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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永军 | 文本概念及其特征:基于哲学诠释学的一种理解

傅永军 社会科学杂志 2023-10-28



摘  要


 语言、思想与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存在论的语言结构关系,事物因此可以被语言化为能被理解的存在,人们可以像阅读书籍一样“阅读”事物,理解事物就是解释文本。文本概念遂成为哲学诠释学的中心概念。伽达默尔通过考察文本概念进入现代语言的两种方式,揭示出文本概念的两个内在规定性:以真理为内涵的经典性和意义诠释的无限延展性。文本不是预成物,先于诠释直接给予诠释者。文本在诠释中生成,表现为一种可被带入不同语言并不断被赋予新说的语言意义整体。哲学诠释学的文本概念具有“历史性”“非成品性”和“可读性”三个基本特征,它们揭示语言与被理解物之间的诠释学关联,映现被理解物的存在状况,显明诠释学的普遍性。


作者简介


傅永军,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目  录


一、文本何以成为哲学诠释学的中心概念

二、哲学诠释学如何理解文本概念

三、文本特征的哲学诠释学剖释

四、余 论


文本是一个重要的诠释学概念。保罗·利科(Paul Ricoeur)将诠释学定义为与文本解释相关联的理解操作理论,詹劳德(Werter G. Jeanrond)明确地表示,“每种解释理论都要预设某种文本理论”。伽达默尔则通过将存在语言化为诠释对象,让哲学诠释学仿照经典诠释学方式展开理解活动,诠释被表述为文本解释。可见,文本概念在诠释学中的地位有多么显要,精确理解文本概念对于诠释学研究又是多么重要。然而,对诠释学所涉及的文本概念展开精深细密的研究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诠释学家族十分复杂,不仅存在着类型不同的诠释学,即使相同类型的诠释学也会在旨趣表达与目标实现上有着理解和表述上的差异。这决定了文本概念必然会遭遇不同的学术语境,有着不同的解释,只有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殊处理,才能策马入林,探骊得珠。有鉴于此,本文无意对诠释学所涉及的文本概念做全面的梳理,而是将自限视域把关注的焦点指向哲学诠释学的文本概念,通过剖析文本概念被哲学诠释学置于体系中心位置的缘由,以及对比语文学的文本概念来讨论文本概念的诠释学理解,进而对哲学诠释学文本概念的核心要义与基本特征做出清晰的界定和细致的描述,以求获得关于哲学诠释学文本概念较为整全与透彻的理解。


一、文本何以成为

哲学诠释学的中心概念


学术界关于诠释学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哲学诠释学完成了现代诠释学从方法论到存在论的转变。自此之后,现代诠释学既不再被单纯地理解为“解释的技艺”,致力于帮助人们克服在阅读特殊文献(古典文献、宗教圣典和法律文本)时遭遇到的理解困难,也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理解的艺术”,提供一种普遍的方法消除文本理解中必然出现的“误读”。现代诠释学转型为诠释学哲学(它关注理解本身,追问理解何以可能,探究理解成立的条件),关注的焦点问题由理解文本转移至理解“理解自身”,成为一门理解之学。作为理解之学的现代诠释学通过论证理解与存在者的存在论同构,转换哲学有关存在的问式,使得哲学的存在论思维方式整体上成为诠释学式的,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通过将存在(作为被理解的对象)语言化明白地呈现了出来。也就是说,人类在世存在的语言性就足以将自身可以经验到的全部领域表述出来,以至于我们对事物的理解必然要通过语言形式发生,理解就是使事物本身得到语言性表达。伽达默尔指出:“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Sein, das verstanden werden kann, ist Sprache),诠释学现象在此好像把它自己的普遍性反映在被理解对象的存在状况上,因为它把被理解对象的存在状况在一种普遍意义上规定为语言,并把它同存在物的关系规定为解释。因此,我们就不再仅仅谈论艺术的语言,而且还要谈论自然的语言,甚至谈论引导事物的任何语言。”



这样,伽达默尔将语言纳入哲学诠释学的核心论域,夯实了现代诠释学存在论转向的形而上学根基,诠释学摆脱了方法论纠缠,跃升至存在论高度,建构出一种对理解现象进行现象学描述的诠释学哲学。这种诠释学哲学的出发点“就是理解的这种全面语言性及其同理性的相关性”,它让“语文学的方法论自我思考进入了一种重要的哲学提问”:以语言作为中介能够将理解(即思想)与存在(事物或世界)联系起来吗?更准确地说,是语言使思想或者思想与存在(事物或世界)在其原始的依附性中被表现的吗?为回答这一提问,必须证明,所有被诠释学处理的对象都是语言性的,语言能够指示出处于被理解状态的存在(事物或世界)应当具有一种普遍的—存在论的语言结构。


伽达默尔在《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第三部分“以语言为主线的诠释学本体论转向”中,通过重构语言与被理解事物之间的形而上关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伽达默尔首先尖锐地批评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语言哲学传统。他指出,发源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言哲学传统把语言和事物相分离,语言仅仅被视为一个外在于事物的名称,一种独立的指示事物的“名”,并不代表真正的存在。希腊语言哲学据此对语言与所表述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约定论和自然主义摹写论(或相似论)两种解释理论。这两种语言哲学理论以名称(语词)的正确性为讨论主题,回答语词如何与其所命名的事物相一致的问题。约定论主张语言本身并没有任何内容或意义,语言的意义来自人的命名与赋义,所以语言不过是一种经由约定而形成的指示性符号。作为指示性符号,语言与所指称的事物之间除了一种经由约定而形成的关系外,与事物之间并没有任何事实性的符合或相似关系。语言不过是我们上手使用的、用于指示或描述事物的工具。自然主义摹写论承认事物就像语词一样本身具有意义,并且语词是被表述事物的摹本或形象,每一个语词基本上可以被看作是它所指称的事物(对象)的图画。也就是说,语词与事物的关系不是约定而生成的,其与事物有着对应或类似的关系。人使用语言描述事物必然要按照语词与事物的对应关系进行,对事物的恰当描述取决于语词的使用是否正确理解了事物的意义,以及是否正确解释了语词与事物的关系。虽然约定论和自然主义摹写论在语词与所命名的事物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关系上观点相异,但究其根本,无论是约定论还是自然主义摹写论都主张将语言与事物相分离,认为语言与事物是两种不同的存在,语言在事物之外,事物是没有语言性的另外一种存在,并且人们是先拥有关于事物的知识,然后才根据对事物的认知约定一个词语去指示事物,或以类比方式寻找出一种关于事物的形象表达,形成适当的语词去匹配事物,完成对事物的表述。也就是说,人们是在绝对无言中得到关于事物的知识的,语言则在得到事物知识之后形成,并作为指示、表述事物的工具被使用。语言的命运就如工匠手中的工具那样,在使用时上手,用完便可以扔在一边。


在伽达默尔看来,希腊语言哲学所坚持的工具论语言观显然错误地理解了语言,不仅如此,影响更为深远的是,从希腊语言哲学出发,还形成了一条“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经由中世纪的共相之争,到近代经由康德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综合,最终抵达逻辑实证论与语言分析哲学的道路”。这条道路专注于思想判断的逻辑学,主张用逻各斯(命题)的真假来推论语词的真假,致力于为科学理论建构提供一种能够满足“思有一致原则”的逻辑语法,完全遗忘了语言。更为不幸的是,这条语言哲学道路在西方长期占据主流,几乎完全遮蔽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语言哲学道路,即“由希腊化—罗马时期的修辞学传统与基督教的逻各斯神秘主义开始,经由文艺复兴时期但丁(Dante)的人文主义与维柯(Vico)主张的新科学,直到最终综合于从赫德到米德的德国古典语言哲学”道路。后面这条道路强调语言不是科学借助理性逻辑对事物进行独白式思考的工具,不是一种仅供理性分析所使用的符号系统。语言是人类互动的沟通媒介,与事物之间有着内在一致性,其功能主要在于开显世界,即让事物或存在澄明自身。在赫德、洪堡特等德国古典语言学家看来,语言是事物原型的摹本,但不是机械呈现事物原型的摹本,而是让事物原型的存在得到表现的摹本。所以语言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指示、表述对象世界的符号系统。实际上,语言超出意识,不受意识的控制,语言与其说是意识活动的外壳,不如说是对任何对象进行意识的条件,一切可以成为对象的东西都在语言中存在并成为被意识到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存在总体的世界总是通过表现它的语言而被人们所认识。语言观就是世界观,人们拥有什么样的语言也就拥有什么样的世界,是语言使人们拥有了世界,语言是使事物或对象的意义整体得以存在且能够呈现出来的中介。



正是受德国古典语言哲学的影响,伽达默尔将语言、思想和存在(事物或世界)加以同构,将语言理解为存在的本体规定性和存在显明自身的中介。伽达默尔指出:“语言的思辨存在方式具有普遍的本体论意义。虽然语言表达的东西是同所说的语词不同的东西,但语词只有通过它所表达的东西才成其为语词。只是为了消失在被说的东西中,语词才有其自身感性意义的存在。反过来也可以说,语言表达的东西决非不具语言的先予物,而是唯有在语词之中才感受到其自身的规定性。”


由此出发,伽达默尔断定,凡是可理解的,都在语言范围之内,不能被语言言说的事物永远隐藏而不存在。语言是开显事物的真正中介,语言的源初品格就是让事物出现在自身中而自身隐没,并且,唯有在开显事物的同时自身隐没,语言才可以不断超出自己的限制,自我隐没地呈现无尽的新事物。相反,如果语言在被使用中显明自身,被意识到而成为自在自为的研究对象,就必然会背弃自己的源初品格,与事物相分离而成为空洞的形式,从而沦为人用作指示、描述事物的工具、符号或象征物。哲学诠释学承续德国古典语言哲学传统,通过阐明语言开显意义的真理作用,证成思想与存在之间拥有一种存在论的语言结构关系,思维与言说始终是关于某物(存在)的思维与言说,存在或事物也总是语言性的,并因自身的语言性而成为可理解的。如此一来,能被理解的存在所具有的这种普遍的—存在论的语言结构,重塑了语言与事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指示出对事物的解释和对事物的理解都需要通过语言,更是指示出语言、思想与事物(存在或世界)之间的相互规定性。如中国台湾学者蔡伟鼎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我们暂且分解地来描述在此辩证的统一过程中的交互作用,则其可说是由下述的双重规定所构成的:(一)语言与思想的相互规定,及(二)语言与事物的相互规定。正因为这是一种双重的相互规定,是以其中并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完全被化约为另一方。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双重规定,语言作为思维者与事物之间的媒介,也就不可能仅被当作为一套可供人随意支配的、无变动性的记号系统,而毋宁说本身就是一种在思维中发生的诠释学‘事件’(Geschehen)。就此而言,语言与其说是作为某种静态的‘媒介工具’,不如说是一种动态的‘媒介活动’。而语言之事件性质不仅表现在‘语言使用之发展是一种非个人意识所能完全支配的过程’这点上,更是缘于语言构成了那让传承物中之事物得以被表达的诠释学事件。


据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哲学诠释学证明了语言、思想和存在(事物或世界)之间拥有一种普遍的—存在论的语言关系结构,对事物的理解直接进行的对象化处理以及与一切知识意向相符合的、关于事物的自在存在概念,就被证明是一种逻辑—思辨的抽象结果。对事物的理解决不能从存在于我们世界经验的语言状况中的原始世界关系中抽象出来,通过一种脱离了历史性以抽象理性形式存在的逻辑分析方法获得,并形成依靠纯粹理性而可能的关于事物的知识,进而以知识论的方式证明事物的存在。恰恰相反,语言是事物的规定性,对事物的理解是一种语言性事件,或者说,理解是在语言事件中得以实现的。这表明,人们对任何事物的理解总是在语言、思想和事物三位一体的语言结构关系中展开。语言呈现事物,就是事物被语言说出,就是事物被思想,就是意味着事物语言性存在并语言性出现。没有语言说不出的事物,也没有不在语言中的事物。语言与思想、事物具有一致性和同在性,语言是事物的存在方式和意义呈现方式。语言与思想、事物之间的这种一致性和同在性,被伽达默尔称为“语言的事实性”(Sachlichkeit/factualness)。语言的事实性使得事物(存在或世界)必然能够呈现在言语中,人们可以像阅读书籍一样“阅读”事物。诠释学因此具有了经典诠释学的典型品格,理解事物就是解释文本。文本概念遂成为诠释学的核心概念。


二、哲学诠释学如何理解文本概念


按照《观念史新辞典》第六卷“文本”词条作者的说法,文本(text)一词,源自拉丁语textus(织物、组织),textus又源自拉丁文的texere(编织、联结、交织)。textus通过古法语进入欧洲各地方言,并以texte这个词标示,和tissu(组织、织物)以及tisser(纺织、编织)两个词密切相关,表示词语被按照一定的语言衔接和语义连贯规则被编织、结构和连缀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这种由语言符号编织、结构成的整体和系统,既有着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词语、句子和段落章节等文本的可见可感的表层结构;也有着内嵌于由语言符号所结构的表层结构之中的思想表达即文本的意义。可以说,这是文本概念最初的意义,一种语文学意义上的文本概念。


在语文学意义上,文本就是按照普遍的语义原则以及特定的语法规则结构而成的一个语言性系统,这个语言性系统内嵌着用文字表达的思想,透过语法规则给出的语词配列关系固定文句,表达意义。凭借自身的固化功能,这个语言系统具有了独立自主的品格。这意味着,一个语言性系统的合法性不仅要依赖形式上的规则关系,而且自己必须是一个能够表达思想和释放意义的整体。换言之,文本不仅是语词和语句的连缀,它还应当被理解为一个表达思想或释放意义的整体,不仅要有具体的叙事结构,还要内嵌被赋予的完整意义(通常表现为作者意图)以及能够实现出来的阅读秩序(文本内嵌的思想通过阅读而显现为意义)。据此,语文学意义上的文本,通常可定义为一种用语言方式(文字—语句形式)实现的、由一位或多位作者完成的、内嵌着作者意图(思想)且通过阅读必然能够释放出意义的话语—符号系统。这个话语—符号系统一旦被称为文本,原则上就成为封闭性整体,被阅读者(诠释者)接受为对象,但是外在于、独立于阅读者的客观对象,它不受阅读者的控制。控制它的是作者,因为作者是使书写有意义的人。也就是说,作者才是那个积极主动地发挥自身主体性,按照书写的规则要求以及所欲表达思想的表达要求将语词连缀成话语—符号系统的创造者。就此而言,这个话语—符号系统的意义表述一定紧密相关于作者的生命体验及其思想观念,文本的主要功能因此可以被理解为固定、保存和输送作者意图,而对文本的阅读也就是要在文本与阅读者之间建立起认知式理解关系。阅读者把文本中内嵌的思想与作者意图相等同,阅读的任务就是客观地再现作者意图。


由于阅读者作为文本意义的诠释者与文本的作者以及文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语言间距和时间间距,为了能够顺利读取文本中内嵌的思想,释放文本的意义,阅读者势必优先关注如何走进文本问题。文本阅读作为意义诠释活动自然而然地会依循普遍诠释学的要求,将超越时间与语言间距的阅读方式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其一,从语文学中获取克服文本阅读障碍的必要知识;其二,求助于心理学以克服时空、语言和观念等方面的间距,进入作者的精神世界,将作者的所思所想如实地还原出来。显然,语文学只能提供接近作者意图的外部手段,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与作者建立心灵沟通的可能条件。这里,文本的文字符号系统是作者意图存在的外在方式,它内在地关联着作者对世界所持有的观念,亦关联着作者的生命体验,表达着作者的思想指向。也就是说,“作者意图决定了语词与世界之间相符合的方向(和方式)”,文本不过是一种保存已经存在的符合关系的话语—符号结构而已。所以,“当作者和读者都按照同一方式关注文本的同一内容时,理解便能够发生”。


据上,我们可以归纳出语文学文本概念的基本特征:


第一,文本是一个内嵌着思想,由一系列语句按照语法规则串联而成的连贯序列,它自身构成一个相对封闭、自足的整体系统。


第二,文本是作者意图的存在方式,它指称着在作者意识中形成的文字与世界的配合指向和态度,是先于诠释者的理解而先行存在的东西,亦是理解和解释受阻时应当回归的东西。


第三,文本的意义联系着作者的意图,但它能被直接等同于作者的主观意识,文本的意义应当被理解为被作者意识到的事物,以及作者处理其所意识到的事物的方式。对文本意义的诠释,不能通过还原作者的心灵史来完成,而是通过进入作者的精神世界,采用与作者相同的存在方式与生命态度阅读文本来完成。只要诠释者能够重构出作者的注意方向以及作者所建构的文字与世界的配合关系,对文本意义的诠释就是可能的。



语文学文本与技艺诠释学(方法论诠释学)有着不解之缘。对语文学文本的诠释需要方法、技巧排除来自诠释者的主观性和历史语境性对意义解释的干扰,明确地说,对语文学文本的诠释需要技艺诠释学提供一种通达意义的方法。说到底,语文学概念下的文本诠释,隶属于认识论范畴,它所说的理解与诠释活动,不过是对生命体意识产物的一种认知活动,因而,这种诠释是将文本作为对象看待,通过语文学方法克服语言间距,通过心理移情克服与作者之间存在的时间间距和思想差异,让诠释者与被诠释对象在诠释者的意识中,实现精神上的充分交感,以完成对作者意图或文本意义的占有。可见,这种诠释并不真正关心文本和作者,它只关心自身意识结构出来的认知是否能够在文本那里得到验证,即通过文本诠释将意义即作者意图展露出来,在被诠释文本意义被揭示的状态中实现诠释者对被诠释对象的强制性意识占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肆无忌惮地对他者存在的蔑视,与现代诠释学精神背道而驰。哲学诠释学将理解看作人的存在方式,诠释不仅通过理解敞开人自身的存在,而且通过理解与他人在对话中形成一种在世界中的共在关系。如此一来,“文本并非只是文学研究对象领域的名称,解释也并非仅是对文本作科学解释的技术”。语文学的文本概念显然无法满足从方法论转型为存在哲学的诠释学对文本提出的基本要求,对文本概念的理解必须从语文学的文本概念转移至诠释学的文本概念,并提出一种特别要求:应当在现象学传统下解读文本概念。


伽达默尔承担了这一任务,他首先从历史角度分析了文本概念进入现代语言时的境况。在《文本与解释》一文中,伽达默尔指出:“‘文本’这个概念基本上是从两种联系进入现代语言的,一方面是作为在布道和教会学说中进行解释的圣经的文本,因此文本是一切注释的根据,而一切注释则是以信仰真理为前提。‘文本’这个词另一种自然的用法是我们在与音乐联系中遇到的。在音乐中,文本乃是歌曲的文本,是音乐词义解释的文本,就此意义而言,文本并非预先给定的东西,而是一种从歌唱过程中产生的东西。”在这段引文中,伽达默尔指出了文本的两种历史存在方式,即因应具有权威的真理内容而生成的文本和与实践经验相关事后生产出来的文本。伽达默尔以古代的罗马法律文本为例对其加以进一步说明,他指出,“这两种文本一词的自然使用方法——也许两种用法一起——都可以回溯到古典后期罗马法学家的语言用法,这些法学家针对解释法典和运用法典的争议性用查士丁尼法典来突出法律文本。于是,凡是我们把事物归并进经验时遇到阻力的地方,凡是回溯到想象的所与物时能为理解指出一个指向的地方,文本这个词就会得到广泛传播”。由此可知,伽达默尔意下的文本概念,显然不同于语文学的文本概念,文本一定要包含对阅读者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东西即有普遍意义的真理,它超出作者意图,可以被不断解释。就此而言,不仅那些意义被封闭,不会引发新理解的东西不能被称为文本,那些随便以文字符号写就的东西,即使有指示功能,如马路上的路标,也不能被称为文本。文本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相应于文本的第一种历史存在方式,文本必须具有经典性,经典性的核心要义是真理性,即文本必须是一种真理性的经典文本。也就是说,只有一直被人们奉为真理的经典,才真正有成为文本的资格。当然,这里的经典(classics)不是“圣典”(canon),它指称着一切伟大而杰出的典范文本,实际上指的是一切通过历史流传下来,且能够不断地被带入诠释中生成意义与价值的存在物。以真理性为规范内涵的经典性构成了文本之为文本的一个重要的内在规定性。


第二,相应于文本的第二种历史存在方式,文本是在诠释者的理解与诠释中被定义的,也就是说,任何存在物是在理解和诠释这样一种不断展开的实践过程中被生产出来的。文本不可能在诠释之前先行存在,因为任何存在物只有在不断理解和不断诠释中,才能将自身所具有的、可以朝向不同时代显示意义与价值的开显能力直接显现出来,由此彰显自身的文本性并与单纯的指示、标识、涂鸦相区别。文本必须在诠释中生成,文本不是一种先于诠释而存在的被给予物,这意味着,意义必能让在诠释中无限开放的文本拒绝封闭自身。换言之,意义被封闭而不会引发新理解的被理解物已经失去了成为文本的资格。文本意义的无限延展性构成了文本之为文本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在规定性。


任何存在物只有满足这样两个内在的规定性要求,才能够被称为文本。这意味着,一方面不能将文本解读为存在物的现成状态,而是要解读为存在于语言中的存在物的真理(事情本身),这种真理表现为被语言说出来的存在物的意义,也就是被理解之物因其包含真理于自身而获得的“经典性”规定。换句话说,在语言中的存在物的意义才是诠释所指向的被理解物即文本,以真理性为规范内涵的经典性这个内在规定性,指明文本的事情本身才是诠释指向的对象,诠释旨在揭示文本的意义即事情本身。另一方面,诠释的对象是文本的意义,也就是文本的事情本身,但文本的事情本身绝对不能被解读为诠释者意识对所欲理解之物的内在持有物(无论这种内在持有物被等同于作者的意图还是由文本的语言学因素所固定了的内容)。文本的事情本身永远不会被完全凝固在文本中,成为某种具有直接性和所与性的存在物。文本的事情本身会进入不同的语言,不断地获得新言说,其意义具有无限延展性。也就是说,真正的文本总是会被提交给不同的读者,被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境遇下阅读,从而可以被不断地诠释,无限地开放新意义。文本在诠释中生成,文本意义具有无限延展性这样一个内在规定性,指明文本是一种语言诠释的生成物,一种可以被带入不同语言中不断地被赋予新言说的语言意义整体。因此,伽达默尔才会这样说:“正是从解释概念出发,文本概念才能作为中心概念建立在语言性的结构之中;这表明,文本概念只有与解释相联系并从它出发才表现为真正的所与(Gegebene)、要理解之物(zu Verstehende)。”


文本的这样两种内在规定性在诠释中得到统一。正是通过诠释,文本成为通过语言结构而成的被理解物的意义整体。一个不能让自身意义进入语言从而被言说的存在物,只是自在地存在于诠释者面前的某物,但绝不是文本。同理,一个自身意义被完全说出的文本,当其意义被言语所穷尽时,也便不再实质地具有文本之意涵。可见,任何存在物只有当其在阅读者的阅读中、在诠释者的诠释中才能成为文本。当我们说我们可以将某存在物当成文本时,实际上就是我们能够在存在物与诠释者之间建立起一种诠释学关联,在这种诠释学关联中,存在物成为语言性的存在,语言成为能被理解的存在,诠释与文本互相统一,构成一个意义充盈的被理解对象,让文本概念彻底摆脱了语文学的纠缠而成为一种诠释学概念。


三、文本特征的哲学诠释学剖释


诠释使得被理解之物的意义显现在言说它的语言之中,这种境况“是一切文本构造的基础,同时也使这种构造与诠释学的联系明显可见”。正是在这种明显可见的语言与被理解之物之间的诠释学联系中,文本的三个基本特征——历史性、非成品性和可读性——清晰地显示出来。


(一)文本的历史性


文本概念是一种生产性的概念,它绝不是在诠释之前或理解之外预先存在的东西,恰恰相反,是理解和诠释生产出文本。诠释之外没有文本,理解之前无意义发生。这意味着,“任何一种文本的制作都与解释以及正确的、符合意义的应用具有预先的关联”,换言之,文本本身是一种历史性存在,文本的形成既与诠释者相关,也与文本作为流传物的历史规定性相关。诠释者的历史性前见在诠释过程的展开以及被诠释之物意义的开显上扮演着关键性角色,被诠释物是在诠释者将其应用于具体的诠释学处境而让其意义如其所是地呈现出来的,文本是历史流传下来的诠释对象,它从来不是纯然为当下而存在的,而是始终处于历史进程中并成为历史进程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被理解之物被带入诠释关系之前,文本本身已经是一种有着自身历史视域的存在物,诠释者决不能无视文本自身的历史性,将文本与自身的历史性相抽离,将其看作是一种被动存在的纯粹的对象物。在此意义上,说文本在诠释中生成,也就是说存在物文本化的过程就是诠释者的视域与寻求文本化的存在物所先行具有的历史性视域之间所发生的视域融合过程。承认文本自身的历史性是使这种视域融合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也是存在物能够文本化成为一种语言存在物的可能性条件。就像伽达默尔说的那样:“当解释者克服了一件文本中的疏异性并由此帮助读者理解了文本,那他本身的退隐并不意味着消极意义上的消失,而是进入到交往之中,从而使文本的视域和读者的视域之间的对峙得到解决——这就是我所称为的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相分离的视域如同不同的立场一样互相开启。”


总之,文本的历史性充分展示了人类经验的有限性特征,人们是在理解即有文本的历史性中历史地将即有文本语言化而作为当下理解所指向的诠释对象的。历史性既是文本的“即是”存在状态,也是文本的“将是”存在状态。


(二)非成品性


语文学的文本概念先于语言分析与语法诠释而先行存在,是那种有着整体性、封闭性和一贯性意义的成品,一个从内容(文本的意义)到形式(文本构成的文字符号规则形式)都相对封闭、自足的系统。哲学诠释学的文本,则只是一个中间产品或半成品,在诠释之前不会先行给定,它只能在诠释中成为理解的对象。伽达默尔指出:“‘文本’在此必须被理解成一个诠释学的概念。这就是说,不要从语法学和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待文本,亦即不可把它看作完成品,可以据此分析它的制作,并企图撇开它所传达的所有内容去解释语言据以起作用的机制程序。从诠释学立场看——也就是第一个读者的立场——文本就是单纯的中间产品(Zwischenprodukt),是理解事件中的一个阶段,作为这样一个阶段,它必须包括某种抽象,亦即甚至把这个阶段也孤立化和固定化。”


将文本看作理解事件中的一个阶段、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半成品,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第一,是为了强化文本与诠释之间的诠释学关联,因为只有在这种诠释学关联中,诠释才能向着所与的存在物投向自己的视域,使得所与的存在物与诠释无法分离,寻求视域融合的诠释学循环过程得以发生,并向着所与存在物投去诠释的光亮,使其成为一个事实,在言说它的语言中被讲出来。可以说,诠释与所与存在物之间的诠释学关联使得诠释摆脱了认识论纠缠,构成“‘在世存在’(In-der-Welt-Sein)的本原结构”。所与的存在物就是在这种“‘在世存在’的本原结构”中完成从中间产品向着完成品转变的。第二,是为了强调突出文本理解中“一与多”的辩证法。一方面,文本诠释必然指向文本的事情本身,这是无论怎样对文本进行诠释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对文本进行诠释,都必须坚持的立场,诠释指向文本的“一”,也就是文本的“事情本身”。伽达默尔指出,“如果我们试图按照两个人之间进行的谈话模式来考虑诠释学现象,那么这两个表面上是如此不同的情况,即文本理解(Textverständnis)和谈话中的相互理解(Verständigung im Gespräech)之间的主要共同点首先在于,每一种理解和每一种相互理解都想到了一个置于其面前的事物。正如每个人都试图与他的谈话伙伴关于某事物取得相互理解一样,解释者也试图理解文本对他所说的事物”。另一方面,虽然诠释指向文本的“一”(文本的事情本身),但文本的“一”并不是固化在存在物中的实体,而是一个直接被给予之物、一个事实。对文本的“一”的理解要奠基在“先行具有”之中,对它的解释要奠基在“先行视见”之中,也就是说,文本的“一”不是先行上手的实体存在物,而是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具体敞开自身的事情本身,是可以历史性存在的“一”。所以,按照哲学诠释学,并不存在先行包含意义的文本成品,只有在理解关系中才构成相对于诠释者来说的诠释对象,文本只存在于诠释的创造性实施之中,而对于在诠释中因应多样性的诠释学处境,文本会有多样性的表现,与文本生成直接相关的作者是绝对不可能事先意识到的。


(三)可读性


按照伽达默尔的观点,语言学家的工作不是通过语言分析去理解文本,他们不关心文本说了些什么,以及能够说些什么。洞察语言本身的运作,关注语言符号系统如何构成文本是语言学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诠释学家与语言学家不同,他们的工作中最重要的事情是理解文本对诠释者的言说,这就是说,诠释学不同于语言学,“它唯一关心的就是对所说出的话进行理解。因此,语言的功能仅仅只是前提条件。所以,首要的前提就是,某种表达在听觉上看是可理解的,或某种文字表述可以被破译,从而以使对所说的话或在文本中所写的进行理解有所可能。文本必须是可以阅读的”。 “可读性”(Lesbarkeit/ readability)成为哲学诠释学文本概念的一个基本特征。



可读性不是一个语文学概念,而是一个哲学诠释学概念。由于以语言传承物方式递交给诠释者的被诠释对象,其文字符号对于一切能够阅读它们的读者来说,都具有直接的确定性,所以,文本诠释所需要的语法规范和文字符号串联规则,对于文本意义的理解并没有太大帮助。文本理解的诠释学要求在阅读中让文本的意义去除遮蔽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出来。可读性意味着文本成为诠释的对象,阅读者能在自己的诠释行动中将文本的意义呈现出来。一如伽达默尔所说:可读性,“它的否定的对应词是不可读性(Unlesbarkeit),它总是意指作为文字表达的文本无法完成它的任务,无法使文本中记述的事情不受阻碍地得到理解”。


诠释的善意原则或宽容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arity)是保证文本可读性能够实现出来的诠释学的形而上学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诠释者在理解中要持守并贯彻这样一种信念:被理解者作为理解者的对话伙伴,他们是乐意让我们理解的。就像伽达默尔教导我们的那样:“只要在理解中不出现特别的障碍从而必定回到详细的文本,那么就会顺利地进入书面交谈中。书面谈话基本上也要求口头交谈所适用的同样基本条件。两者都具有相互理解的良好愿望。因此,凡要寻求理解,就要有良好的意愿作为前提。”特别是在理解出现障碍时,诠释的善意原则将使得理解活动能够克服障碍而向着相互理解发展。诠释作为一种文本阅读活动,必然要求阅读者保持谦逊态度,保持一种自知无知的清醒意识,学会倾听。文本的可读性就在这种态度中自然而然地实现出来。


哲学诠释学所阐论的有关诠释如何可能的诸多原则,诸如理解的前见原则、诠释学的处境原则、效果历史原则、对话原则等等,是文本可读性能够实现出来的基本的诠释学条件。哲学诠释学所说的文本可读性与语文学对于文本可读性的理解旨趣完全不同。在语文学意义上,读懂一个文本首先意味着在听觉上接收到文本,文本的意思被传送给了阅读者;其次意味着对文本的阅读已经没有语言方面的任何障碍,阅读者能够读明白文本,进而能够将阅读到的文本意思转变成可理解的内容。哲学诠释学的文本解读则与之不同。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文本的可读性指的不是移除了影响文本阅读的障碍,以让阅读者进入文本,读懂文本;而是阅读者作为诠释者能够对文本做出诠释,即能够将文本应用到使其意义能够如其所是地开显出来的诠释学处境,理解作为过去与现在、陌生与熟悉之间的中介,让文本的历史性视域与诠释者的视域在诠释学循环中视域融合,使得被解释的文本在自身遭遇到的诠释学处境中转变为意义开显的文本。对文本诠释发生的不仅仅是文本被理解,更重要的是文本作为境遇生成的诠释对象的当下发生。就此而言,文本的可读性必然是在诠释学给出的各种使理解成为可能的条件中实现自身。“前理解,意义期待以及种种并不存在于文本中的事情都对文本的理解起着作用。”


总之,文本的可读性必然是在诠释者与文本所构成的诠释学关联中成为可能并实现自身的。诠释者与文本构成的诠释学关联使得文本解读完全摆脱了语言学过程,从而将阅读(理解或诠释)指向被理解的事物(文本的事情本身),如此一来,“理解过程所进行的与语言学恰好相反,它是一种语言遗忘(Sprachvergessenheit),话语或文本就被置于此种语言遗忘之中”。正是由于语言在诠释行动中被遗忘,阅读者对文本事情本身的关注才不会被遗忘。阅读文本就是要占有文本言说的意义。“由此我们就达到一个总括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一切文本构造的基础,同时也使这种构造与诠释学的联系明显可见:每一次向文本的回溯——不管涉及的是真正用文字写下的文本抑或只是重复在谈话中的表述都是一样——都是指‘证物’(Urkunde),即最初讲出的或宣告的东西,这些可以作为同样的意义而起作用。这种‘证物’应当被理解,这规定了一切文字书写物的任务。写下来的文本应该这样固定原始的宣告,以使其意义被人清楚地理解。与书写人任务相应的是阅读者、收信人、解释者的任务,它们应当达到理解,亦即使写下的文本重新讲话。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阅读和理解就意味着使证物返回它原初的真实性。”


四、余 论


通过上面论述,可以清楚看出,哲学诠释学的文本概念极为类似康德的认识对象概念。在批判哲学中,认识对象既不是绝对外在的物自身,也不是出现在意识中散漫的感觉杂多,而是经由主体的先验综合所造就的、在先天形式(感性的与知性的)下得以规则性联结所形成的表象整体。就此而言,认识活动发动之前没有认识对象。当我们说我们拥有认识对象时,就意味着我们已经完成了将杂多表象,经由认知活动消除了表象的无序性,即将知性的规则秩序赋予杂乱表象,而使之按照必然性的规则联结起来,先天地表象着现象与现象、观念与观念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达成了对表象之间关系的认知。这就是说,我们拥有对象知识的同时就获得了知识的对象。认识对象是与对对象的认识一同完成的。



哲学诠释学对文本概念的理解也大体如此。在某种存在物,包括历史流传物(经典文献)没有被诠释者纳入诠释过程之前,它不是文本,只有当其进入诠释过程中被实际地解读时,它才能够成为完全的文本。它的文本性的充分实现,正是在它的意义被诠释者所完全占有之时。因此,诠释让历史流传物递交给诠释者,流传物被诠释者充分解读(流传物的视域与诠释者的视域实现融合),流传物成为文本,文本的意义得到理解。我们将流传物生产为文本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流传物意义的占有。我们能够把流传物当作文本来诠释,与诠释完全占有作为文本的流传物的意义,是在同一个过程中完成的。这是一种建构活动,但不是康德式的先验构造活动,而是一种在“我与你”的关系中展开的对话活动,正是在这种“我与你”的关系构成的辩证的问答逻辑中,诠释者和文本(被诠释者)相互塑造。


这种现象的出现极为有趣。伽达默尔放弃了康德所隶属的西方主流语言哲学传统,选择了赫德、洪堡特德国古典语言哲学传统,完成了语言存在论的建构,语言存在论则是哲学诠释学文本概念成为可能的存在论基础,但是,哲学诠释学的文本概念却与康德哲学对象概念辅车相依,同音共律。伽达默尔从反观念论出发却在无意中实现了一种观念论效果,这是否暗示着德国观念论传统和现象学传统之间存在着一条相互融通的隐微道路?如何揭明这条隐微道路?或许不仅是一个有趣的研究课题,还是一个能够提出创新睿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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