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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奎 | 环境与社会的互动:从新出简牍看东汉基层社会聚落

符 奎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2-01

摘  要

长沙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东汉时期简牍反映,里既是户籍登记单位,也是实际居住地。但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开发更多的土地资源,不少丘、渚、州等自然地理单元逐渐形成聚落。其中,丘已经普遍化,成为组织农业生产与征收田租的基本单位。新形成的聚落仍然实行“比地为伍”的社会控制策略,如丘内设有小伍长。在社会治安方面,州内设有例游徼,交通要道置例亭长,以防止奸慝发生。东汉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大致延续了秦及西汉时期的策略,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和治理结构仍然是一元化的,但环境与社会互动导致的聚落形态多样化,使基层社会人地关系更加复杂,社会治理难度有所增加。

作者简介

符 奎,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目   录

一、东汉时期乡里社会实际居住地考察

二、作为实际居住地的里与丘的聚落形态

三、作为基层社会功能单元的里与丘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四、自然环境与聚落发展的相互影响

结 语


商鞅变法推行闾里制度,实质是借助闾里的外部形态和里内的什伍组织来加强社会控制。西汉时期基本延续了这一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基层社会的聚落形态日益多样化,乡里社会的人地关系日趋复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出现了大量带“丘”的地名,为研究汉代聚落形态发展演变提供了新线索。其中,关于“丘”的性质问题,是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研究成果颇丰,直接推动了秦汉基层社会与聚落研究的深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也有不少关于“丘”的资料,王彦辉先生作了具有启发意义的研究,沈刚先生从五一广场简出发重新审视了吴简中的丘,指出东汉时期长沙地区是以亭丘与乡里两套体系实现地方管理的。可见,围绕吴简的研究,主要着眼点仍是“乡”“亭”“丘”“里”之间的关系。长沙五一广场、东牌楼、尚德街等东汉简牍反映,虽然里仍是当时主要居住形式之一,但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的地理环境,如丘陵、沙洲等地貌对聚落形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丘已经普遍化,冢间、渚、州等在得到开发后也逐渐形成聚落。本文拟以长沙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东汉时期简牍文献为中心,在学界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地理环境与聚落形成的关系入手,分析东汉时期长沙郡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聚落形态特征与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结构等问题。


一、东汉时期乡里社会实际居住地考察


东汉时期延续了秦及西汉时期的基层社会控制策略,里仍然是普通民众主要的居住地之一,但在长沙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受自然地理环境影响,丘已经发展成为当时基层社会一种重要的聚落形态,并成为乡里社会组织农业生产与征收田租的基本单位。


(一)传统的居住地——里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反映,里仍然是当时居民主要的实际居住地之一,例如:


入书事,具簿。掾棠书言:作徒济阴成武髡钳庞绥等百六十八人刑竟,谨以本郡致书/校计,应诏书,岁刑遣归田里。范、朗、崇叩头死罪。即日书谨到,辄实占:均所居高迁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简29) 

我。语绝,建直去。番建见建去时着黑帻衣、白布单衣,空手无所齎持(?),不见有吏卒以憙敕呼建者。其/日暮,憙暴得头身塞热,归所治处三门亭中卧。龙从都亭归部,便归家私舍,新道上北入里中(《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肆)》简1420) 


《选释》简29 “均所居高迁里”,指的应该不是其户籍地,而是实际居住地。《肆》简1420“龙从都亭归部,便归家私舍,新道上北入里中”,案情记录详细记载了涉案人归家进入里中的道路,显示里仍然是当时民众的实际居住地。


秦汉土地制度主要包括田和宅两部分。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汉高祖亦实行“以有功劳行田宅”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根据爵级授予田宅的法律规定,所授“宅”为营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需的土地,相当于宅基地。《论衡·四讳篇》曰:“田,人所饮食;宅,人所居处。” “宅”即指房屋。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买卖和租赁“宅”的记载:


见高出入邑下。到十月不处日,定复僦圣珠宅居。定、汉、世、昌等不见高,不相识知。匡不解止胡/㭲宅中,以胡均转相临汉、匡、世、定等,非高入所解民舍平者,以胡均等辞相参验,谨牒别(《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简401) 

钱十五万。到其十五年中,壬与覆买竹遂里宅一区,直钱四万六千。不处年中,仲昌/买上头缯肆一孔,直钱十二万;复买下头缯肆一孔,直钱八万。有大奴柱、婢益。益产(《选释》简99)


《周礼·天官·叙官》“掌舍”条,郑玄注:“舍,行所解止之处。”孙诒让正义:“解犹休也,息也,止也……解止者,休止也。” “解止”即休止、住宿。可见,《贰》简401 “定复僦圣珠宅居”“匡不解止胡㭲宅中”表明“宅”的主要功能就是“人所居处”。区,亦有居处义。《汉书·食货志》:“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居处所在为区。” 《选释》简99 “壬与覆买竹遂里宅一区”,表明“里”仍然是居民实际的居住地。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亦有相关资料,如牍70载:


子约,顷不语言,烦内他为改异。又前通檄,

白刘寔忍有北里中宅,意云曹白部,中部贼捕掾考

事属右辞曹,传曹史问,令召贼捕掾急,竟其□□

见在立可,竟为数催,勿忘大小改易,数告景□□


简文“刘寔忍有北里中宅”的“宅”,应与五一广场简牍《选释》简99 “竹遂里宅一区”的性质相同,均为实际居住地。


(二)新兴的居住地——丘


因案情调查的需要,东汉简牍司法文书中,一般会详细登记相关人员的实际居址,例如:


死罪,逐捕鰎,未能得。考问知状者男子李纪,節讯少卿妻傿、鰎妻濡、纪妻泽等,辞皆/曰:县民,自有庐舍爢亭部杯丘,与男子胡元、胡卫等相比近知习,各以田作、绩纺为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伍)》简1842) 


简文中“辞皆曰:县民,自有庐舍××亭部××丘,与××相比近知习,各以××为事”是固定的格式套语,虽然不同文书的记载详略有差异,但从中可以看出丘是当时居民的实际居住地,例如:


诣昭自首。辄考问寿、赐,知状者男子光文,節谇女子光妾等,辞皆曰:文,安成鄱乡;/寿、赐、妾,县民。各有庐舍:文,其县鄱亭;寿、赐,昭亭部巨坂丘。寿与父齐、同产兄会、会(《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简958) 


安成鄱乡光文的庐舍位于鄱亭,但并没有具体记载是否位于某丘。寿、赐、妾等均为临湘民,庐舍位于昭亭部巨坂丘。除了这些格式套语之外,文书其他部分内容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实际居住地也有反映,例如:


从父兄弟福之罗槮溏亭部栂溪丘居,笴以十四年九月廿六日之所有田宿,获、游/在家不出,罗贼捕掾、游徼、亭长,皆不处姓名,之笴舍掩捕笴,不得,捕得游(《贰》简403+416)

充、乐辟则,亡不见。其月不处日,赐、尤捕得充父负,赐送负县。廿五日愈得病。六月/九日,乐于所居丘东北佝田旁为愈祠。其日尤将斗、旷,俱掩捕充,行道见乐祠(《叁》简1081)


简文“之罗槮溏亭部栂溪丘居”“于所居丘东北佝田旁为愈祠”,表明丘确实是实际居住地,而且丘与田相接。因为丘成为实际居住地,在五一广场简牍司法文书中,“○○丘+男子+○○”这样的固定用语也变得常见,用以表示案件相关人员的居址,例如:


兼逢门亭长德叩头死罪白:前行㕆,当会月廿九日旦齎诣曹,德/所部师溏丘男子区抚杀丘(?)晏,德诣发所,以故不齎诣曹(《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陆)》简2496A) 

永初二年闰月乙未朔四日戊戌,东部邮亭掾茂叩头死罪敢言之: /廷移府记曰:男子石官自言:同丘男子区伯、伯子男仪以今年四月中(《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简381A) 


简文“师溏丘男子区抚”“同丘男子区伯”等用语,反映丘作为居民实际居住地,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才会出现“自有庐舍××亭部××丘”这样的司法文书套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亦有“○○丘+男子+○○”的固定语式,例如简100载:



此外,东牌楼简88正面有“度上丘郭〼”等文,其中“郭”为姓,亦是丘名后接人名,中间虽缺“男子”二字,但性质相同。



另外,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献中还出现了“冢间”“渚”“州”等地名,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它们和丘一样,也是由特殊的自然地理单元经民众开发而形成的新的聚落,可能兼具生产与居住功能。特殊的自然地貌与民众自发的经济生产活动的交互影响在这些新兴聚落中展现得格外清晰,这些情况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详述。


(三)临时居住点


里和丘是当时民众的主要居住地,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会主动选择居住于山泽之中,例如,《盐铁论·复古》:“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 《后汉书·党锢列传》:“(李)膺免归乡里,居阳城山中。” 《后汉书·朱晖传》:“自去临淮,屏居野泽,布衣蔬食,不与邑里通。”为了躲避缉捕,走投无路的罪犯往往会选择藏匿于山中,虽然山中这些临时居住点最终转化为官府正式承认的聚落的当属少数,不过,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反映,当时的山中可能的确存在一些由临时居住点转化而成的自然聚落:


大怒,呼尼归。语绝,斗去。臭、斗未复还视夜。护恚夜将尼去,即持所/有木柃矛一,之山草中追求尼,到旱山中,见尼与夜俱在舍下,未到廿步(《壹》简130+131+122)

旱山中,见尼与□〼(《伍》简2017)


简文“到旱山中,见尼与夜俱在舍下”,说明“旱山”中修建有供居住的房舍,可能有聚落的存在。此外,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还出现了“田舍”:


留宿,积四日,后猪之夜舍,时夜出不在,猪见愈问曰:我前日怒燕,燕去不知所在,得无来在是。愈/曰:燕前日来。愈即呼燕付猪将去。其月不处日,昏时,猪之夜田舍,谓夜:若何故藏央妇,时昏(《贰》简683)


简文中“夜舍”“夜田舍”不知是否为同一居址,但是“田舍”表明当时在农田里搭建临时居址的房舍,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前引《贰》简403+416记载“笴以十四年九月廿六日之所有田宿”,故此贼捕掾、游徼、亭长等人前往笴舍抓捕笴时,未能抓获,而“获、游在家不出”,故游被抓获。可见,“苛舍”应指苛家,即家庭常态化的居址,而“田宿”之地,很可能就是“田舍”一类的临时住所。



综上所述,据新出土的东汉时期简牍文献所反映的情况,当时民众的实际居住地应以丘和里为主。例如,在“楮溪例亭长黄详杀不知何一男子”案中,为了确定该男子的身份,《肆》简1260载:“表楬道,偏抚告上下丘里、行道过客,无有识有男子者,疑远所奸人。” “偏抚告上下丘里”,表明丘和里作为主要聚落,已经是东汉社会包括官方在内的普遍共识。再如:“与我贷二千钱。波、往曰:今各当用其钱,无有余钱。德谓波、往曰:今乡里从若曹/贷钱,何如不可得者?且用与之。禹即以左手引取波右手中钱八百,持去归”(《叁》简983+1183)“乡里”应是“同乡”的代称。“租长督□所部丘民男子陈尊(?)不输租□□□□〼”(《肆》简1674)“丘民男子陈尊”与“○○丘+男子+○○”的格式化用语均表明,丘居已是当时的主要居住形式。因此,与当时民众的实际居住地相呼应,乡里、丘民也就成为日常生活中民众习以为常的惯用语。


二、作为实际居住地的里与丘的聚落形态


一般而言,里的形态较为规整,而丘是自然形成的聚落,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具有一定不规则性。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场所,聚落的营建肯定会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为第一原则,聚落所在地的环境,必然会被人类加以适当的改造。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反映丘主要沿河流及道路分布,其内部形态仍以聚居形式为主。


秦汉时期,里作为主要的居住区,一般形态较为规整,里门、垣墙等设施齐全。封闭式的居住区,有利于官府的控制,故此为了保护里的基础设施,还制定有专门的保护法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里门成为出入里的必由通道,启闭程序及时间有严格规定,《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里包括城邑之里和乡野之里。相对而言,城邑之里应更为规整。由于受到城墙限制,地理空间有限,所以城邑之里的形态更加稳定。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记载:

简文“宜春县下”的“下”字,用在名词“宜春县”后,表示一定的范围、处所、时间、条件等。所谓“俱之宜春县下”,就是全部来到宜春县。城邑内一般设置有市,简文“市南门外道东北入第五不处姓名舍”的“市”,应指宜春县城中的市。五一广场简中还出现了“市里”的记载,“贷主汝南吴房都乡市里男子王奉,年卅三,长七尺,赤色,持缫一□〼”(《貳》简712)。此处的“市里”或许因与“市”有关而得名。居延汉简中关于城邑闾里内房舍方位的记载,有与此类似者:


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 卷上字次君 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居延287·13) 


由此可见,受城邑形态的影响,秦汉城邑之里内房舍的布局,整体上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规整性。



与里相比,位于城邑之外丘内的房舍,受到地形等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会与城邑之里有所区别,例如:


官各十余下,无疻痏,宫、宗从英、官请,弩不脱田租,受周长高等钱金,自言以便去,/不诣考所。又长高等家皆在阳马亭部,离散辟远,未得讯问。盛、春、宫□□(《贰》简432)


五一广场简中,丘多与亭部相联,是设于亭部下的一级组织,归亭管辖。据此推测,《贰》简432中周长高等人家在阳马亭部,但很可能不属于同一丘,且可能距离县廷较远,故简文称之“离散辟远”。五一广场简中有些案件记录了当事人家距县廷的距离,如《陆》简2176 “南乡逢门亭部玄丘儛子李崇家去县五十里〼”等相关记载。需要指出的是,“离散辟远”并非同一聚落内部房舍分布状况的描述,五一广场简反映东汉时期丘内仍然执行“比地为伍”政策,这必然会对丘内房舍的分布及丘本身的形态产生影响:


得,周亡,逐捕有书。不处周与冯饮酒时,谁皆在旁,有证见者非?时比伍何不合?周、/冯各有父兄同者不?亭长刘柳稽留不?即言状。阳、范、尊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伍》简1853)


周犯罪后逃亡,上级机关(可能是县廷)指示阳、范、尊(职务可能分别是贼捕掾、游徼、亭长)三人对相关细节进行调查,所谓“比伍”,即《二年律令·户律》“比地为伍”,五一广场简中亦常见伍长一职,如《壹》简298+299:“……实,迁、宝、鲔叩头:死罪死罪,谨案文书,辄复推辟所部,考问伍长/〼□重等辞皆曰:不识知傅,所部广大,人民商贾。”如果这里的“部”指亭部,伍长就很有可能是亭部所辖丘的伍长。五一广场简中还出现了丘内设置小伍长的记载:


何延等相比近知习,以田作为事。不处年中,妾更嫁为同乡男子楳国妻,产子女愈。/今年五月,斗为其丘小伍长,其月十七日,亭长赐与右仓曹史高尤、功曹书佐文(《陆》简2202+2636)


与“比地为伍”制度相关,为了案情调查的需要,案件相关人员庐舍相“比近”者会被记载在司法文书中,除前举例证外,又如: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俱居”可指“同居”,又可指居住在同一亭部。前者为学界所熟知,故此不再举例。后者,如《壹》简137:“□武陵酉阳。起,江夏安陆都乡平里,父母前皆物故,斋与妻起、勋/□宛等俱居其县都亭部,与□人(?)等相比近,各以贩鱼䰼行”,简文“俱居其县都亭部”,表明相关人员均居住在同一亭部。《叁》简880中的宠、汉与抚共同居住在监亭部。堤下,当为丘名,因下文“松田丘”而省略了“丘”字。此案中汉为当事人,抚为知情者,均与案件相关,他们的庐舍皆在监亭部松田丘,并且“相比近”。



在一些司法文书中,对本身与案件无关(既非当事人又非知情人)但居住地与案件当事人“相比近知习”者,亦会加以记载,如《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中烝愿、雷勒与案情无涉,也不是知情人员,但仍然作为与旦“相比近知习”者被记录下来,如“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这说明什伍制度在丘内得到了贯彻。

五一广场简中,“比近”指空间关系的邻近。《贰》简585:“□皆相比知习,以田作绩纺为事。危父柱有父古枯田可种三斛所,与□/□橃所有财田相比近,柱贫穷,往不处年中,卖其田与橃,直禾八斛,斛为”。此简“相比近”作“相比”。“比”本意就是“近”。“与□/□橃所有财田相比近”,应该是两块田地相邻之义。再如《叁》简948:“男子不处姓,名麻,放船梴上卧。高船与郴船相比。高妻姬病,时高上归视姬。郴卧,有顷,比船男/子何仲病在船中,见郴转则、隋水中,即出呼成、幼曰:郴隋水中。成、幼即走之船上……”,何仲在船中能看到“比船”上郴落水的情况,说明这里的“比”“相比”是相邻之义。


三、作为基层社会功能单元的

里与丘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学界关于走马楼吴简中里丘关系的研究,成果丰硕,但观点不一,莫衷一是。分析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关里和丘的记载,有助于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对理解东汉聚落形态的演变、走马楼吴简里丘关系等问题,都具有重要价值。


秦汉时期,户籍是控制编户民的基本工具。作为基本的册籍,户籍是制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等籍簿的依据。据五一广场简,虽然东汉时期长沙地区丘作为实际居住地已经普遍化,但户籍登记仍以里为基本单位。此外,诉讼等司法文书中也要登记相关人员的籍贯等身份信息。例如,睡虎地秦简《封诊氏·有鞫》:


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简文“名事里”,《秦律十八种·仓律》作“名事邑里”,整理者注:“姓名、身份、籍贯。”里耶秦简14-18:“廿六年七月庚辰朔乙未,迁陵拔谓学佴:学童拾有鞫,与狱史畸徼执,其亡不得。上奔牒而定名事里、它坐、亡年月日、论云何、[何]辠赦,或覆问之毋有。与狱史畸以律封守上牒,以书言,勿留。”迁陵县关于学童拾逃亡事件的指示,处理程序与睡虎地秦简《封诊氏·有鞫》记载基本一致。所谓“奔牒”,陈伟认为就是“奔书”。王萍指出“奔牒”是一种调查逃亡情况的司法文书,具体记载逃亡者的姓名、身份、逃亡日期等信息,以准确掌握逃亡时间,确定逃亡罪名。当然,“定名事里”广泛适用于各类司法文书,如里耶秦简9-756:“八月乙巳朔甲寅,迁陵守丞都告厩主:亟定丞以下当坐者名吏(事)里、它坐、赀,遣诣廷。以书言,署金布发。/欣手。”


司法文书“定名事里”制度被汉代沿用。如益阳兔子山遗址J7⑦∶307:“四月乙巳,益阳丞梁告沩陵乡主,写下,书到定当坐者名吏里、它坐,遣诣狱,以书致署西曹〼”,居延汉简239.46:“鞫系书到,定名县爵里年〼”,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载“豫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辄考问董及普,即讯旦,辞皆曰: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等,均是明证。传世文献中,亦有相关记载,《汉书·宣帝纪》:“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颜师古注:“名,其人名也。县,所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也。里,所居邑里也。”


“名县爵里”实际上是对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确定。李均明指出,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诉讼文书中屡见有关身份认定的记录,通常位于文件的中前段,有特定的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爵位、居住地、社会关系、职业、四邻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丘作为聚落普遍化之后,司法文书中登记的“里”可能是户籍信息,而不是实际的居住地信息,如《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记载张董等“辞皆曰: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但他们实际居住地并非“里”,而是“董、旦桑乡广亭部。董与父恭、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莫俱居,自有庐舍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也就是说,张董实际居住地在广亭部上丘,雷旦实际居住地在广亭部桥丘。所谓“里、年、姓名如牒”的“里”应该是指他们的户籍登记单位。再如前引《壹》简137 “□武陵酉阳。起,江夏安陆都乡平里,父母前皆物故,斋与妻起、勋/□宛等俱居其县都亭部,与□人(?)等相比近,各以贩鱼䰼行”,都乡平里很有可能也是起的户籍登记单位,实际居住地则可能是都亭部某丘,只是交代具体丘名的简牍缺失。



在张雄等人“不以征遝为意不承用诏书”案中,张雄等人名籍登记格式,据《贰》简421记载:


临湘耐罪大男都乡利里张雄年卌岁。

临湘耐罪大男南乡匠里舒俊年卅岁。

临湘耐罪大男南乡逢门里朱循年卅岁。

临湘耐罪大男南乡逢门里乐竟年廿六岁。

临湘耐罪大男中乡泉阳里熊赵年廿五岁。

皆坐吏不以征遝为意、不承用诏书,发觉,得。

永初三年正月十二日毄。


简文登记了县乡里的详细信息,没有涉及亭部丘名,与直符户曹史盛的举劾文书登记内容基本一致。举劾文书见《陆》简2187:


案:都乡利里大男张雄、南乡匠里舒俊、逢门里朱循、东们里乐竟、中乡泉阳里熊赵皆坐。雄,贼曹掾。俊、循,史。竟,骖驾。赵,驿曹史。驿卒李崇当为屈甫/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书,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赵典主者掾史,知崇当为甫要证,被书召崇,皆不以征遝为意,不承用诏书,/发觉,得。

永初三年正月壬辰朔十二日壬寅,直符户曹史盛劾,敢言之,谨移狱谒以律令从事,敢言之。


直符户曹史盛举劾张雄等的日期为永初三年正月十二日,同日张雄等人被系狱,两处关于张雄等人籍贯或实际居住地的记载一致,应是根据张雄等人的口述,尚未得到官方正式确认,这反映在临湘令丹、守丞皓、掾商及狱助史护对张雄等人的判决文书中。《壹》简392:


鞫:雄、俊、循、竟、赵,大男,皆坐。雄,贼曹掾;俊、循,史;竟,骖驾;赵,驿曹史。驿卒李崇当为屈甫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书,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赵典主者掾史,知崇当为甫要证,被书召崇,皆不以征遝为意,不承用诏书,发觉,得。直符户曹史盛劾,辞/如劾。案,辟都、南、中乡未言,雄、俊、循、竟、赵辞,皆有名数,爵公士以上,癸酉赦令后以来,无他犯坐罪耐以上,不当请。

永初三年正月十四日乙巳,临湘令丹、守丞皓、掾商、狱助史护,以劾律爵咸论,雄、俊、循、竟、赵耐为司寇,衣服如法,司空作,计其年。(A面)

得平 (B面)


“名数”,即户籍。简文“案,辟都、南、中乡未言,雄、俊、循、竟、赵辞,皆有名数,爵公士以上,癸酉赦令后以来,无他犯坐耐罪以上,不当请”,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张雄等人的名数(即“名事里”)、爵位、曾经判过什么刑罚或赦免等身份信息,需要详细审查并记录在案,可见“定名事里”制度,自秦至东汉仍然在严格执行,基本格式没有变动;第二,张雄等人爵里等身份信息均来自他们本人。但这并不是说,不需要经过官方核实。


秦汉时期,户籍正本在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简文“辟都、南、中乡未言”,“辟”为法律术语,指调查、案验。可见,县廷曾就张雄等人的“名数”向乡进行过调查核实。《陆》简2579 “〼□毛肜陈□中乡啬夫五贤言:雄、俊、循、竟、赵皆有名数爵”,表明中乡啬夫五贤等人确实核查过乡户籍正本,并正式向县廷汇报。县廷之所以在张雄等人身份信息尚未得到乡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应与张雄等人是贼曹、驿曹等机构在职官吏有关,县廷可能通过其他名籍掌握他们的身份信息。


张雄等人“不以征遝为意不承用诏书”案中,关于张雄等人“县名爵里”的记载,“里”很有可能是指户籍所在地,而非实际居住地。里作为户籍登记单位,长沙东汉简牍中有不少直接例证,如《壹》简36:“永初七年八月乙丑朔十二日丙子,南乡有秩选、佐均、助佐裦,敢言之,逢门里女子路英诣/□□……别为户,谨爰书,听受如椟,选、均、裦叩头死罪敢言之。”户籍正本在乡,副本藏县,南乡在对所辖逢门里居民单独立户之后,需要通过文书向县廷汇报。这里的户籍登记单位显然是里。再如《连道写移奇乡受占临湘南乡民逢定书》记载:



逢定原为连道奇乡民,成为流客(即流动人口)后,曾在临湘县南乡乐成里著录户籍,成为临湘县民。后来又返回本籍,希望将户口迁回,故连道通过文书通告临湘“部其乡吏明消除定名数,无令重”,表明户籍登记工作仍然由乡负责,登记单位仍然为里。长沙东汉简牍户籍简中基本登录单位均为里,如《陆》简2173:



前文已经论证,东汉时期长沙地区,虽然丘作为实际居住点已经普遍化,但里仍然是实际居住点的主要形式之一。五一广场、东牌楼、尚德街户籍简表明里作为户籍登录的基本单位,从秦以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丘的普遍化导致部分里聚分离,即户籍登记单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丘民的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里内居民自然繁衍、增长,导致人口迁出;二是其他地区人口迁徙至长沙地区,五一广场简中有不少流民、流客的记载。二者形成合力,促使长沙地区丘等自然聚落逐渐普遍化。丘作为一种聚落而广泛存在,丘民的户籍登录问题成为官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官府延续了以里为户籍登记基本单位的办法,将丘民归入相应的里内登记,可以说是利用成熟的户籍制度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等司法文书登记相关人员“名县爵里”等身份信息时,先登记县乡里,再登记亭部丘名,实际上就是既录入了户籍所在地信息,又登记了实际居住地,以解决里聚分离后,“比地为伍”制度的贯彻问题。


五一广场简牍中除了户籍简之外,还有一种名籍也以里为基本单位,如:


零陵湘乡南阳乡新亭里男子伍次,年卅一,长七尺,黑色,持㯂船一㮴,绢三束,矛一只〼(《贰》简709)

贷主颍川昆阳都乡仓里男子陈次,年廿五,长七尺,白色……〼(《贰》简740)

武陵临沅都乡□西里男子何当,年卌,长七尺,黑色,持□〼(《叁》简839)


人口增长导致丘的普遍化,虽然户口登记延续了以里为单位的办法,但是为了准确确定丘民的位置,司法文书中还需要详载亭、丘等丘民实际居住地信息。除了人口增长这一因素外,丘成为主要居住区,还与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开垦量增加,在新垦农田或其周边修建庐舍居住,以方便从事农耕活动,如前引《贰》简683出现的“田舍”以及《叁》简1081“乐于所居丘东北佝田旁为愈祠”等记载。五一广场简牍中还经常出现“以田作为事”“以田作、绩纺为事”等记载,除前引外,再如:


〼柱、纪伯、纪仲,節讯难,辞皆曰:郁,吏次署视事;干、伯等,县民,庐/〼部柤溲丘,相比近知习,田作、绩纺为事。难不处年中嫁为(《伍》简2150+1872+1886)

阶、番武等相比近知习,各以田作、绩纺为事。到永初二年十二月不/处日,敢从同丘男子周楚求貇食严波溏田(《壹》简303)


《伍》简2150+1872+1886有残断,根据相同格式的文书简,可知相关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是丘,“田作、绩纺为事”的记载,表明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壹》简303 “波溏”即“陂塘”。敢从同丘男子周楚求垦食“波溏田”,说明生计模式仍以农业为主,故此丘亦可以看作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丘作为实际居住地和农业生产单位的普遍化,势必对田租的征收产生一定的影响。



汉代赋税的征收,主要由乡吏负责。《续汉书•百官志》:“(乡)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长沙东牌楼简105为签牌,正面载“中仓券也”,背面载“南山乡啬夫租券本也”。徐俊刚指出:“中仓租券签牌”正反面字迹不同,“南山乡啬夫租券本也”由乡啬夫将租券编联成册时书写,上交到中仓之后,再由中仓之吏书写“中仓券也”归档,所以“南山乡啬夫租券本也”也就成了“中仓券也”。这与传世文献记载相符,表明租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乡负责。


五一广场东汉简中亦有相关资料,如:


长沙大守审上书言:临湘乡故有秩张晧坐正李世责民更口算钱/逋,晧为贳入毕,世辟则,晧遣乡佐李范、小史栂咸将世父䡃之乡,械诡(《肆》简1506A)

小武陵乡助佐佑言所/主租豢墨毕簿书(《壹》简305)


《肆》简1506反映东汉中晚期“更口算钱”的征收已经形成定制,其中的“正”指“乡正”,《选释》简63有“债代南山乡正,随佐区盰在乡”的记载。因为乡正李世征收赋税不力,拖欠“更口算钱”,致使乡有秩张晧被连坐。《壹》简305中“助佐”的“佐”指“乡佐”。助佐佑所主“租豢墨毕簿”与赋税征收相关,具体情形有待更多资料佐证,但已可表明赋税征收工作主要是由乡有秩、助佐、乡正等乡官负责。


“更口算钱”等赋税应当以征收现钱为主,田租征收则为谷物,如:


卒任、钉俱在门,桑乡男子番干输租,从仓持米一斛出门,爵、宫苛干/代何等米,干便弃米走去,爵、宫令钉逐干,不及,钉还徙□置(?)其(《贰》简525)

戴乡啬夫。其月廿七日,中部督邮掾收充、福毄狱。充、福编失亡国等卷,竟以国外/卷书言县所部租毕。仓曹掾冯京、史宋信以竟所言卷拘校,实官卷无(《陆》简320+2184)


《贰》简525、《陆》简320+2184表明,田租需要由百姓亲自缴纳至仓,并由仓曹根据相关卷书进行拘校。有些乡地处偏远,为了防止乡民在输租过程中遭遇盗贼,还专门设置例亭长负责禁绝奸人。如:


兼左部贼捕掾勤叩头死罪白:案故事横溪深内,常恐有小发,置例亭/长禁奸。从间以来,省罢。方今民输租时间,漻阳乡民多解止横溪入县输

十一月六日开(《伍》简1792A)

租,或夜出县归主人,恐奸猾昏夜为非法,奸情难知,愿置例亭长一人禁绝奸/人,益为便。唯/廷。勤愚戆,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

•十一月五日甲申白(《伍》简1792B)


横溪位于漻阳乡前往县仓输租的交通要道上,故此兼左部贼捕掾勤向县廷报告,建议根据“故事”置例亭长一人以禁奸。与长沙走马楼吴简的性质不同,五一广场简多为司法文书,目前尚未见到专门记录租赋征收详情的簿书,因此没有直接材料来证明基层租赋征收的统计单位。但丘已是主要居住地和耕作区,势必对赋税征收产生影响。《伍》简1792A中的“漻阳乡民”,应是概括而言,丘很有可能在东汉时期就已经成为田租征收的基本单位。例如:


贼捕掾□、游徼、求盗、亭长,民自言:谛如辞,尊负租不输所□□□□□(《叁》简886)

租长督□所部丘民男子陈尊(?)不输租□□□□〼(《肆》简1674)


《叁》简886与《肆》简1674可能相关,应是因陈尊不输租而引起的司法案件。“督□所部丘民”表明“租长”可能是为了督促田租缴纳及管理相关工作而专门设置的吏员,并且以“丘”为基本单位。再如:


敢等丐,敢无钱与错,错收缚殴敢等数十下,即次、汝、伯、轝证。错复责冢间民五十钱,/曰债少月五百。错责不得钱,收取民鸡、犬。谛如辞。书到亟考实奸诈,明证检验正(《贰》简561)

钱三千,米五斛;上利丘:钱七百,米二斛,皆以付初。又正月廿七日,初将末收缚船丘女/子谢何,诡责其丘,得钱二千,付初,皆受,非等所当得,为皆共以自给。记到亟爰(《壹》简382)


因为存在缺简,《贰》简561、《壹》简382所记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证实,但从“收缚”“收取民鸡、犬”“诡责”等用语看,错、初等人可能具有官方背景。《贰》简561所谓“错复责冢间民五十钱”,实际上就是以实际居住地为单位收责钱。《壹》简382 “钱三千,米五斛;上利丘:钱七百,米二斛,以付初”前面的缺文应是丘名,虽然所收责钱的性质不明,但以丘为收责钱的基本单位是可以肯定的。


四、自然环境与聚落发展的相互影响


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组织生产及生活的客观基础,对人类聚落形态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远古时代,人们建造房屋首先要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如北方流行半地穴式建筑,而南方则流行干栏式建筑。长沙及其周边地区,地貌复杂多样,有山地、丘陵、岗地及平原等多种地形。亚热带季风气候又使得这一地区四季分明、水热条件充足,湘水及其支流流经域内,地表水系发达,河网密布,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十分丰富。这些自然环境特征,无不塑造和影响着东汉时期当地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虽是以司法文书为主,但有不少反映自然地理环境及其对人们生产和生活之影响的资料。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出现了练山、秉山、半山、西北山、龙山、勹山、吴山、平溲山、旱山等山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山名并非山系、山脉的名称,而是当地山峰或山丘的名称。例如:


君教诺 左贼史颜迁白:府檄曰:乡佐张鲔、小史石竟、少郑平殴杀费栎,/亡入醴陵界。竟,还归临湘不处;鲔,从迹所断绝。案文书,前部/贼捕掾蔡错、游徼石封、亭长唐旷等逐捕鲔、平、竟,迹绝/醴陵椟亭部劣淳丘乾溲山中,前以处言如府书,丞优、掾隗、/议请□却贼捕掾错等白草(《贰》简427)


张鲔、石竟、郑平等人因殴杀人而逃亡,贼捕掾蔡错、游徼石封、亭长唐旷等人负责追捕,追至乾溲山中踪迹消失。虽然乾溲山存在跨若干丘的可能,但根据地名从大到小的惯例,简文“醴陵椟亭部劣淳丘乾溲山”中的乾溲山应是当地的小地名,而非跨区域的山脉名。


众多的山峰或山丘有了专名,说明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人们与聚落周围山地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实际上,随着农业的发展,人们已经将农田开垦至山旁,例如:


绝。俱还卧。明日,有复为翕、冉作食,其日中时,冉、翕决去,有送到门外,翕谓有曰:央、人将母弟兄/妻子十一人,在北首田旁山中匿,今往迎之,还当于何所匿?有曰:我有空舍在央西,平往,我(《壹》简343)

随若。盛可。廿日,戊留调田旁山中,盛〼(《伍》简2106)


《壹》简343 “北首田旁山中”和简2106 “田旁山中”反映的是,在人口增加的情况下,适合耕作的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人们开垦的农田不断向山丘推进。五一广场简牍中有南山乡、南山亭等,应是设置于南山的基层社会组织机构。


如前所述,丘成为实际耕作区、实际居住地以及田租征收单位,与人口增加有关。除了山地、丘陵之外,五一广场东汉简中“冢间”可能也是一类依托地形而自然形成的特殊居住聚落。前引《贰》简561“错复责冢间民五十钱”,表明“冢间”有居民存在。“冢”字在五一广场简中,有两种用法。第一种表示坟墓,如《伍》简1774+2160+1758+2191有“男子吴请与番当、番非共发胡叔冢,盗取铜器”的记载。“冢”的第二种用法,与“冢间”一词有关,在五一广场简中多有出现,如“楮溪例亭长黄详杀不知何一男子”案中,《贰》简529:“至赤坑冢间,详从马上见不知何一男子伏在草中,去大道可”,《壹》简359和《肆》简1279+1272:“到赤坑冢间,详从马上见不知何一/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赤坑冢间”表明“冢间”并非一处,并且具体的某一“冢间”已经具有标示地名与地理位置的作用。再如:


时横溪奸匿有小发,前置例亭,并循行冢间,防遏未(《伍》简1798)

然,如勤言,可复请□□□选(?)亭长一人以傅(?)例(《伍》简1801)

左胁下一所,袤二寸,广八分,深通中,凡创五所。辅以康辜立物故,康解所依黄衣冠绔/履,握道旁草中,走入冢间去亡,常追逐,迹绝不知所首芗,即常等证。案:康吏刃贼杀人(《叁》简1132)

“冢间草中有□〼”(《叁》简824)


《伍》简1798与《伍》简1801可编联。李均明认为:“冢间,指山丘之间。”杨小亮认为:“按惯常理解,‘冢’当指坟地,但蒙李均明提示,此‘冢’或可指类似于丘陵地貌的山地……长沙地区地形多山地、丘陵、岗地的特点,我们觉得李均明的说法还是很有道理的。” 《说文解字•勹部》:“冢,高坟也。” 《尔雅•释山》:“山顶,冢。” 《诗•小雅•十月之交》:“山冢崒崩。”毛传:“山顶曰冢。” 《周礼•春官•叙官》“冢人”条,孙诒让正义:“冢本义为山顶。山顶必高起,凡丘墓封土高起为垅,与山顶相似,故亦通谓之冢也。”可见,冢由山顶引申为坟墓之义,而此二义在五一广场简牍中均有出现。可见,“冢”和“丘”本义均与山地、丘陵、岗地有关,而作为聚落的“冢间”和丘的区别,可能是前者位于山丘之间,而后者位于山丘、岗地之上。从已经公布的五一广场东汉简看,丘已经普遍化,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特征,而“冢间”一词出现较少,是否已从临时居住点成规模地转化为聚落,仍需结合更多资料来分析。



受地形、地势的影响,处于山地、丘陵地带的聚落,就其内部形态而言,不可能十分规整;就聚落的分布形态而言,当较为分散。但是,丰富的水热条件,密布的河网,便利的水路交通,在聚落与聚落之间可以起到沟通作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反映,聚落实际上正是沿着河流与道路延展分布的。



东汉时期,长沙郡的主要河流是湘水,临湘及周边地区的水系由湘水及其支流构成。五一广场简牍中有不少涉及湘水及其支流的内容。《选释》简24:“后呼谓赣等曰:婢子持央物还。放复射林等一发,不中。赣等其〼/尾、近以桡更掘沙土,貍(埋)臧(赃)物。事已,俱渡湘,弃栱西市渚下,各别〼。”栱,应是一种水上交通工具。作为作案工具,栱在与该案相关的其他简文中也有提及,如:


持把刀一、柘弩一张,赦持矛一只、把刀一,李叔持吴镯刀一,俱乘栱之阳马亭界,/ 至亭可十里所,留止。须臾,林等船到,赣等各以粉粉面,叔敬谓赣等曰:但(?)从(《肆》简1262)

〼□勿杀之。赣等曰可。赣、赦、叔三人持栱,邀遮林等船前,叔敬、厚止岸/〼上,赦以厚所持弩,与叔敬各以箸箭射林等船前后各二发,皆无所中(《肆》简1513)


邀遮,即拦阻。荀悦《汉纪•孝平皇帝纪》中“如遇险阻,衔尾相随,虏邀遮前后,危殆不测”即是此义。赣等人乘坐栱至阳马亭约十里的地方,拦截并抢劫林等船上的物资。《选释》简37:“舍辞:十四年五月不处日,俱乘栱船上之沂溪中市鱼,到潘溪……〼”注曰:“栱,人名。或说‘栱船’为一种船的称谓。”从《选释》简24、《肆》简1262、《肆》简1513来看,栱为一种船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文解字·木部》:“桡,曲木。” 《楚辞·九歌·湘君》:“荪桡兮兰旌。”王逸注:“桡,船小楫也。”简文应是后一义,即船桨。《选释》简24“事已,俱渡湘,弃栱西市渚下”所提及的“湘”,应即湘水。尾、近等人用船桨将赃物埋在沙土中之后,渡过湘水,各自亡匿。


除了湘水之外,人们利用众多的溪水,通过水路交通实现交往的目的。前引《选释》简37出现了“沂溪”“潘溪”,五一广场简牍目前已经公布的简文中还有漻溪、横溪、楮溪、栂溪、𦄿溪等溪水名称,相关简文如下:



《壹》简91和《叁》简1474+923 “横溪”在前引《伍》简1792置例亭长白事文书中已经出现,准此,《壹》简359 “楮溪例亭长”和《贰》简426 “𦄿溪例亭长”中的“楮溪”“𦄿溪”亦为溪名。《壹》简91 “漻溪”“横溪”,《选释》注:“漻,溪水名。下文‘横溪’亦溪水名。今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有漻溪乡(今名高沙镇)和横溪乡,东汉为昭陵县,属长沙郡,疑两水即在附近。”在《伍》简1792置例亭长白事文书中,兼左部贼捕掾于“十一月五日甲申白”,次日,即“十一月六日开”,属于临湘县县内文书,所以横溪、漻阳乡应属于临湘县。《壹》简91中的漻溪和横溪应该相连,从简文“随漻溪水上”“下于横溪”可以判断漻溪应该位于横溪的上游,很有可能是横溪的一条支流。《伍》简1792置例亭长白事文书提到从“漻阳乡”前往临湘县输租时,需要经过横溪,当亦位于横溪的上游。结合《壹》简91和《伍》简1792,可以判断漻阳乡应是因位于漻溪旁而得名。所以,简文提到的漻溪、横溪实际均归临湘县管辖。《叁》简1474+923提到的樊爰丘,应距横溪不远,所以请、当、非等人在“求债不得”的间隙中,才能来到横溪桥下洗浴。横溪上修建有连通两岸的桥梁,可见此处应当是交通要道。无论是水路还是陆路,樊爰丘的交通均十分便利。《贰》简403+416 “栂溪丘”位于罗县,亦属于湘水流域,栂溪丘应是因位于栂溪旁而得名。可见,正是密布的水网将分布于山地、丘陵及岗地的聚落连接了起来。


河溪众多的地理环境对聚落的影响,还表现在形成的一些特殊地貌上,如渚、州等。五一广场简牍中有不少关于渚的记载,如:


置、谭各起家,宋、客、根、置醴陵界中,置如波亭部芗渚丘,谭㢕亭部帛柤丘,各以田作为/事。干弟梁给元年使正,干代梁作,与乡佐邓据共殴杀正胡强,亡。会丙戌赎罪诏书(《贰》简466)

发羸廋,不能饭食,到监亭部上桐渚,加困物故,失不并结秉罪,讯新/辞实当从今,前失不分别处,唯(《贰》简467)

冯、祝、商等问康杀人贼刘宝所在,康曰:昨暮行取薪,见宝在崇渚下洗足,/当在崇舍。延、山将康在前,冯、祝、商、昭等将敞在后,相次属,时鄉晨,鸡已一鸣(《贰》简517)

枚,下到其亭渚,得兼尉曹史周香齎府胡卒史檄,召庞置材亭渚,之漻阳/乡诣卒史。卒史以材留迟,敕亟发民下材。月十九日还,廿日将民下材。其日日入时(《贰》简681)

衡屋邸兰不肯。今月十五日,晓复诣县自言:成主人区仲阳从成假致持书一封/于庾亭渚下,求湘乡船寄书与晓母妾,其日餔时,成令致持刺及书于渚(《肆》简1490)


渚,本义为水中小块陆地。《说文解字·水部》:“ 《尔雅》曰:‘小洲曰渚。’” 《诗·召南·江有汜》:“江有渚。”毛传:“渚,小洲也。”渚,引申为水滨、水涯。《楚辞·九歌·湘君》:“鼂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王逸注:“渚,水涯也。”前引《选释》简24尾、近等人“弃栱西市渚下”,“下”表示一定的范围、处所等。《肆》简1490 “庾亭渚下”与“西市渚下”,均是表示处所。“西市渚”应是临湘县西市旁边的沙洲。尾、近等人渡过湘水之后,将栱船弃置于西市渚。《贰》简681 “亭渚”应是某亭所在地附近的沙洲或岸边,与《肆》简1490 “庾亭渚”含义相同,只是缺少亭名。“西市渚”“亭渚”尚不是专名,需借助已有地名标示渚的位置。不过,“西市渚”及“庾亭渚”等记载反映,由于水路交通发达,作为商品交易场所的西市及一些负责治安的亭是沿着河流分布的。《叁》简1136A还出现了“渚下尉曹史”的记载,由于该木楬残损,释文不全,尚不能理解“渚下”与“尉曹史”之间的真实关系,但是“渚”已经从自然地貌的概念发展为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地理空间。


《贰》简467 “上桐渚”似已为专名。《贰》简517 “宝在崇渚下洗足,当在崇舍”,崇为人名,所谓“崇渚”“崇舍”表明“渚”“舍”的所有关系,从“在崇渚下洗足”可以推断出宝在“崇舍”,说明“舍”与“渚”的空间位置应该十分接近,很有可能就是舍修建在渚上。实际上,居于渚上应是当时居民的主要居住模式之一,如《礼记·礼运》提到“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而渚也正以是否可以居住来获得定义,如《国语·齐语》:“渠弭于有渚。”韦昭注引贾逵曰:“水中可居者曰渚。” 《淮南子·墬形训》:“东方曰大渚。”高诱注:“水中可居者曰渚。” 《说文解字》引《尔雅》曰“小洲曰渚”是从自然地貌的角度定义,而贾逵、高诱等人则是从是否适合人类居住这一角度加以解释。据此可以推测,《贰》简466 “芗渚丘”应该是芗渚被开发后,形成的以丘为通名的聚落。


除渚之外,五一广场简牍中,表示水中陆地的还有州。《说文解字·川部》“州,水中可居曰州,周绕其旁。”前引《贰》简426有“柚州例游徼京”,其中“柚州”为地名。与《贰》简426案相关,《贰》简428载:



区义身犯杀害独栎例亭长和盗墓等数罪,在逐捕区义的过程中,兼南部游徼栩、柚州例游徼京、𦄿溪例亭长福抓捕了区义同产兄、母缥、妻狼等,在押解过程中,可能因等试图逃亡,从而发生冲突,导致被格杀。《壹》简395记载:



更衣,乃大小便的婉辞。押解他们的船,从柚州出发,结合“州”的本义,柚州应是河中沙洲。柚州上设置了负责治安的“例游徼”,说明柚州已经得到开发,很可能有人在上面居住,是否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聚落,有待新资料进一步证实。船沿河行至㢕亭东岸,暂停休息,再次证实不少河流的沿岸设置有亭负责治安。


与《肆》简1262、《肆》简1513及《选释》简24所记赣等抢劫林等船案相关,《贰》简603+837:“流亡。其月垂竟,不处日,赣等复俱夜之直州,尾入所貍臧,厚得黄缣二束,/绢青六匹,缥八匹七尺,绢练十匹二尺,绢绛二匹,早一匹,青夌一匹,鲜支一”,简文“赣等复俱夜之直州,尾入所貍臧”表明尾埋藏赃物的地点应该在直州。前引《选释》简24记载,尾、近等人在将赃物埋藏在沙土中之后,渡湘水亡匿。从这一系列接连的行为判断,尾等人埋藏赃物的地点应该也在湘水旁,则直州应位于湘水中。



在五一广场简牍已经公布的资料中,关于州的资料不多,其中有一枚残简可以推测州的性质。《壹》简205记载:“死罪死罪,奉得书,辄推□州丘里……”,此简有残损,“推”后一字未释。五一广场简牍中,有“推辟”(如《壹》简298+299、《贰》简435+434等)“推起”(如《壹》简394、《贰》简520等)“推本”(如《壹》简395、《叁》简922等)“推处”(如《贰》简407等)“推求”(如《贰》简520、《贰》简619等)等词。因残存字迹较少,“推”后究竟为何字,不易判定。但是,根据文书格式及文义,可以判断“推□”应是表示案验、追寻等与案情调查相关的专有名词。那么,“州丘里”表示的就是调查的具体地域范围。州与丘、里并列,说明州与丘、里的性质相同,表示实际的居住地。与三杨庄遗址所反映的对河滩地开发类似,汉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导致耕地相对紧张,人们需要不断地开垦更多的土地,而州正是在河流冲积形成的特殊地貌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聚落形态。渚、州等河流沙洲的开发,反映了自然与社会互动的真实一面。


结 语


据长沙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东汉简牍文献反映,除了里之外,丘、冢间、渚及州等均已成为东汉时期居民的实际居住地。里的形态较为规整,丘、冢间、渚与州等是伴随着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的开发而自然形成的,应是分散型的聚落。由于冢间、渚及州的资料较少,具体详情有待更多简牍公布后,进一步论证。不过,从聚落是人类聚居地的性质看,自然聚落最终也会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加,而演变为聚集性聚落。受地理环境的影响,聚落及其内部房舍都具有沿河流分布的特征。


里与丘的关系是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从长沙东汉简牍看,里是户籍登记单位,但同时也是居民实际居住地,原有的里在人口增加导致聚落规模扩大以及新聚落形成的过程中,并没有被废弃。丘成为居住点的原因,就是为了开垦新的土地资源,所以可以把丘看作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耕作区。这必然对赋税征收方式产生影响,长沙东汉简牍反映丘已经是田租征收的基本单位,只是受材料性质所限,目前没有见到以丘为单位的田租征收等方面的籍簿,但是已经出现“租长”等负责征收丘民田租的吏员。


东汉长沙临湘及其周边地区的地貌,主要由山地、丘陵、岗地与平原构成,其间河流与溪水众多,河网密布。受这一地形地貌影响,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丘、冢间、渚、州等逐渐形成实际居住聚落。这些新形成的聚落仍然实行“比地为伍”的社会控制策略,如丘内设有小伍长。在社会治安方面,州内设有例游徼,一些交通要道为了防止奸慝发生,还置有例亭长。由此可见,东汉时期基层社会治理仍然大致延续了秦及西汉时期的策略,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与治理结构仍然是一元化的。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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