式。不难看出,此处“听商悬秤自卖”其实就是“禁派丁盐”。旧志所载之盐引数,应是顺治年间之数字。

      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

      旧制按丁派引,涞丁九千百七十七丁,岁食官盐一千一百引,近丁增一万三千,而引加三千六百,前千人百引,今千人三百引矣,疏销所以维难也。或曰地多旗庄,食盐者众,然旗人或食县盐,或食邻盐,听其自便,势难画一。若令商人减价贱售,商资既亏,国课何出。惟令分投立店,设法通融,庶无壅滞,亦于考成不碍。

      旧制以丁为据,分派盐引。由于人丁增长之数与所增派盐引之数不能相配,造成盐引疏销困难。且旗人食盐,难以统一,因此,市场秩序混乱。又因商人降价售卖之法不可行。最终,只有实行“禁派丁盐”,令商人各自设立盐店,自行买卖,才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国家课税。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盐政》记载:

      元城四关厢尽食大名县之盐,则以大名县之盐不敢进元城县之城,元城县之民不敢食元城县之盐,名实之不符者也。

      大名县和元城县之间出现了地域性的垄断。这种垄断直接导致了市场紊乱,政府无力控制,县令被上司革职的恶果:

      一若勒令盐引全销,盐必壅积,则谢令见受参罚于前,卑职岂能侥幸漏网于后,此身受其害者。商贾牟利彼此争地,俱皆无恙,而谢知县则已革职,是朝廷之命官又不如行盐之商贾。

      而后采取的解决措施为:“应令元城商人行盐不许扰越,远者重究之,批仰照另檄遵行可也。”商人行盐不扰越,只在固定地点贩卖,实则是“立店自卖”的另一种表述。元城县出现的市场问题,以及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符合“禁派丁盐”政策的实施背景和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元城县同样实行了“禁派丁盐”。

      由上引记载的分析可知,清初实行“禁派丁盐”政策的十三个县,位于直隶中南部和山东西北部,大体围绕渤海湾,呈不规则三角形集中分布。这一区域盐产丰富,地形平坦,河道纵横,水陆交通便利;且因人口众多,食盐量大,各县不同程度出现盐价过高、市场垄断等状况,有必要实行“禁派丁盐”、“立店自卖”的市场化政策。




其他十二县“丁”的实质


      据前文,部分依托盐引数量,枣强县形成了自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前期完美的人口数据链。这使得我们对其他十二县数据也有了信心。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这十三个县的地方志中有可能留下这一时期的真实人口数。本节尝试性地将“原额人丁”当作万历年间的男性人口,或将清代前期的“丁”额当作当时的男性人口,利用标准男女性别比求得全县总人口,并以各个年份至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来检验“国朝原额”以及清代前期“丁”的性质。

      关于这一检验方法,可以援引本文第一节的相关研究:已知洪武二十六年(1393)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与1953年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高度相关,就证明在排除大规模移民运动、战争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死亡、工业化、城市化诸因素影响的地区后,1393-1953年间各省分府人口的变动速度是近似的。由此推论,1580-1953年各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也应当是大体相似的。这一假说,是本文进行数据检验的主要依据。

1.假定“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

      光绪《东光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

      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五千五百一十五,实在行差人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五。行差人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七丁,内有檄出优免供丁一千九十九丁。

      将“国朝原额”当作万历八年的数据,即设1580年男子为25515人,又设性别比为110,得到女性23195人,全县总人口48710。1953年东光县人口23461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4.2‰。这是一个合理的人口增长速度。同书又载光绪十二年(1886)36157户,男妇大小173986,户均5口。据此,1580-1886年东光县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是4.2‰,1886到1953年平均增长率是4.5‰,数据合理。

      康熙《文安县志》卷1《贡赋·户口》记载原额人丁14483;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27649口。1953年全县人口215810,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5‰。数据合理。

      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数为20247;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38653口。1953年人口数为272391口,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2‰。数据合理。

      民国《宁晋县志》卷3《赋役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32111;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61303口。1953年全县人口388440。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5‰。数据合理。

      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户口》记载:

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九千三十七丁,除节年编审故绝逃亡,老丁实在并新增人丁二万二千四百一十丁,顺治十八年编审新增一百三丁,康熙年编审新增八十八丁,十年编审新增九十七丁,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编审。同治十三年,共计户三万零七百六十三户,男八万九千六百二十七,女七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共男妇大小十六万四千零八十二人口。

      “国朝原额”以后的“人丁”不增反减,是为纳税单位,确定无疑。假定“国朝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则1580年全县人口55434。1953年吴桥县人口254273人。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1‰。只知1941年6月,日伪政府曾将吴桥县的24个村庄划为景县;1950年又将德州市以北曹庄一带划归吴桥。这一计算假定吴桥县划入与划出的区域与人口大体相等。

      同治十三年吴桥县人口性别比高达120.3,依正常的人口性别比,是年吴桥县人口为171106,1874-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也是合理的。

      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数为43593;依前例推得1580年全县人口83223。同书又载光绪二十四年(1898)45455户,233952口,户均5.1口。1953年全县人口29456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4‰,1580-1898为3.3‰,1898-1953为4.2‰。数据基本合理。

      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原额人丁27761,依前例推得1580年全县人口52998。1953年全县人口184029。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3‰。


2.假定清代前期“人丁”或为男性人口,或为全体人口

      乾隆《蒲台县志》卷2《户口》记载康熙五十年(1711)有男丁18717,假定此为男性人口,全县总人口则为35732口。1953年排除民国年间划入的博兴县辖区,蒲台县人口122566,1711-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1‰。数据合理。光绪《蒲台县志》卷2《户口》又载,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共增益3445丁,实增人口6577人。1711-1761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4‰。数据也算合理。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载:

      原额人丁六万千一百十五丁,内有顺治三年并顺治五、六两年,原共报过逃亡人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丁,内除康熙十年以前陆续招抚复业,其节次奉文编审及康熙年奉文清理,共增出长成人丁万七千四百十四丁,已经顶补逃亡人丁,兴差不计外,止除逃亡行差人丁千一百四十丁;实在见存人丁五万九千九百八十三丁,内有优免人丁一千八百七十六丁。

      由此可见,此处“原额人丁”中包含顺治年间人口数,并非明代数据。假定康熙十年(1671)丁数是男性人口,即男性人口59983,全县人口则为114513。1953年大名县人口325532,其实包括了清代的大名和元城三县。如果以半数居之,1953年元城县人口大约16.3万。1671-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3‰。这一较低的人口令我们设想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康熙十年丁数为全县人口,则1671-1953年全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3.6‰。


3.假定“盐引”代表1580年人口

      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

      原额上中一三等九则人丁共折下下人丁二万六千六百七丁半,又节次新增人丁四千七百六十八丁,共下下人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丁半。

      这里的“人丁”可以折算,还出现0.5丁,是为纳税单位而非人口。同书还记载全县额定官盐3382引。采用同属真定府的枣强县标准,一引十口,3382引对应33820口。1953年全县人口181362。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5‰。数据合理。

      康熙《青县志》卷1《户口》记载原额男丁5785,推得1580年全县总人口11044。又知1953年青县人口206403,则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9‰。数据太高,说明1580年数据不是人口。

      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记载青县原额盐引数为638引,未记每引人口。查得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记载原额1800引,原额人丁43593。设此“原额人丁”为男性人口,据此可知全县人口83223,大约每引46口。假定同属河间府青县与宁津县每引人口相同,则1580年青县人口29348。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2‰。


4.另类的德平县

      光绪《德平县志》卷3《食货志·丁徭》记载顺治四年(1647)、康熙十二年(1673),男丁数分别为18548和20948,假定“男丁”即为男性人口,这两年全县总人口分别为35409和39991。1953年德平县人口为265903口(包括划入武定府部分地区),1647-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6.6‰;1673-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6.8‰。这两个数据均偏高,顺治四年与康熙十二年的数据可能缺漏。当然,也存在另一种可能,由于清代以来德平的境域变动很大,数据的错误不知是否与境域变动有关。

      总之,在枣强、安平等十三个“禁派丁盐”之县,其“国朝原额人丁”,或依盐引之额折算之“丁”,居然与万历八年(1580)人口对应,堪称为神奇。而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纳税单位”的清代前期之“丁”,也有可能是真实的人口。这一发现颠覆了以前的认知。





讨 论


1. 用其他资料验证

      本节进一步追问,在那些没有实施“禁派丁盐”政策的县里,人口数据会呈现什么状态呢?本节选取盐山、怀柔、房山、玉田、饶阳等五县作为对照,不仅因为这五县都没有实施“禁派丁盐”政策,而且因为这五县中至少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人丁数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除盐山外,其他四县皆为随机选择。

      民国《盐山新志》卷7《赋役篇》记载:“原额上中下三等九则实折下下民丁六千一百九十三丁。”采用了“折”的方式,可见这一数据为纳税单位,而非人口。如假定这一“民丁”数为男性人口,推算全县民丁总人口为11823。民国《盐山新志》卷5《灶课》还记载:“原额灶丁五千四百二十三丁”,以此算得灶丁总人口为10353口。如此,民籍与灶籍人口合计,全县人口总数为22176。1953年盐山县有351764口。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4‰,仍然偏高,这似乎证明,无论是民丁还是灶丁,都不是人口,而是纳税单位。

      康熙《怀柔县新志》卷4《赋役》记载:

      明时原额三千八百七十二丁……国朝历年投充老故逃亡及优免供丁共三千一百八十四丁。康熙六十年编审人丁共一千八百八十七丁。

      假定1580年怀柔县原额人丁数为3872,总人口7392。1953年怀柔县人口13476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8‰,太高。以康熙六十年(1721)为基准,假定“人丁”为男性人口,则全县人口3583人,1721-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5.8‰,更加离谱。

      民国《房山县志》卷4《户口》记载:“旧管军民杂役等共一千二百一十五户,原额人丁共五千零五丁。”户均4.1丁。1953年房山县人口150361,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9.1‰。人口增长速度太快,证明“原额人丁”与人口无关。

      光绪《遵化通志》卷22《建置志·户口》记载,玉田县原额人丁数为10440丁,推算得出1580年全县人口数为19931。1953年全县人口393873,则1580年至1953年,玉田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8.0‰,同样过高。

      乾隆《饶阳县志》卷上《户口志》记载:

      旧志载原额三等九则四万二千九百九十六丁,共折下下丁四万六千五百六十六,除优免丁二千七百八十九,实征行差人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七,万历三十年增至五万五千三百六十五丁。

      假定万历三十年(1602)55365丁为男性人口,则该年全县总人口101879。1953年饶阳县175901口。1602-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4‰,显然不合理。假定55365丁为全县总人口,则1602-1953年饶阳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3‰,庶几适当。

      将饶阳县数据与元城县数据对照,令人对明代后期以来的县级人丁产生更多的好奇。至少在相当一部分县,有一批所谓的“丁”,不仅是男性人口,而且是全体人口。联系明代后期枣强等县的盐引整理,可知县政府要进行准确的户口调查并非难事。元城与饶阳两县的数据似乎提示我们,从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县一级的“原额”“丁”中,有可能隐藏着一大批可靠的人口数据。


2. 枣强等12县数据之逻辑

      回到本文第一节,既然洪武二十六年的户口统计与天顺年间(1457-1464)里甲编制可以完美对应,那么,便可以推论,直到明代中后期,地方志中仍然可能保留一批真实的人口数据,并且成为清代地方志中“国朝原额人丁”之嚆矢。东光、文安、交河、宁晋、吴桥、宁津、涞水等7县之“国朝原额人丁”,其实质为  万历八年(1580)男性人口,就证明了这一点。

      不仅如此,也有一些县份清代前期之“丁”额,或为全体人口,或为男性人口。此类县份不仅包括十三县之中的元城与蒲台,而且包括我们用来验证的饶阳县。这一事实说明,清代前期的“丁额”中,隐藏着一批真实的人口或男性人口数。这一事实或可证明,统计辖区内的户口数据,可能成为一部分县级政府的职责与传统。

      清代前期枣强的人口数据之所以准确,是因政府销售盐引时需要掌握准确的人口。与盐引配合的人口是实际人口,不仅包括男性人口,而且包括女性人口。依据安平、青县盐引记载求得真实人口,就是枣强之例的实际运用。

      在这13个县中,只有德平县数据是个例外,既与男性人口无关,也与全体人口无关。原因不明。


3. 简短的结论

      1959年,何炳棣先生发现了明清时期各种文献中所记载的“丁”,不是人口,而是纳税单位。2000年,本文第一作者揭示,明代后期的一些府级数据中的户口,其实质是人口而非纳税单位。本文发现,在一些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的县级数据中,“丁”也不一定是纳税单位,其中有些是男性人口,有些是全县人口。这一发现,有可能开启历史人口的微观研究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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